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家榕
相 對 人 連崑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與訴訟救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7 年度上易字 第15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 ,提起上訴。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扶助,經審查結果准為全部扶 助,有該審查表等文件可稽(本卷第4 至6 頁),堪信為真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