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50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53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56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58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78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7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84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532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23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劉瑩姿
何宜馨
羅君豪
陳昱均
徐孝瑩
羅珮瑜
楊詠筌
林弘文
林詩晴
謝馨儀
郭佳儀
詹婷羽
劉人赫
張珮甄
周彥谷
劉智薏
梁志仲
曹湘薇
被 告 黃建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66 、861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核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 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 事訴訟法第498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何宜馨、羅君豪、羅 珮瑜、楊詠筌、林弘文、詹婷羽、張珮甄、劉智薏、曹湘薇 經合法傳喚,然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時,無正當 理由而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在卷足按,爰依 前開規定,不待原告陳述,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建文於105 年2 月間起,在不詳地點,利 用所有之ASUS廠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序號: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號)雙卡手機 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在CITYTALK城市通(下稱城市通 )網站使用賣家名稱「丞丞發」,及在PTT 網站上使用「QW EZXC」、「Tadeo 」、「Ocampos 」、「kalico」、「xiaj a 」、「wehi pe 」、「udalbo」、「houduw」等帳號,刊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LINE名稱「alian779 17」、「小馬」、「Chen .fa(丞發)」、「small 」及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適原 告上網瀏覽上揭訊息後,乃以網路留言或以前揭門號、電子 信箱、LINE通訊軟體聯繫被告,向被告表示欲購買上開演唱 會門票,被告明知當時其未購入上開演唱會門票,亦無上開 演唱會門票可資交付,仍向原告佯稱其有上開演唱會特定座 位門票待出售,致原告均陷於錯誤,分別依被告指示,將附 表二所示約定款項匯至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郵政)澄清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 局帳戶)、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帳戶)帳戶內, 嗣被告收取款項後,遲未依約交付約定門票,原告始知受騙 ,迄今尚未收回上開款項。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 :被告應給原告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利息。二、被告則以:伊只是幫上游賣家即LINE名稱「王子」的人代售 演唱會門票,由伊負責與買家聯繫,並告知「王子」關於買
家訂購情形,「王子」負責寄送票,伊藉此收取1 成佣金。 因「王子」於105 年3 月20日後失聯,致無法順利寄送票券 ,伊無詐欺取財之犯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含不另為無罪諭知,最高法院29年上 字第48號判例參照)、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0 條前段及 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 張之前揭事實,就被告明知其無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亦無上 開演唱會門票可資交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 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城市通及PTT 網站上刊登上開訊息,致 原告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二所示金額匯至被告郵局或富邦 帳戶,以此方式分別詐得上開款項等情,業據本院以105 年 度訴字第666 、861 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在案,自 堪信為真實。被告空言抗辯其詐欺犯意,另有上游賣家「王 子」云云,則無足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以附表二「犯罪情節」欄 所示方式,詐取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致原告受有 匯款金額及相關匯款手續費用之損害等情,有原告所提出之 相關匯款單據(詳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可資佐證 。是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並應給付如附表一「核准金額」欄中所示損害金額 ,應堪認定。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債,自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且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規定,就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核准金
額欄」中之所示利息(利息起算日詳如附表一「送達回證出 處」欄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一「核准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分別起訴請求之金額均未逾新臺幣50萬元,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本件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一:
┌──┬─────┬────┬───────────────┬────────────────┬──────┐
│編號│ 案號 │原 告 │ 請求金額 │ 核准金額 │利息起算日送│
│ │ │ ├─────┬─────────┼─────┬──────────┤達回證出處 │
│ │ │ │損害金額 │利息 │損害金額 │利息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105 年度附│劉瑩姿 │7,31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7,310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49 號卷第4 │
│ │民字第449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頁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2 │105 年度附│何宜馨 │8,862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8,862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50 號卷第18│
│ │民字第450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 頁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3 │105 年度附│羅君豪 │19,28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19,280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51 號卷第26│
│ │民字第451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頁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4 │105 年度附│陳昱均 │4,49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4,490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52 號卷第9 │
│ │民字第452 │ │(含15元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頁 │
│ │號 │ │續費)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5 │105 年度附│徐孝瑩 │8,025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8,025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53 號卷第20│
│ │民字第453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 頁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6 │105 年度附│羅珮瑜 │8,85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8,850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54 號卷第11│
