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139號
KSHM,107,上易,139,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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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宗榮
選任辯護人 蘇淑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
263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朱宗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伍佰柒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朱宗榮(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之清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清山公司)及址設高雄市○○區 ○○○路0巷00號之峻德鋼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峻德鋼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清山、峻德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分別為朱宗 榮之子朱○陞及朱○峻(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緣朱宗榮因公司經營 不善,為取得資金周轉,乃分別以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之 名義,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同年2月18日及同年4月28日與 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之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世鎧公司,代表人杜泰源)簽立買賣契約書,陸續將附表 所示之機臺出售予世鎧公司,付款方式係由世鎧公司代清山 公司、峻德鋼公司償還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 和公司)就附表機臺設定有動產擔保之借款金額共新臺幣(下 同)731萬4,108元,其餘購買前開機臺之價金餘款則先抵償 清山公司積欠世鎧公司之貨款後,餘款再匯款至清山公司、 峻德鋼公司之帳戶內共計1,715萬7,996元(起訴書誤載為 1,755萬7,996元,應予更正),並約定以占有改定之方式, 移轉如附表所示機臺之所有權予世鎧公司,同時另簽立加工 合作契約,由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向世鎧公司承租如附表 所示之機臺。詎朱宗榮明知附表所示機臺之所有權業已移轉 予世鎧公司,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係依據其等與世鎧公司 間之租賃契約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機臺,而朱宗榮又為清山 公司、峻德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占有、保管清山公司及 峻德鋼公司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機臺為其業務,而屬從事保管



如附表所示機臺為其業務之人,於105年5月25日某時許,遭 債權人林永龍(所涉強制等罪嫌,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其餘債權人追討債務之際,為 抵償己身所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 占之犯意,同意林永龍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債權 人,將其業務上持有保管如附表所示之機臺搬離,以抵債其 債務而以此方式侵占如附表所示機臺。嗣經世鎧公司報警處 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世鎧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范仲良律師訴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宗榮(下稱被告)及辯 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第40至41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 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不爭執事實:
被告就上揭侵占之客觀事實業於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原 審卷36頁、本院卷第73頁正反面),核與證人朱育陞、朱德 峻、林永龍馬玉玲、宋其清、李尚謙王嘉瑞陳渝璇鄭守傑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 書、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世鎧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要 點、機器買賣合約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機器 設備買賣契約書補充暨變更約定條款、加工合作契約書、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104年7月24日高市府經商公 字第10452902200 號函、世鎧公司資源管理表、清山公司及 峻德鋼公司鑑估物照片、清山公司廠房外觀照片、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被告於105年5 月25日親自書寫之切結書影本、被告與林永龍間105年1月26 日債權讓渡書、清山公司現場照片、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明細)、被告與林永龍間105 年2月2日債權讓渡買賣合 約書、借據、債權動產機械讓渡書、清山公司開立之支票、 機器照片、工廠內部照片、峻德鋼及清山公司開立予世鎧公 司之統一發票、清償證明書、中租迪和公司統一發票、營業 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買 賣契約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暨租賃事項、機具設備照片、 機器設備明細暨損害計算表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見他一卷 第5 至40頁、第53頁至第87頁、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55 頁至第61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3頁至第99頁、第230 頁 至第257頁、第260頁至第263頁、第269頁至第271頁、第276 頁、第286頁至第300頁、他二卷第28頁至第35頁、第67頁至 第71頁、偵卷第38頁至第57頁、原審卷第32頁),是被告此 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及辯護人以:被告並非因執行業務持有該批機械,而係 基於與世鎧公司間之租賃關係而持有等情為辯,主張本件被 告所涉犯行應僅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是本 件應審究者,在於被告所為上揭犯行,究係構成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罪,抑或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經查:
