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57號
TCHV,107,抗,157,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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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57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范美慧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1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 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7年3月16日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雖抗告人就本 件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5號裁 定駁回,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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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