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振嘉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521號、106年
度偵字第8577號、106年度偵字第92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振嘉(綽號阿嘉)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 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李振嘉利用其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充作對外聯繫毒品交易之工具, 為下列毒品販賣犯行,分述如下:
㈠民國(下同)106年2月23日下午5時14分起,至晚間7時4分6 秒,簡俊斌(綽號阿國)持0000000000號手機與許詠翔(綽 號阿翔)所持0000000000號手機聯絡,約定晚間8時許在彰 化縣○○市○○路之「全家便利商店」會面,嗣後晚間7時 58分55秒李振嘉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簡俊斌所 持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約定晚間8時許,在彰化縣○○ 鄉○○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見面。簡俊斌、許 詠翔二人先在上開「全家便利商店」會面後,2人談妥各自 出資新臺幣(下同)500元,合資1,000元現金購買海洛因, 再由許詠翔騎乘機車搭載簡俊斌前往上開社頭鄉「萊爾富便 利商店」,約20分鐘後,簡俊斌及許詠翔抵達該「萊爾富便 利商店」與李振嘉見面,李振嘉向簡俊斌收取1,000元現金 後先離去,隨後又返回上開「萊爾富便利商店」交付海洛因 一小包給簡俊斌,以此方式販賣海洛因既遂。
㈡106年3月31日下午2時51分起,簡俊斌使用0000-000000手機 撥打給李振嘉0000-000000手機多通,李振嘉未接,李振嘉 再於當日下午03時47分,向不知情友人借用000-000000市話 撥打給0000-000000簡俊斌手機聯絡,下午4時57分22秒,簡 俊斌0000-000000與李振嘉0000-000000再次電話聯絡,約定 在○○市員林火車站前見面。隨後2人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 員林火車站前依約見面,並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由李
振嘉向簡俊斌收取1,000元現金,當場將海洛因1小包交付給 簡俊斌販賣既遂。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 告李振嘉之辯護人認證人即購毒者簡俊斌、許詠翔於警詢中 供述不具證據能力,本院亦核無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故 本院即捨棄不用簡俊斌、許詠翔警詢筆錄。
二、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 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 4等4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下列 其餘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所列之傳聞例外規定,本得作為證據外,被告及辯 護人於本院、原審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卷第88頁、原審卷第65頁),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就上開 證據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當事人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 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 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 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 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依 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 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 ,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 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8條之1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承辦員警對於證人簡俊斌所持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前經原審法院核准在案, 於監察上開門號期間發現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販賣毒品之情事,嗣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
