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矩寬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
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7年2月21日107年度再易
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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