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19號
KSHM,107,聲,519,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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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國勝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國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國勝前犯殺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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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