│ │民字第454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頁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7 │105 年度附│楊詠筌 │16,25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16,250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55 號卷第7 │
│ │民字第455 │ │(含30元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頁 │
│ │號 │ │續費)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8 │105 年度附│林弘文 │12,07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12,070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56 號卷第14│
│ │民字第456 │ │(含15元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頁 │
│ │號 │ │續費)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9 │105 年度附│林詩晴 │7,31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7,310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57 號卷第7 │
│ │民字第457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頁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10 │105 年度附│謝馨儀 │15,31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15,310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58號卷第8頁│
│ │民字第458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11 │105 年度附│郭佳儀 │8,04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8,040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15日│461 號卷第7 │
│ │民字第461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頁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12 │105 年度附│詹婷羽 │7,71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7,710元 │自民國105 年10月27日│478號卷第8頁│
│ │民字第478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 │ │ │ │ │ │ │
├──┼─────┼────┼─────┼─────────┼─────┼──────────┼──────┤
│13 │105 年度附│劉人赫 │7,625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7,625元 │自民國105 年11月3 日│479 號卷第10│
│ │民字第479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頁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14 │105 年度附│張珮甄 │8,87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8,870元 │自民國106 年12月10日│484 號卷第30│
│ │民字第484 │ │(含15元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頁 │
│ │號 │ │續費)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寄存送達)│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15 │105 年度附│周彥谷 │17,625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17,625元 │自民國105 年11月3 日│512號卷第9頁│
│ │民字第512 │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號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16 │105 年度附│劉智薏 │4,47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4,470元 │自民國105 年11月4 日│532 號卷第35│
│ │民字第532 │ │(含15元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頁 │
│ │號 │ │續費)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17 │106 年度附│梁志仲 │6,05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6,050元 │自民國106 年1 月25日│23號卷第3頁 │
│ │民字第23號│ │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18 │106 年度附│曹湘薇 │7,637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7,637元 │自民國106 年1 月25日│24號卷第13頁│
│ │民字第24號│ │(含12元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 │ │續費)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息。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犯罪情節 │證據出處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1. │劉瑩姿│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dalbo (矯情)」在PT│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判決│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防機制通報單、報案│
│附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三聯單、網頁翻拍照│
│一編│ │ │ │話門號0000000000、00│片、交易明細查詢、│
│號49│ │ │ │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對話紀錄(見警二卷│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第709 至714 頁、第│
│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716 頁)。 │
│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 │
│ │ │ │ │000000)左列金額至黃│ │
│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 │
│ │ │ │ │遲未收得門票。 │ │
├──┼───┼─────┼─────┼──────────┼─────────┤
│ 2. │何宜馨│105/03/11 │8,862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xiaja」在 PTT 網站刊│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犯決│ │ │ │票,並以行動電話門號│、被害人帳戶存摺封│
│附表│ │ │ │0000000000 號、00000│面及內頁影本(見警│
│一編│ │ │ │00000 號為聯絡方式,│二卷第447 至452 頁│
│號24│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分│)。 │
│) │ │ │ │別於左列時間匯款(被│ │
│ │ │ │ │害人匯款帳戶000-0000│ │
│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 │
│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匯│ │
│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 3. │羅君豪│105/03/03 │19,28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adeo ( Tadeo C. )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暱稱:small、IP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判決│ │ │ │:118.1 63.87.99)在│、交易明細查詢、交│
│書附│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易通知、網頁翻拍照│
│表一│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片、對話紀錄(見警│
│編號│ │ │ │NE 帳號「 small 」及│一卷第158 至161 頁│
│10)│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第163 至189 頁)│
│ │ │ │ │00 號、0000000000 號│。 │
│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 │
│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 │
│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 │
│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
│ │ │ │ │門票。 │ │
├──┼───┼─────┼─────┼──────────┼─────────┤
