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103號
KSHV,106,上易,103,2018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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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譚正中(即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月茹等間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3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3 號判決提起
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00 元【計
算式:1,500,000 元(信託擔保債權)+862,500 元(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2,362,5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695元,未
據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正上開缺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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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