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307號
TCHM,107,上訴,307,2018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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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志鳴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志鳴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傅志鳴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 7年5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7年5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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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