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柯思亮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上訴人 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被上訴人 田愛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各負擔十分之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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