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珠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珠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湯珠水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07 年4月17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準此,合於數罪併 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 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湯珠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年4月17日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 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有期徒刑部分爰定應執行 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湯珠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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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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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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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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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9月間 │102年9月間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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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798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798號 │
│ 年 度 案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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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456號 │104年度訴字第45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6月22日 │105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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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456號 │104年度訴字第45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9月29日 │105年9月29日 │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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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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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09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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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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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 │
│ │第1項之非法使用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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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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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17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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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798號 │ │
│ 年 度 案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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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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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0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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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 │ │
│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63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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