1.按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 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基於其他委任 委任關係持有他人所有物,即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祇能以 普通侵占論科,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620號判例、71年度台 上字第770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 依社會生活之地位,以繼續之意思所從事之業務而言,亦即 以反覆為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最高法院71 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亦可供參考。是倘行為人持有 他人所有物非本於其己身業務執行之原因,而係基於其他租 賃或委任關係持有,即不得論以刑法業務侵占罪。 2.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機臺業已由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出售予 世鎧公司,並簽立加工合作契約,由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 向世鎧公司承租如附表所示之機臺等情,有上揭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世鎧公司承 攬商安全衛生規範要點、機器買賣合約書、第一商業銀行匯 款申請書回條、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補充暨變更約定條款、 加工合作契約書等資料在卷可參;而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 均為有限公司,均有獨立之法人格,此亦有上揭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是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機臺,係基於其等與世鎧公司間之租賃契 約,應可認定。




3.被告係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依其職掌持有 保管該二家公司之物,係為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從事保管 占有財物業務之人:
此部分事實,已據被告於原審供稱:我是清山公司、峻德鋼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職掌範圍包括採購、員工任用、薪資部 分,與世鎧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書實際也是由我負責,我們公 司也需要妥善保管該批機臺,由我本人負責,向世鎧公司租 賃該批機臺除了生產世鎧公司的產品外,也有生產清山公司 本身的商品等語(見原審卷第83頁至第84頁)。足見被告持有 如附表所示機臺,係本於其為清山公司及峻德鋼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身分,而為該二家公司占有、保管該批機臺之人,核 屬從事於業務之人無訛。
4.從而,本件被告係基於其為清山公司及峻德鋼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身分而為該二家公司持有附表所示之機臺,此與清山公 司、峻德鋼公司與世鎧公司簽訂有上開加工合作契約,基於 租賃之關係而持有世鎧公司所有之如附表所示機臺之原因, 係屬不同,二者不可等同觀之。申言之,清山公司、峻德鋼 公司係本於其等與世鎧公司間之租賃契約而持有如附表所示 機臺,與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機臺係基於其為清山公司、峻 德鋼公司實際負責人而執行保管、占有業務,並非相同。是 被告、辯護人上揭辯解實非可採,本件被告依其係清山公司 、峻德鋼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以占有、保管如附表所示 之機臺為其業務,而屬從事保管如附表所示機臺為其業務之 人等情,已堪認定。
㈢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被告自104年6月間起分別向林永龍及他人借貸,後因債務無 法清償,同意願意用機器抵償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警 卷第65頁反面、66頁反面、68頁、他二卷第11頁、49頁、60 頁反面、原審卷第84頁),核與證人林永龍於警偵訊之證述 大致相合(見警卷第87頁反面-88頁反面、他二卷第55-57頁 、偵卷第79-81頁),並有被告於105年1月5日書立之借據在 卷可稽(見警卷第94頁),是被告為清償自己向他人借款之 債務,而同意林永龍及其他債權人將其業務上持有保管如附 表所示之機臺搬離,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㈣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本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係記載被告「竟基於業務侵占 之犯意」,惟起訴書所犯法條卻援引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



通侵占罪;嗣於原審審理中,公訴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為「 基於侵占之犯意」,並更正法條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 普通侵占罪,有該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6頁),惟被告 本件犯行應論以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已如前述 ,公訴意旨尚有未洽,惟此部分之社會基礎事實同一,應再 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四、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量刑
㈠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
1.被告係向林永龍及他人借款而遭債權人林永龍及其他債權人 追討債務,而同意債權人等搬離如附表所示之機台,已如前 述,原判決事實欄認被告係「為抵償清山公司、峻德鋼公司 之債務」,自有未當。
2.本件被告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為如附表所示之損害金額欄所 載,原判決未予諭知沒收,亦有未洽(理由詳下述)。 ㈡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其為業務侵占,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雖 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改判,另為適當之判決。
