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67號
TNHM,107,聲,367,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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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政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吳政誼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 4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而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106 年度上 訴字第28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5 月。本件 檢察官循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 ,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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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