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建基
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蘇建基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建基前因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經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7 年3 月 8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就其涉犯之 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林家有、許 嘉紋、鍾瑞泰等人證陳明確,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堪信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罪質及惡 性較為重大,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 月,足 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參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審 酌被告有多項前科即曾經判決確定拒不到案執行而遭通緝之 紀錄(本院卷第85頁),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再衡 酌被告一旦逃脫,循線緝獲之難度亦高,況被告涉嫌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罪,對國民健康與社會秩序影響甚大,故權衡 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 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堪認本件尚難以具 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本件羈押原因 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7 年6 月8 日 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