並經原審法院審查認可本案件與對證人簡俊斌通訊監察之案 件具有關連性,此有詳載聲監案號、案由、監察電話及時間 之原審法院106年聲監續字第55號、106聲監字第149號及原 審106年8月15日彰院閔刑智106聲監可72字第0000000000號 函等附卷可稽(見偵8577卷第25至30、56頁)。且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而該等犯罪類型之犯 罪過程多係透過電話通聯並以代號、暗碼等隱晦方式暗中進 行,其犯罪結果戕害不特定國人之身心健康甚鉅,自屬危害 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犯罪嫌疑人之通訊內 容要與涉案情節有關,且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 又監聽過程中尚查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保障之情事, 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 ,核係依法所為之監聽,尚無不法取證情事或違背法定程序 之處,則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監聽電話錄音,自具有證 據能力。
四、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 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 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 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 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 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 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 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 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對於 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示同原審時之意見同意具證據能力, 本院並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該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 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得作為證據 。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固不否認有持上開行動電話與簡俊斌聯繫 後,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地,與簡俊斌及許詠翔見 面,復有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與簡俊斌見面,然 矢口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①106年2月23日 萊爾富是我去社頭找朋友,所以叫簡俊斌過來,他跟許詠翔 一起騎機車過來,問我有無多的毒品,我說沒有。②106年3 月31日火車站那次簡俊斌問我在那裡,我說我在火車站,他 就過來找我,他只是找我聊天,沒有做什麼事。我沒有販賣
毒品云云(見本院卷第86頁及背面)。
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①106年2月23日晚間購買毒品之指 述,在證人二人及被告見面之前,證人二人關於為何見面, 如何見面等情節,供述反覆,而且矛盾,且就本次被告遭指 述販賣毒品之前,證人許詠翔僅供稱向簡俊斌購買毒品數次 ,故本件該日晚間購買毒品,應屬證人許詠翔向證人簡俊斌 所購買,並非合資向被告所購買,且此次係許詠翔與被告第 一次見面,所以在2月23日之前許詠翔電話中說什麼都跟被 告無關,因為許詠翔從來不知道有被告,錄音譯文更無可知 悉許詠翔有與簡俊斌合資向被告購買之情。②106年3月31日 該次證人簡俊斌供述向被告購買毒品,係單憑簡俊斌的個人 指述,監聽譯文無法可導出有任何購買毒品之言語,或可得 推敲購買毒品的證據,故本件當日的購買毒品情節,係屬於 虛構,實際上由證人許詠翔之前後矛盾的證述,可知簡俊斌 實際上為販毒之人,並非被告。再由錄音譯文之勘驗、當庭 播放106年3月31日下午3時16分監聽譯文,可知悉簡俊斌認 為被告很久沒有在販毒了,怎麼會約當天要拿毒品。同日下 午3點46分左右的對話,就是講機油價格,簡俊斌說隨便算 ,簡俊斌又稱在公園見面太危險,如果這通電話是被告要販 毒,應該是被告說這樣很危險,而不是簡俊斌說這樣很危險 。同日下午4點57分左右的對話,被告所述在夾娃娃店有張 清課之人在旁邊,由前述電話亦有聽出被告旁邊確實有人與 被告對話云云(本院卷第86頁以下、第127頁背面)。三、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㈠由警依法實施通訊監察結果,發現確有如下通聯紀錄及譯文 ,業經本院提示給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本院卷第75、 110頁以下):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種類│簡俊斌基地臺位置 │
├──────────────────┼─────┼──┼─────────┤
│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1 │語音│彰化縣○○市○○里│
│----------------------------------- │下午 │接通│○○路○段000號 │
│A(簡俊斌,聲音年輕):喂 │ 06:58:05 │ │ │
│B(許詠翔,聲音低):怎樣 │ │ │ │
│A:你在幹嘛? │ │ │ │
│B:沒,在家裡。 │ │ │ │
│A:在家裡幹嘛? │ │ │ │
│B:看電視啦。 │ │ │ │
│A:是?。 │ │ │ │
│B:是。 │ │ │ │
│A:要出來 │ │ │ │
│B:沒辦法出去啦 │ │ │ │
│A:你沒出來買便當喔?你沒出來買便當 │ │ │ │
│ 吃什麼 │ │ │ │
│B:【我父親出去買啦。】 │ │ │ │
│A:是 │ │ │ │
│B:【你沒辦法幫我包過來?】 │ │ │ │
│A:好,幫你包 │ │ │ │
│B:八點再過來 │ │ │ │
│A:八點沒空。我現在要媽組宮拜拜,我 │ │ │ │
│ 現在去 │ │ │ │
│B:現在過來 │ │ │ │
│A:是,我媽組宮拜拜,馬上到 │ │ │ │
