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106號
KSDM,107,單禁沒,106,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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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捌壹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秋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 包係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 末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民國105 年9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3160 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4433號卷第24頁 )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 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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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