│ 4. │陳昱均│105/02/28 │4,47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QWEZXC 」於 PTT 網站│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判決│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交易明細、對話紀│
│書附│ │ │ │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錄(見警一卷第54至│
│表編│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56頁、第58至63頁)│
│號4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 │
│ │ │ │ │0000000000 )左列金 │ │
│ │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 │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
│ 5. │徐孝瑩│105/03/04 │3,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Ocampos (說服 )」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105/03/08 │4,400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判決│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對話紀錄、網路交│
│書附│ │ ├─────┤以 LINE 名稱「小馬」│易通知翻拍照片(見│
│表一│ │ │合計: │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警一卷第227 至233 │
│19)│ │ │8,025 │ 0000 號、0000000000│頁)。 │
│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 │
│ │ │ │ │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左│ │
│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 │
│ │ │ │ │款帳戶000-0000000000│ │
│ │ │ │ │0000)左列金額至黃建│ │
│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
│ │ │ │ │未收得門票。 │ │
├──┼───┼─────┼─────┼──────────┼─────────┤
│ 6. │羅珮瑜│105/03/11 │8,8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alico (奶油餅乾)」│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判決│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被害人帳戶存摺封│
│書附│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面及內頁影本、存款│
│表一│ │ │ │0000 號為聯絡方式, │交易明細查詢、交易│
│編號│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明細表、網頁翻拍照│
│27)│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片、對話紀錄(見警│
│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二卷第372 至990 頁│
│ │ │ │ │00000 )左列金額至黃│)。 │
│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 │
│ │ │ │ │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
├──┼───┼─────┼─────┼──────────┼─────────┤
│ 7. │楊詠筌│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楊詠筌警詢中之│
│(即│ │ │ │udalbo (矯情)」在P│證述(見警二卷第67│
│刑事│ │ │ │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 │4 至 676 頁)、受 │
│份決│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書附│ │ │ │NE名稱「小馬」為聯絡│簡便格式表、案件紀│
│表一│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編號│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機制通報單、金融卡│
│43)│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影本、網頁翻拍照片│
│ │ │ │ │00000000000 )左列金│、對話紀錄(見警二│
│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卷第 677 至 68頁、│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第 683 至 687頁) │
│ │ ├─────┼─────┼──────────┤。 │
│ │ │105/03/18 │8,910 │黃建文另以PTT 帳號「│ │
│ │ │ │ │houduw(小沈)」在P │ │
│ │ │ │ │TT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 │
│ │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 │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合計: │、0000000000號為聯絡│ │
│ │ │ │16,220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 │
│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 │
│ │ │ │ │00000000000)左列金 │ │
│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8. │林弘文│105/03/05 │12,0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adeo ( Tadeo C. )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在PTT 網站刊登販售│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份決│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交易明細表、對話│
│書附│ │ │ │以LINE暱稱「小馬」、│紀錄(見警一卷第 │
│表一│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264 至275 頁)。 │
│編號│ │ │ │00號、0000000000號為│ │
│17)│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 │
│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 │
│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00│ │
│ │ │ │ │0-00000000000000)左│ │
│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 │
│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
│ │ │ │ │票。 │ │
│ │ │ │ │ │ │
├──┼───┼─────┼─────┼──────────┼─────────┤
│ 9. │林詩晴│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dalbo (矯情)」在PT│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份決│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防機制通報單、報案│
│書附│ │ │ │ 名稱「小馬」及行動 │三聯單、對話紀錄、│
│表一│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網頁翻拍照片、被害│
│編號│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人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50)│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頁影本(見警二卷第│
│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692 至698 頁、第 │
│ │ │ │ │000-00000000000000)│702 至703 頁)。 │
│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 │
│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
│ │ │ │ │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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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謝馨儀│105/03/17 │15,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dalbo (矯情)」在PT│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份決│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防機制通報單、報案│
│書附│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三聯單、網頁翻拍照│
│表一│ │ │ │話門號0000000000 號 │片、對話紀錄、被害│
