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邱聰敏(即邱家昌之承當訴訟人) 邱創耀(即邱家昌之承當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文正 陳錫沛 陳永發 曾秀環 陳永興(兼陳高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葉碧姬 陳永銘(兼陳重豪之承當訴訟人) 張錫俊 張錫亮 邱偵雅(即邱芳雄之承受訴訟人) 邱朝琪(即邱芳雄之承受訴訟人) 邱真莉(即邱芳雄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邱林秋祿(即邱芳雄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邱琦玉(邱芳雄之承受訴訟人) 邱魏叔雲 邱魏芳忠 邱劉玉鑾即邱芳隆之遺產管理人 邱惠玲 邱魏琴雲 強洲斌 魏明勢 邱守教 陳芸姍(即陳建昌之承受訴訟人) 陳定為(即陳建昌之承受訴訟人) 于怡君(即陳建昌之承受訴訟人) 陳妙娟(即陳昭原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 訴人 陳柏瑋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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