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翁寶珍(即蔡炎雄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賴昭蓉上 訴 人 蔡健獻(即蔡炎雄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上 訴 人 蔡欽榮 吳素娥 吳昭男 吳恭全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楓嵐上 訴 人 高漢安兼 訴 訟代 理 人 高秀枝上 訴 人 高秀玲被上訴人 蔡忠亮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蔡晉瑋 蔡雅淑被上訴人 王蔡春枝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王春首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本件尚有合併辯論裁判所衍生之訴訟程序問題待查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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