│編號│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55)│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見警三卷第814 至│
│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832 頁)。 │
│ │ │ │ │000-000000000000)左│ │
│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 │
│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
│ │ │ │ │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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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郭佳儀│105/03/20 │8,040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丞│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丞發」在 Citytalk 城│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份決│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交易明細表、網頁│
│書附│ │ │ │NE 名稱「 chen.fa( │翻拍照片、對話紀錄│
│表一│ │ │ │丞發)及行動電話門號│、被害人帳戶存摺封│
│編號│ │ │ │0000000000 號為聯絡 │面及內頁影本(見警│
│67)│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三卷第1046至1048頁│
│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第1050頁、第1052│
│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至1054頁)。 │
│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 │
│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 │
│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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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詹婷羽│105/03/17 │7,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dalbo (矯情)」在PT│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判決│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防機制通報單、報案│
│書附│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三聯單、對話紀錄、│
│表一│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網頁翻拍照片、被害│
│編號│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53)│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見警三卷第852 至│
│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861 頁)。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 │
│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
│ │ │ │ │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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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劉人赫│105/03/16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份決│ │ │ │票,並以 LINE 名稱「│、被害人帳戶存款對│
│書附│ │ │ │chen.fa (丞發)為聯│帳單、對話紀錄、網│
│表一│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頁翻拍照片(見警二│
│編號│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卷第662 至664 頁、│
│51)│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第666 至671 頁)。│
│ │ │ │ │00000000000000)左列│ │
│ │ │ │ │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
│ 14.│張珮甄│105/03/07 │8,8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Ocampos (說服 )」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份決│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交易明細表、對話│
│書附│ │ │ │以 LINE 名稱「 small│紀錄、網頁翻拍照片│
│表一│ │ │ │」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見警一卷第295 至│
│編號│ │ │ │000000 號、000000000│297 頁、第299 至 │
│20)│ │ │ │0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329 頁)。 │
│ │ │ │ │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 │
│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 │
│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 │
│ │ │ │ │0)左列金額至黃建文 │ │
│ │ │ │ │富邦帳戶,匯款後遲未│ │
│ │ │ │ │收得門票。 │ │
├──┼───┼─────┼─────┼──────────┼─────────┤
│ 15 │周彥谷│105/03/14 │1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紀錄表、被害人帳戶│
│份決│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書附│ │ │ │chen.fa 」為聯絡方式│、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表一│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見警二卷第548 至│
│編號│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550 頁、第552 至 │
│31)│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554 頁)。 │
│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 │
│ │ │ │ │黃建文富邦帳戶,匯款│ │
│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 16.│劉智薏│105/03/04 │4,4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即│ │ │ │adeo ( Tadeo C. )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
│刑事│ │ │ │」(暱稱:small、IP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份決│ │ │ │:118.1 63.87.99)在│、對話紀錄、網頁翻│
│書附│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拍照片、交易明細表│
│表一│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被害人金融卡影本│
│編號│ │ │ │NE 暱稱「小馬」行動 │(見警一卷第238 至│
│13)│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244 頁)。 │
│ │ │ │ │、0000000000 號為聯 │ │
│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 │
│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00 │ │
│ │ │ │ │0-000000000000)左列│ │
│ │ │ │ │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
│ 17.│梁志仲│105/03/21 │6,0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即│ │ │ │ouduw (小沈)」在PT│、陳報單、報案三聯│
│刑事│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單、案件紀錄表、受│
│份決│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書附│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表一│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編號│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網頁翻拍照片、電話│
│74)│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
│ │ │ │ │000-00000000000)左 │專線資訊系統、交易│
│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明細表、被害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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