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69號
KSHM,107,聲,569,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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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居在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2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居在前犯殺人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簡居在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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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