㈢爰審酌被告係因生意經營向他人借款周轉,為抵償其積欠他 人借款債務之犯罪動機、目的,於債權人林永龍等人搬離如 附表所示機臺時在場並同意、默許渠等搬離之犯罪手段,又 其事後亦坦承侵占之客觀犯行,僅爭執適用法條之犯後態度 ,另衡酌被告本件犯行致世鎧公司受有如附表損害金額欄所 示之損失,金額甚鉅,再念及被告僅係因公司經營不善,致 無法清償債務,而於清償期屆至之時,容任債權人將如附表 所示之機臺搬離以抵償債務,其惡性非若一般常見之捲款潛 逃、侵吞款項犯行,兼衡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 前無業、擔任義工之經濟狀況,已婚、三子已成年之家庭生 活狀況,暨告訴人代理人於本院陳稱本件世鎧公司受損害高 達2500餘萬元,不同意被告請求減輕其刑等一切情狀,仍量 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至於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希望給 予被告易科罰金、輕判或緩刑之機會等語。然緩刑之宣告, 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 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本件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內未曾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雖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要件,惟其 本件犯行所生損害甚鉅,迄今亦未賠償世鎧公司所受損失, 此據被告陳述明確(見原審卷第84頁),並有原審移付調解簡 要紀錄1 紙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9頁),是尚難認被告已有 積極彌補損害之作為。此外,世鎧公司告訴代理人范仲良



師亦於原審及本院陳稱:本件損害重大,希望不要給被告易 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見原審卷第86頁、本院卷第75頁)。是 本件尚難認被告經本院宣告之刑有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 ,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業於105 年7月1日修正施 行,然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即修 正後刑法規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即第38條 、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第5項及第38條之2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機臺,其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損 害金額欄所示,而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於本院同意該金額(見 本院卷第71頁正反面)。雖告訴代理人於原審稱:我們有另 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不諭知沒收,由我們另外在 民事訴訟中加以追討確認等語(見原審卷第87頁),而檢察官 亦於原審稱:對於本案犯罪所得部分沒有意見,同意告訴代 理人所稱等語(見原審卷第87頁),原審乃以「審酌前揭刑 法修正沒收規定之意旨在於杜絕被告保有犯罪不法利得,本 件被告所犯侵占罪,係財產犯罪,其犯罪利得產自告訴人財 產之損害,而告訴人既就此部分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請求,自 宜由告訴人就其所受損害即被告因犯罪所得利益一併全部請 求返還,無先由刑事法院宣告沒收,再返還或交付告訴人之 必要,徒使被告承受雙重追徵不利益,應屬過苛,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而就本件被告犯 罪所得未予宣告沒收。
㈢然按有執行名義之犯罪被害人(即債權人),須以書狀表明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請求實現之權利,提出於執行法院 ,方得聲請強制執行,且債權人有時尚須依執行法院之命令 預納執行費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2 項對此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若犯罪被害人(即債權人)怠於 聲請強制執行,被告(即債務人)即仍得保有其犯罪之不法 所得。此與刑法增訂第38條之1 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所 稱:「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 而無法預防犯罪,…爰參考前揭反貪腐公約及德國刑法第73



條規定,將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沒收 」之應以公權力強制剝奪被告犯罪所得的立法意旨有所不符 。且刑法第38條之1 所稱「犯罪所得」,除違法行為所得外 ,尚包括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見該條第 4 項),與民事損害賠償係「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 利益為限」之範圍(見民法第216條第1項)亦不相同。因此 ,自不能因犯罪被害人已另依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對被告取得執行名義,即認為「如再將被告犯罪所得諭知沒 收或追徵,將使其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過於苛刻,而 不再諭知沒收或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況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又明文規定:「沒收 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若法院在宣告沒收 其犯罪所得時的同時,在判決理由中說明,如檢察官執行時 ,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之全部或一部歸還或賠償予被害人時 ,檢察官應就其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部分不予執行,方符 法理,且可避免過苛之情形發生。此項諭知方法,在刑事被 告與被害人於訴訟程序中達成和解,被告允諾分期賠償被害 人損害(或歸還犯罪所得)之刑事案件中,於檢察官執行時 被告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和解契約之內容時,尤有實益。 ㈣查被告既然尚未實際將其如附表損害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 25,781,571元歸還予告訴人世鎧公司,本院因認即使在告訴 人世鎧公司就其所受損害已對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有該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59 頁),仍應就被告 之犯罪所得25,781,571元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如檢察官執行時, 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之全部或一部合法歸還予告訴人世鎧公 司時,檢察官自毋庸執行沒收被告實際合法歸還之部分。在 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部分無所得或已返還告訴人之情形下, 原審徒以告訴人世鎧公司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而 未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及追徵,尚有未洽,本院自應 就此犯罪所得部分為如上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資產編號│機械設備名稱(簽約時間、公司) │規 格 │數量(台)│取得成本 │損害金額(取得 │
