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61號
KSDM,106,附民,461,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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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趙鵬盛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黃敬德
      黃盈賓
      黃美華
      劉高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6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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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