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樑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複代理人 楊懷慶律師
視同上訴人 何錦全
被上訴人 游文元
被上訴人 莊東鈐
被上訴人 吳玉津
被上訴人 吳玉婷
被上訴人 吳玉如
被上訴人 張桂蘭
被上訴人 何志賢
被上訴人 周慧君
被上訴人 周韶霈
被上訴人 周盈辰
兼上3人法定代理人
賴淑梅
被上訴人 王文君
被上訴人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名傑
上12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12日上午10
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對上訴人107
年4月30日書狀表示意見,兩造並於期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並
上傳書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