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主參加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號
TNHV,105,訴,10,2018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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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賴德燦
      賴烱林
被   告 賴雪江
      賴永發
      賴永谷
      賴瑩家
      賴永裕
      賴永欽
      賴盈達
      賴冠良
      賴慶吉
      賴敬坤
      賴駿毅
      賴孟毅
      賴哲榮
      賴慶鴻
      賴威宇
      賴哲高
      賴慶曉
      賴瑞祥
      賴守仁
      賴守德
      賴芳蘭
      賴杏秋
      賴芳梅
      賴其正
      賴其明
      賴其忠
      賴其禮
      賴秀容
      賴慶儒
      賴宥良(即賴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賴鄧何玉(即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賴東森(即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賴春美(即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賴嘉昌(即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玲(即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賴錦燦
      賴錦洲
被   告 祭祀公業賴文
特別代理人 賴錦燦
被   告 祭祀公業賴三合
法定代理人 賴韋銓
被   告 祭祀公業賴五常
法定代理人 賴山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3年度上字第73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
件,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宥良為被告賴錦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 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 定自明。
二、經查:被告賴錦章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73號(下稱本案) 訴訟繫屬中民國89年2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賴宥良,有 戶籍謄本附卷可考(見本案卷9第57、65頁),茲據該案當 事人祭祀公業賴五常具狀聲請命其承受訴訟(見本院卷3第1 4-18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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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