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王建元律師
被 上 訴人 蔡嘉英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設定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原訂
民國107 年5 月15日下午3 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3 法庭之言詞辯
論期日取消,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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