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20號
TCHM,107,聲,820,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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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永宗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
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永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永宗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410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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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