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睿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睿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睿楓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80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55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