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82號
TNHM,107,聲,382,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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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俊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俊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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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