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190號
TCHV,103,重上,190,2018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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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送達代收人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複代理人  謝惠晴律師
上 訴 人 李張月理
      林美娜 
      李佳哲 
      林李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上 訴 人 李義正 
被上訴人  林明煌 
      李淑如 
      李淑瑢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李孟宗 
      林益源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參 加 人 多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坤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當事人李孟宗李淑瑢李淑如等3人(下稱李 孟宗等3人)、林明煌林益源等2人(下稱林明煌等2人) 主張彼等與參加人多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田公司)成立 訴訟上之和解,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64號、101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和解筆錄,並 以其等對於多田公司之和解債權各新台幣(下同)550萬元 、200萬元、285萬元、400萬元、300萬元,與本件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請求之債權,互相抵銷之。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 上開和解債權係虛假,而對李孟宗等3人、林明煌等2人(下 稱李孟宗等5人)及多田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即台中 地院103年度撤字第2號(下稱撤銷訴訟),而本件收取訴訟 ,其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李孟宗等5人部分,係以撤銷訴 訟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撤銷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等情,並有該停止訴訟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 195-198頁)。
二、茲查明撤銷訴訟已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歷經三審裁判確定, 而告終結,此經本院調閱台中地院103年度撤字第2號、本院 106年度重上字第25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2號 案件卷宗及所附裁判書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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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