│ │ │ │ │ │(新臺幣) │成本扣除折舊,│
│ │ │ │ │ │ │新臺幣) │
├──┼────┼─────────────────┼───────┼────┼──────┼───────┤
│ 1 │C0301 │四模四沖螺絲成型機(0000000 、峻德│BF17B-4SL │ 1 │2,666,667元 │2,488,891元 │
│ │ │鋼公司) │ │ │ │ │
├──┼────┼─────────────────┼───────┼────┼──────┼───────┤
│ 2 │C0302 │3 模3 (0000000 、清山公司) │JBF-24B3SUL │ 1 │3,428,571元 │3,199,999元 │
├──┼────┼─────────────────┼───────┼────┼──────┼───────┤
│ 3 │C0303 │3 模3 (0000000 、清山公司) │PN19B-3S │ 1 │1,428,571元 │1,333,331元 │
├──┼────┼─────────────────┼───────┼────┼──────┼───────┤
│ 4 │C0304 │3 模3 (0000000 、清山公司) │PN19B-3S │ 1 │1,428,571元 │1,333,331元 │
├──┼────┼─────────────────┼───────┼────┼──────┼───────┤
│ 5 │C0305 │4 模4 (0000000 、清山公司) │EF24B4S │ 1 │1,904,762元 │1,777,778元 │
├──┼────┼─────────────────┼───────┼────┼──────┼───────┤
│ 6 │C0306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CR08N-4" │ 1 │190,476元 │177,776元 │
├──┼────┼─────────────────┼───────┼────┼──────┼───────┤
│ 7 │C0307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30N-6" │ 2 │857,143元 │799,999元 │
├──┼────┼─────────────────┼───────┼────┼──────┼───────┤
│ 8 │C0312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80L8006 │ 1 │1,428,571元 │1,333,331元 │
├──┼────┼─────────────────┼───────┼────┼──────┼───────┤
│ 9 │C0313 │打頭機(0000000 、清山公司) │JM-25102 │ 1 │285,714元 │266,666元 │
├──┼────┼─────────────────┼───────┼────┼──────┼───────┤
│ 10 │C0315 │螺絲成型機4 模4 (0000000 、清山公│ZW084L-005 │ 1 │952,381元 │888,889元 │
│ │ │司) │ │ │ │ │
├──┼────┼─────────────────┼───────┼────┼──────┼───────┤
│ 11 │C0316 │螺絲成型機4 模4 (0000000 、清山公│ZW084S-008 │ 1 │952,381元 │888,889元 │




│ │ │司) │ │ │ │ │
├──┼────┼─────────────────┼───────┼────┼──────┼───────┤
│ 12 │C0330 │自動輾牙機(0000000 、峻德鋼公司)│ZR30NK0112 │ 1 │400,000元 │386,666元 │
├──┼────┼─────────────────┼───────┼────┼──────┼───────┤
│ 13 │C0332 │自動輾牙機(0000000 、峻德鋼公司)│CR08NK0228-8R │ 1 │190,476元 │184,126元 │
├──┼────┼─────────────────┼───────┼────┼──────┼───────┤
│ 14 │C0333 │自動輾牙機(0000000 、峻德鋼公司)│CR08NK0231-8R │ 1 │190,476元 │184,126元 │
├──┼────┼─────────────────┼───────┼────┼──────┼───────┤
│ 15 │C0334 │冷鍛成型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W064L-005 │ 1 │685,714元 │662,856元 │
├──┼────┼─────────────────┼───────┼────┼──────┼───────┤
│ 16 │C0335 │冷鍛成型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W064S-008 │ 1 │571,429元 │552,381元 │
├──┼────┼─────────────────┼───────┼────┼──────┼───────┤
│ 17 │C0336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40H8001 │ 1 │171,429元 │165,715元 │
├──┼────┼─────────────────┼───────┼────┼──────┼───────┤
│ 18 │C0337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60SK0016 │ 1 │780,952元 │754,920元 │
├──┼────┼─────────────────┼───────┼────┼──────┼───────┤
│ 19 │C0338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60SK0014 │ 1 │780,952元 │754,920元 │
├──┼────┼─────────────────┼───────┼────┼──────┼───────┤
│ 20 │C0339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40NK0040 │ 1 │400,000元 │386,666元 │
├──┼────┼─────────────────┼───────┼────┼──────┼───────┤
│ 21 │C0340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40NK0039 │ 1 │400,000元 │386,666元 │
├──┼────┼─────────────────┼───────┼────┼──────┼───────┤
│ 22 │C0341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40H405 │ 1 │190,476元 │184,126元 │
├──┼────┼─────────────────┼───────┼────┼──────┼───────┤
│ 23 │C0342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40L6003 │ 1 │171,429元 │165,715元 │
├──┼────┼─────────────────┼───────┼────┼──────┼───────┤
│ 24 │C0343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20H8016-8R │ 1 │114,286元 │110,476元 │
