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玉英妹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高玉英妹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玉英妹(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至於同案被告高玉華、謝東海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