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奎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奎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奎良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36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