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55號
TCHV,107,抗,155,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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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55號
抗 告 人 吳尚臻 
相 對 人 吳江海 
      吳江山 
      吳得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不服原法院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 106年度 訴字第 146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無繳納上 訴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7年2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上開法律所定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所陳 報之地址「南投縣○○市○○路00000號2樓」,同年3月9日 24時發生送達效力,惟抗告人迄至同年月21日仍未依命補正 ,原法院乃於同年月26日裁定駁回其上訴等情,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原法院 卷第311至321頁)。抗告意旨徒以:法官無理駁回,案不審 ,沒看案件,只會來信叫人交裁判費,這是法院,不是私人 機構云云,委不足採。原裁定以抗告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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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