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國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103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國典幫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莊國典明知個人以其真實身分於社群網站所申設帳號係個人 之重要工具,為代表個人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不具信賴關係 之他人使用,有被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一般人取得 他人於社群網站申設帳號之目的,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 查,惟因缺錢花用,竟基於縱有人持其所有之帳號作為詐騙 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先於民國105 年 11月1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或行動電話連結 網際網路後,見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網站)某社團 刊登收購臉書帳號之廣告,旋將其於臉書網站申設之帳號「 莊國典」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之代價, 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臉書暱稱「沈政賢」之人。嗣 「沈政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莊國典」之臉書帳號後 ,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莊國典」之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如附表所示之拍賣社 團,刊登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黃嘉賢申設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方式,向如附表所示陳宏 昱等23人(下稱陳宏昱等23人)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 ,而分別匯款至張淑梅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郵局申 辦之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黃嘉賢、張淑梅均由檢察官 另案偵辦)。嗣因陳宏昱等人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獲。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莊國典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宏昱、葉聖恩、胡俊翊、黃奕欣、 何碩、楊志鵬、張冠勝、梁乃文、林昶宏、陳世銘、潘俞諺 、陳彥廷、郭永鈞、高安生、胡希孟、江承育、洪廷輝、謝 家凱、簡宏叡、莊家祥、蘇苡婷、證人即被害人許嘉茹及林 瑞彰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上開臉書帳號 刊登販售運動襪之畫面、陳宏昱等23人提出之匯款憑據、告 訴人陳宏昱、葉聖恩、胡俊翊、何碩、張冠勝、葉乃文、陳 世銘、潘俞諺、胡希孟、簡宏叡、莊家祥、蘇苡婷及被害人 林瑞彰提出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告訴人林昶宏、陳彥廷提
出之LINE對話紀錄、張淑梅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帳 戶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 年4 月27日函暨所附 告訴人胡希孟之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將其 所有之臉書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 「沈政賢」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於臉書刊登 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騙取他人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 人詐欺之犯意,且所為提供臉書帳號、密碼予他人之行為, 亦屬該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幫助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交付其臉書帳號、密 碼之一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陳宏昱等23人,顯係以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論同一重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又 被告既未實際參與詐欺犯罪,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 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尚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審 理,且本院已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見本院卷一第21頁) ,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 變更起訴法條。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 力,竟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將其臉書之 帳號、密碼提供予「沈政賢」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致陳宏昱等23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國家查緝犯罪困 難,所為確實可議;惟念及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 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其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並斟酌陳 宏昱等23人受詐騙之金額、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梁乃文新臺 幣1 萬7,000 元(參本院卷一第119 、120 頁),暨其智識 程度為大學畢業、自述家境貧寒、為低收入戶、母親及奶奶 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需其扶養(參本院卷一第121 、 第122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末查,被告陳稱其並未收到提供臉書帳戶之報酬等語(見10 6 年度偵字第10363 號卷第8 頁),且卷內復查無證據足認
被告曾自詐欺集團成員獲得任何詐欺犯罪所得,是依現存證 據尚無從認定被告因本案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故本案尚 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300 條,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俊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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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號│告訴人│ (民國)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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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1│1,510元 │
│ │陳宏昱│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平價籃球社」之社團│時19分許 │ │
│ │ │,刊登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致陳宏昱│ │ │
│ │ │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1日9 時41分許上│ │ │
│ │ │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15雙NIKE襪子,│ │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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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1│910元 │
│ │葉聖恩│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新˙球鞋交易中」之│時49分許 │ │
│ │ │社團,刊登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致葉│ │ │
│ │ │聖恩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0日14時許上│ │ │
│ │ │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襪子,依對方指│ │ │
│ │ │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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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3│370元 │
│ │胡俊翊│臉書帳號在臉書刊登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時6 分許 │ │
│ │ │,致胡俊翊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1日9 │ │ │
│ │ │時許上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3 雙NIKE│ │ │
│ │ │襪子,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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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6│220元 │
│ │黃奕欣│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潮舍- 買賣交易區(│時許 │ │
│ │ │球鞋、反炒價、潮流單品)」之社團,刊登│ │ │
│ │ │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致黃奕欣陷於錯│ │ │
│ │ │誤,於105 年11月21日7 時許上網瀏覽後,│ │ │
│ │ │與對方聯繫訂購6 雙襪子,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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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6│420元 │
│ │何碩 │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潮舍- 買賣交易區(│時9 分許 │ │
│ │ │球鞋、反炒價、潮流單品)」之社團,刊登│ │ │
│ │ │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致何碩陷於錯誤,│ │ │
│ │ │於105 年11月21日12時7 分許上網瀏覽後,│ │ │
│ │ │與對方聯繫訂購4 雙襪子,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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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7│3,500元 │
│ │楊志鵬│臉書帳號在臉書刊登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時許 │ │
│ │ │,致楊志鵬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1日17│ │ │
│ │ │時前某時許上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 │ │ │
│ │ │150 雙襪子,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 │ │
│ │ │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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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8│480元 │
│ │張冠勝│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潮舍- 買賣交易區(│時8 分許 │ │
│ │ │球鞋、反炒價、潮流單品)」之社團,刊登│ │ │
│ │ │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致張冠勝陷於錯誤│ │ │
│ │ │,於105 年11月20日22時許上網瀏覽後,與│ │ │
│ │ │對方聯繫訂購襪子,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張淑│ │ │