│B:你現在媽祖宮拜拜,要到啦?【我父親│ │ │ │
│ 要回家啦!】 │ │ │ │
│A:【我比你爸快,我在門口。】 │ │ │ │
│B:要帶筷子! │ │ │ │
│A:好啦。 │ │ │ │
│B:不用包湯喔 │ │ │ │
│A:好啦,不用打,你在門口等我,不用 │ │ │ │
│ 再打了。 │ │ │ │
│B:好啦 │ │ │ │
├──────────────────┼─────┼──┼─────────┤
│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李振嘉│2017/2/21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接通│○段000號 │
│A(簡俊斌):喂,我打公用電給你 │07:11:23 │ │ │
│B:那支你打的? │ │ │ │
│A:是 │ │ │ │
├──────────────────┼─────┼──┼─────────┤
│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李振嘉│2017/2/21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未接│○段000號 │
│ │07:13:22 │通 │ │
├──────────────────┼─────┼──┼─────────┤
│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1 │簡訊│彰化縣○○市○○路│
│------------------------------------│ 下午 │ │○段0號0樓 │
│簡訊: │08:36:47 │ │ │
│你先休息我會在與你連絡因為人還沒回來│ │ │ │
├──────────────────┼─────┼──┼─────────┤
│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1 │簡訊│彰化縣○○市○○路│
│------------------------------------│ 下午 │ │○段0號0樓 │
│簡訊: │08:37:43 │ │ │
│你先休息因為人還沒回來 │ │ │ │
├──────────────────┼─────┼──┼─────────┤
│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1 │簡訊│彰化縣○○市○○里│
│----------------------------------- │ 下午 │ │○○路○段000號 │
│簡訊: │ 08:58:07 │ │ │
│喔!沒關係我等你的電話……! │ │ │ │
├──────────────────┼─────┼──┼─────────┤
│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1 │簡訊│彰化縣○○市○○路│
│----------------------------------- │ 下午 │ │○段0號0樓 │
│簡訊: │ 09:40:37 │ │ │
│還沒回來嗎?該不會要等到明天了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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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監聽譯文就可知,簡俊斌與許詠翔所說的「包便當」 並不是真的外帶便當,而是暗語。許詠翔說「我父親出去買 啦。」又說「你沒辦法幫我包過來?」,既然許詠翔父親出 去買晚餐了,為何又要求簡俊斌「包便當過來」?而且簡俊 斌如果要「包便當」給許詠翔,還很怕遇到許詠翔的父親, 許詠翔提醒說「我父親要回家啦!」,簡俊斌說「我比你爸 快」,保證不會遇到許詠翔的爸爸。而簡俊斌答應要幫忙「 包便當」,卻是立即聯絡被告李振嘉。待下午07:13:22聯絡 李振嘉0000-000000電話不通時,簡俊斌立即簡訊向許詠翔 抱歉,並傳「因為人還沒回來」文字,所以暗語「便當(毒 品)」來源就是被告李振嘉無誤。
㈡翌日(22日)簡俊斌、許詠翔繼續聯絡想要買毒品,有下列 譯文(本院卷第76頁、第114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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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種類│簡俊斌基地臺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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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李振嘉│2017/2/22 │語音│彰化縣○○鄉○○村│
│ │上午 │未接│○○路00號 │
│ │09:49:12 │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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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2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接通│○段0號0樓 │
│A(簡俊斌):你下班了喔 │05:04:09 │ │ │
│B(許詠翔):廢話,現在呢 │ │ │ │
│A:還沒去看,去看在跟你講,….過去就沒 │ │ │ │
│ 人 │ │ │ │
│B:哪有可能?現就在沒人? │ │ │ │
│A:【我去真的,今天都沒人】,….我再打│ │ │ │
│ 給你,你剛下班嗎 │ │ │ │
│B:嘿阿 │ │ │ │
│A:好啦我掛掉 │ │ │ │
├──────────────────┼─────┼──┼─────────┤
│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2 │語音│彰化縣○○市○○里│
│----------------------------------- │ 下午 │接通│○○路○段000號 │