├──┼────┼─────────────────┼───────┼────┼──────┼───────┤
│ 25 │C0345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30H009 │ 1 │142,856元 │138,094元 │
├──┼────┼─────────────────┼───────┼────┼──────┼───────┤
│ 26 │C0346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40L6004 │ 1 │171,429元 │165,715元 │
├──┼────┼─────────────────┼───────┼────┼──────┼───────┤
│ 27 │C0347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30H4029 │ 1 │190,476元 │184,126元 │
├──┼────┼─────────────────┼───────┼────┼──────┼───────┤
│ 28 │C0348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CR08NK0110-8R │ 1 │171,429元 │165,715元 │
├──┼────┼─────────────────┼───────┼────┼──────┼───────┤
│ 29 │C0349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CR08NK0111-8R │ 1 │171,428元 │165,714元 │
├──┼────┼─────────────────┼───────┼────┼──────┼───────┤
│ 30 │C0350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CR08NK0208-8R │ 1 │171,428元 │165,7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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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C0351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B30H4018 │ 1 │76,190元 │73,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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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C0352 │螺絲成型機(0000000 、清山公司) │PN17B-3SL │ 1 │714,286元 │690,4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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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C0353 │螺絲成型機(0000000 、清山公司) │BF17B-3S │ 1 │714,286元 │690,4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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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C0354 │螺絲成型機(0000000 、清山公司) │BF13B-4S │ 1 │914,286元 │883,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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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C0355 │螺絲成型機(0000000 、清山公司) │BF13B-4S │ 1 │1,714,286元 │1,657,1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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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C0356 │螺絲成型機(0000000 、清山公司) │JM-20105 │ 1 │238,095元 │230,1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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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C0357 │螺絲成型機(0000000 、清山公司) │JM-20102 │ 1 │190,476元 │184,1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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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C0358 │螺絲成型機(0000000 、清山公司) │JM-1552 │ 1 │142,857元 │138,0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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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C0314 │自動搓牙機(0000000 、峻德鋼公司)│3 分車 │ 1 │380,952元 │355,556元 │
│ │ │ │ZR30NK01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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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C0331 │自動輾牙機(0000000 、峻德鋼公司)│Z30NK0117 │ 1 │428,572元 │414,2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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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C0344 │自動輾牙機(0000000 、清山公司) │ZR20H8017-8R │ 1 │114,286元 │110,4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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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42 │27,219,045元│25,781,5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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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德鋼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