│ │ │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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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9│1萬7,000元 │
│ │梁乃文│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潮舍- 買賣交易區(│時許 │ │
│ │ │球鞋、反炒價、潮流單品)」之社團,刊登│ │ │
│ │ │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致梁乃文陷於錯誤│ │ │
│ │ │,於105 年11月21日12時許上網瀏覽後,與│ │ │
│ │ │對方聯繫訂購200 雙襪子,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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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9│870元 │
│ │林昶宏│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二手籃球服、褲子、│時6 分許 │ │
│ │ │襪子交流」之社團刊登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 │ │
│ │ │息,致林昶宏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0日│ │ │
│ │ │23時許上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21雙襪│ │ │
│ │ │子,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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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9│1 萬6,000 元│
│ │陳世銘│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潮舍- 買賣交易區(│時30分許 │、5,510 元 │
│ │ │球鞋、反炒價、潮流單品)」之社團,刊登│ │ │
│ │ │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致陳世銘陷於錯誤│ │ │
│ │ │,於105 年11月21日11時30分許上網瀏覽後│ │ │
│ │ │,與對方聯繫訂購298 雙襪子,依對方指示│ │ │
│ │ │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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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19│690元 │
│ │潘俞諺│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平價籃球社」之社團│時42分許 │ │
│ │ │,刊登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致潘俞諺│ │ │
│ │ │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1日12時7 分許上│ │ │
│ │ │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5 雙運動籃球襪│ │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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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1日20│4,840元 │
│ │陳彥廷│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平價籃球社」之社團│時許 │ │
│ │ │,刊登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致陳彥廷│ │ │
│ │ │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1日15時許上網瀏│ │ │
│ │ │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襪子,依對方指示匯│ │ │
│ │ │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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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10│720元 │
│ │郭永鈞│臉書帳號在臉書刊登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時10分許 │ │
│ │ │,致郭永鈞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1日17│ │ │
│ │ │時23分許上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8 雙│ │ │
│ │ │襪子,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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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12│750元 │
│ │高安生│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潮舍- 買賣交易區(│時54分許 │ │
│ │ │球鞋、反炒價、潮流單品)」之社團,刊登│ │ │
│ │ │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致高安生陷於錯誤│ │ │
│ │ │,於105 年11月22日7 時30分許上網瀏覽後│ │ │
│ │ │,與對方聯繫訂購8 雙襪子,依對方指示匯│ │ │
│ │ │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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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14│1,920元 │
│ │胡希孟│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平價運動商品」之社│時許 │ │
│ │ │團,刊登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致胡希│ │ │
│ │ │孟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0日某時許上網│ │ │
│ │ │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24雙NIKE襪子,依│ │ │
│ │ │對方指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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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15│3,230元 │
│ │江承育│臉書帳號在臉書刊登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時12分許 │ │
│ │ │,致江承育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2日15│ │ │
│ │ │時12分前某時許上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 │ │
│ │ │購襪子,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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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15│3,290元 │
│ │洪廷輝│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平價籃球社- 買賣交│時15分許 │ │
│ │ │易區(球鞋、反炒價、潮流單品)」之社團│ │ │
│ │ │,刊登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致洪廷輝陷│ │ │
│ │ │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2日0 時30分許上網│ │ │
│ │ │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44雙襪子,依對方│ │ │
│ │ │指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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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16│1,070元 │
│ │謝家凱│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平價籃球社」之社團│時14分許 │ │
│ │ │,刊登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致謝家凱│ │ │
│ │ │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2日9 時45分許上│ │ │
│ │ │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襪子,依對方指│ │ │
│ │ │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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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16│390元 │
│ │簡宏叡│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平價籃球社」之社團│時28分許 │ │
│ │ │,刊登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致簡宏叡│ │ │
│ │ │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1日某時許上網瀏│ │ │
│ │ │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4 雙襪子,依對方指│ │ │
│ │ │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
│20│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16│1,010元 │
│ │許嘉茹│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潮舍- 買賣交易區(│時30分許 │ │
│ │ │球鞋、反炒價、潮流單品)」之社團,刊登│ │ │
│ │ │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致許嘉茹陷於錯誤│ │ │
│ │ │,於105 年11月21日某時許上網瀏覽後,與│ │ │
│ │ │對方聯繫訂購30雙襪子,依對方指示匯款至│ │ │
│ │ │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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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某│980元 │
│ │林瑞彰│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潮舍- 買賣交易區(│時許 │ │
│ │ │球鞋、反炒價、潮流單品)」之社團,刊登│ │ │
│ │ │販售運動襪之不實訊息,致林瑞彰陷於錯誤│ │ │
│ │ │,於105 年11月22日16時50分許上網瀏覽後│ │ │
│ │ │,與對方聯繫訂購11雙襪子,依對方指示匯│ │ │
│ │ │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
│22│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18│920元 │
│ │莊家祥│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平價籃球社」之社團│時29分許 │ │
│ │ │,刊登販售運動襪子之不實訊息,致莊家祥│ │ │
│ │ │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21日0 時50分許上│ │ │
│ │ │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訂購20雙襪子,依對│ │ │
│ │ │方指示匯款至張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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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莊國典」之│105 年11月22日21│560元 │
│ │蘇苡婷│臉書帳號在臉書成立「平價運動商品拍賣社│時51分許 │ │
│ │ │團球衣褲球鞋飾品」之社團,刊登販售運動│ │ │
│ │ │襪子之不實訊息,致蘇苡婷陷於錯誤,於10│ │ │
│ │ │5 年11月21日23時12分許上網瀏覽後,與對│ │ │
│ │ │方聯繫訂購10雙襪子,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張│ │ │
│ │ │淑梅上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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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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