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凱勳
義務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侯凱勳部分漏載義務辯護人,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林福容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被告侯凱勳之義務辯護人林福容律師,已於準備程序期日、 審判期日主張本案證據能力之意見並聲請證據之調查,且就 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到庭辯護等情,有相關準備程序筆錄 、審判筆錄、刑事爭點整理狀、聲請調查證據狀、陳報狀可 稽。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侯凱勳部分漏載義務 辯護人,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林福容律師」,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