│A(簡俊斌,聲音比較年輕): 喂 │07:34:03 │ │ │
│B(許詠翔,聲音低沈且無精打采):嘿 │ │ │ │
│A:我人在外面,你有沒有聽到聲音..【 │ │ │ │
│ 他人就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 │ │ │ │
│B:哪有可能? │ │ │ │
│A:是真的啊...我說的是真的啊。你可以│ │ │ │
│ 出來嗎? │ │ │ │
│B:沒辦法啦。 │ │ │ │
│A:我想要叫你一起出來說。 │ │ │ │
│B:沒車車。 │ │ │ │
│A:車被別人開走嗎? │ │ │ │
│B:嘿啦! │ │ │ │
│A:好吧,沒辦法出來嗎? │ │ │ │
│B:嘿啦! │ │ │ │
│A:我看看怎樣再打給你好了 │ │ │ │
│B:好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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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2 │簡訊│彰化縣○○市○○里│
│----------------------------------- │下午 │ │○○路○段000號 │
│簡訊:等那麼久,不了你把摳摳還我嘿!│09:37: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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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譯文可知,簡俊斌因為一直聯絡不上被告李振嘉,簡俊 斌雖然有向許詠翔解釋,許詠翔很不奈煩的傳簡訊「等那麼 久,不了你把摳摳還我嘿!」,一般人說「摳摳」就是指錢 ,如果不能合資買毒的話,請簡俊斌將買毒的錢退還。 ㈢106年2月23日順利合資買到毒品,有下列監聽譯文可證(本 院卷第76頁背面以下、第114頁背面以下):┌──────────────────┬─────┬──┬─────────┐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種類│簡俊斌基地臺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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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3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接通│○段0號0樓 │
│A(簡俊斌,聲音比較年輕): 喂 │05:14:23 │ │ │
│B(許詠翔,聲音低沈且無精打采): │ │ │ │
│ 怎樣? │ │ │ │
│A:你在哪裡? │ │ │ │
│B: 在家裡啦 │ │ │ │
│A:你在家喔?你吃飽後出來找我吧。 │ │ │ │
│ 你吃飽後出來找我吧。 │ │ │ │
│B:要去哪裡找你? │ │ │ │
│A:到『全家』阿!你吃飽是幾點了? │ │ │ │
│ 我吃飽飯..我六點才吃飯。 │ │ │ │
│B:七點啦! │ │ │ │
│A:七點時嗎? │ │ │ │
│B:好啦。 │ │ │ │
│A: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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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3 │語音│彰化縣○○市○○里│
│----------------------------------- │下午 │接通│○○路○段000號 │
│B(許詠翔,聲音低沈):你包好了嗎 │06:29:05 │ │ │
│A(簡俊斌,聲音比較年輕):【沒有啦,│ │ │ │
│ 我要等我爸吃飽,碗洗好】 │ │ │ │
│B:我知道啦阿,你包好了嗎?你包好了 │ │ │ │
│ 嗎? │ │ │ │
│A:你說什麼啦? │ │ │ │
│B:【便當你包好了嗎?】 │ │ │ │
│A:沒有,你要跟我去包啦。 │ │ │ │
│B:哈什麼啦,你說什麼 │ │ │ │
│A:我說你要跟我去包,我沒騎機車 │ │ │ │
│B:什麼你沒騎機車?不然你叫我7點去全 │ │ │ │
│ 家等你? │ │ │ │
│A:你7點來全家等我,載我去包阿 │ │ │ │
│B:哈 │ │ │ │
│A:7點載我來包。 │ │ │ │
│B:我沒辦法出去那麼久啦。 │ │ │ │
│A:不會,一下子而已,那店要關了 │ │ │ │
│B:哈 ? │ │ │ │
│A:要關了你聽不懂 │ │ │ │
│B:什麼啦 │ │ │ │
│A:要關了,【那一下子而已,包好就回來了│ │ │ │
│ 】 │ │ │ │
│B:在哪裡? │ │ │ │
│A:永靖啦,那新開的 │ │ │ │
│B:跑到永靖去喔! │ │ │ │
│A:很快的,很快啦 │ │ │ │
│B:喔 │ │ │ │
│A:OK? │ │ │ │
│B:不會講啦 │ │ │ │
│A:好啦,ㄟ │ │ │ │
│B:怎樣 │ │ │ │
│A:阿7點自己來,就好了 │ │ │ │
│B:哈 │ │ │ │
│A:7點阿 │ │ │ │
│B:去哪 │ │ │ │
│A:『全家』阿 │ │ │ │
│B:阿你要怎麼過去? │ │ │ │
│A:走路阿 │ │ │ │
│B:走你的頭啦走路 │ │ │ │
│A:對啦,我沒機車,【載我來包便當,我會│ │ │ │
│ 等到7點才去吃,我等我爸...我洗碗筷│ │ │ │
│ 洗好,我7點再吃】 │ │ │ │
│B:嗯 │ │ │ │
│A: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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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3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未接│○段0號0樓 │
