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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312號
KSHV,106,上,312,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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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吳登珍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被上訴人  吳龍男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
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
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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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