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03號
TCHM,107,聲,903,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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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永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永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永和(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1月9日公務詢問紀錄 表、107年1月16日定刑聲請切結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 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 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 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 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93年度台非字第 1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97年 度台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分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定 刑聲請切結書附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規定之 情形。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 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 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 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 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連永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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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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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19日 │ 102年3月19日 │ 102年7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毒 │苗栗地檢102年度毒 │苗栗地檢102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44號等 │偵字第381號 │偵字第1098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398號│102年度易字第523號│102年度苗簡字第 │
│實│ │ │ │131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年8月28日 │ 102年9月30日 │ 102年12月20日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398號│102年度易字第523號│102年度苗簡字第 │
│判│ │ │ │131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8月28日 │ 102年9月30日 │ 103年1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 │苗栗地檢102年度執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2728號(編號1 │字第3303號(編號1 │字第354號(編號1至│




│ │至4前經合併定應執 │至4前經合併定應執 │4前經合併定應執行 │
│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苗栗地檢103年度 │,苗栗地檢103年度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
│ │執更字第577號) │執更字第577號) │更字第577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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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15日 │ 102年7月4日 │ 107年7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毒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857號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57號 │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87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7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1月28日 │ 103年8月12日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87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9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月28日 │ 103年10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165號(編號5至12│
│ │字第1102號(編號1 │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
│ │至4前經合併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苗栗地檢103年度 │ │
│ │執更字第577號)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5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18日 │ 102年6月17日 │ 102年7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857號 │
│年 度 案 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7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8月12日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9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165號(編號5至1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2年)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藥事法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5日 │ 102年7月10日 │ 102年8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857號 │
│年 度 案 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7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8月12日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9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165號(編號5至1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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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