│ │06:54:48 │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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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3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未接│○段0號0樓 │
│ │06:55:34 │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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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李振嘉│2017/2/23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轉接│○段0號0樓 │
│ │06:56:18 │未接│ │
│ │ │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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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李振嘉│2017/2/23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接通│○段0號0樓 │
│(親愛的客戶您好,提醒您,目前的帳戶│06:57:28 │ │ │
│ 中的通話餘額低於五十元) │ │ │ │
│ │ │ │ │
│B(李振嘉,聲音比較低):我有打你的 │ │ │ │
│ LINE說... │ │ │ │
│A(簡俊斌,聲音比較年輕): 蛤? │ │ │ │
│B:你都沒有接。 │ │ │ │
│A:誰? │ │ │ │
│B:我現在打LINE你都沒有接! │ │ │ │
│A:我就不在阿 │ │ │ │
│B:你跑去哪裡了?聲音怎麼那麼大聲? │ │ │ │
│A:我在樓梯啦,你在哪裡? 快一點, │ │ │ │
│ 我手機快沒錢了 │ │ │ │
│B:我在家.你怎麼不用LINE? │ │ │ │
│A:好,我用LIN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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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3 │語音│彰化縣○○市○○里│
│----------------------------------- │下午 │接通│○○路○段000號 │
│(嘟...嘟很久) │07:04:06 │ │ │
│A(簡俊斌,聲音比較年輕): 喂 │ │ │ │
│B(許詠翔,聲音低沈且無精打采):【 │ │ │ │
│ 等我一下..等我一下..我爸爸還沒吃 │ │ │ │
│ 飽。】 │ │ │ │
│A:你老爸怎樣? │ │ │ │
│B:他還沒吃飽。 │ │ │ │
│A:你就問他吃這麼久,是在吃西餐嗎? │ │ │ │
│B:你哭爸喔 │ │ │ │
│A:等一下啦,他說要到八點多 │ │ │ │
│B:哭邀,要等到八點多。 │ │ │ │
│A:嘿啦,我剛才有跟你講了。 │ │ │ │
│B:八點幾分? │ │ │ │
│A:大概八點多過一些,再過去就可以了.│ │ │ │
│ 八點十幾分左右。我們八點從這裡出 │ │ │ │
│ 發好了?好不好 │ │ │ │
│B:好啦。 │ │ │ │
│A:我再跟他說。喂,你八點要直接過來 │ │ │ │
│ 全家喔! │ │ │ │
│B:蛤? │ │ │ │
│A:八點要直接過來全家喔! │ │ │ │
│B:好。 │ │ │ │
│A:帶二百元出來買東西吧 │ │ │ │
│B:買你的條啦!..買什麼! │ │ │ │
│A:好啦,快一點啦。 │ │ │ │
│B:幹你老師咧! │ │ │ │
│A:好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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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李振嘉│2017/2/23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接通│○段0號0樓 │
│B(聲音低沈,李振嘉):你在哪啦 │07:58:55 │ │ │
│A(聲音年輕,簡俊斌):哈 │ │ │ │
│B:你在哪裡? │ │ │ │
│A:好阿 │ │ │ │
│B:在哪裡啦? │ │ │ │
│A:你不是說要全家 │ │ │ │
│B:你現在在哪? │ │ │ │
│A:我現在家裡要過去阿! │ │ │ │
│B:我現在在**他們家啦,你過去『萊爾 │ │ │ │
│ 富』等我好了 │ │ │ │
│A:好啦 │ │ │ │
│B:快一點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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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3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未接│○段0號0樓 │
│ │07:59:49 │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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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簡俊斌←0000-000000許詠翔│2017/2/23 │語音│彰化縣○○市○○路│
│----------------------------------- │下午 │接通│○段0號0樓 │
│A(簡俊斌,聲音年輕):快一點阿 │08:00:32 │ │ │
