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03號
KSDM,106,附民,103,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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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律師
被   告 郭國華
被   告 侯淑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訴字第15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國華侯淑惠被訴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渠2人均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 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歧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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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