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張中周
張明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3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更
㈡字第1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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