│B(許詠翔,聲音低):好啦要出去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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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106年2月23日下午6時29分5秒的通訊譯文中,簡俊斌說 沒有機車,要許詠翔載他去買便當,並說等他父親吃飽碗洗 好,才能出門,然既然簡俊斌要等爸爸吃完飯後還要幫父親 洗碗,簡俊斌何不在家跟父親一起吃飯,還要跟許詠翔一起 騎機車去買便當,可見「便當」係2人間毒品的暗語,且證 人簡俊斌於原審時具結證稱其與許詠翔的對話,「便當」是 500元的海洛因毒品,「湯」是1000元的海洛因毒品等語( 見原審卷第103頁反面至104頁),故而「便當」是簡俊斌與 許詠翔間「毒品海洛因500元」的暗語,已可認定。 ㈣而又依上開106年2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渠等間之毒 品交易過程為:簡俊斌與許詠翔於106年2月23日下午6時 29分聯絡要一起去買毒品。下午06時57分被告要求簡俊斌改 用LINE通訊,不要再用一般手機講話。下午7時4分6秒許詠 翔撥打給簡俊斌,簡俊斌告知許詠翔,賣毒品的人說要到8
點多,簡俊斌要許詠翔8點直接到「全家」,下午7時58分55 秒,被告撥打給簡俊斌問簡俊斌人在哪裡,簡俊斌回答不是 要「全家」嗎?被告因為在第三人家中,要簡俊斌去「萊爾 富」等他好了,下午8時00分32秒許詠翔打給簡俊斌,簡俊 斌要許詠翔快一點,許詠翔回答要出去了。
㈤是依上開毒品交易過程可知,許詠翔知道簡俊斌還要再聯絡 他人才能買到毒品,簡俊斌是跟許詠翔一起去找被告,推由 簡俊斌出面向被告購買毒品,此與一般合資購買毒品之情節 大致相符。而有關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時、地,販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簡俊斌之事實,業據證人簡俊斌、 許詠翔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8521卷第74頁、 99頁反面、原審卷第95至96頁、97頁反面、99至100頁反面 、105頁反面至107、108頁反面至110頁)。①證人簡俊斌於 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106年2月23日我打電話給許詠翔,我 先與許詠翔在全家便利超商會合後,因為我毒癮發作無力騎 機車,請許詠翔騎機車載我到社頭鄉山腳路的萊爾富便利超 商,該次我與許詠翔合資向被告購買1000元的海洛因,由我 先將1000元現金給被告,被告向我收錢後,有先離開現場後 又返回將毒品海洛因交給我,雖然該次我與被告、許詠翔通 話先後順序、如何約見面之詳細內容現在已記不清楚,【但 因為我與許詠翔唯獨一次合資,在社頭鄉山腳路萊爾富便利 超商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因此經提示通訊譯文後,對 該次確有與許詠翔合資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印象很深刻 等語(見原審卷第103至反面、105頁反面至109頁)。②證 人許詠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與簡俊斌只有一次合資 各出500元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該次我與簡俊斌先在浮 圳路全家便利超商見面,其後由我騎機車載簡俊斌前往萊爾 富便利超商,由簡俊斌向被告購買毒品,我有親眼看到簡俊 斌將錢拿給被告,之後被告有先離開,一陣子後被告返回將 毒品交給簡俊斌等語(見原審卷第94、95、96、99至101反 面)。核上開2證人之證述,就其2人如何見面、合資及共同 前往萊爾富便利超商與被告交易毒品之主要情節相符,亦與 核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可見證人簡俊斌確有向被 告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尚非憑空虛捏,核屬有據,應堪 採信。況被告亦自承,約定在萊爾富,是他叫簡俊斌過來, 簡俊斌跟許詠翔一起騎機車過來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 ),是該次交易實際在場之人確有簡俊斌及許詠翔,而若非 被告有意與證人簡俊斌交易毒品,被告豈需大費周章與簡俊 斌相約見面,並最後還要簡俊斌過去萊爾富找他?如果要拒 絕交易,早在電話中就可以拒絕交易了!所以被告辯稱:簡
俊斌跟許詠翔過來後,問我有無多的毒品,我說沒有,我沒 有賣毒品給簡俊斌云云,係臨訟杜撰之詞,委無足採。 ㈥另證人簡俊斌與許詠翔關於該次如何相約在全家便利超商之 經過,固有部分不符,但係出於證人因時間經過導致記憶淡 忘所致,亦據證人許詠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因為時間 經過,確切與簡俊斌如何相約在全家便利超商見面,及見面 日期記不清楚,但確實只有一次與簡俊斌合資,各出資500 元,由我載簡俊斌前往萊爾富便利超商向被告購買毒品等語 (見原審卷第101頁),是非謂證人簡俊斌與許詠翔之證述 一有不符,即應認其等證述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是證人許詠 翔與簡俊斌證述之細節固有出入,仍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
四、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㈠由警依法實施通訊監察結果,發現確有如下通聯紀錄及譯文 ,經本院於行準備程序時播放監聽譯文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見本院卷第87至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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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種類│簡俊斌基地臺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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