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69號
KSDM,107,交簡附民,69,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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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李恩萱
被   告 陳文祥
      民安瓦斯行(合夥組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杜振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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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