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364號
TCHM,107,上易,364,201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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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陳秀春


      李 清 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昌律師(於107年5月2日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3674號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838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乙○○、丙○○○(下稱被告 乙○○、丙○○○)係夫妻,與告訴人甲○○之父母因在臺 中市沙鹿區大同街菜市場內販賣蔬菜互有嫌隙,長期相處不 睦。於民國106 年3 月5 日11時30分許,告訴人因聽聞被告 乙○○、丙○○○有謾罵言語,乃持手機錄影蒐證,詎被告 乙○○、丙○○○竟均基於妨害名譽、誹謗之犯意,在不特 定多數人均得出入之上開菜市場內,被告乙○○對告訴人辱 罵稱:「不配讓我幹」、「用下去PO,PO的人全家死光光」 、「別理那個瘋子沒用」(均臺語)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之名譽,及辱罵稱:「大同街的小偷」(均臺語)等語而傳 述足以毀損告訴人人格評價之事;被告丙○○○則以:「死 小偷」(臺語)等語辱罵告訴人,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人格 評價之事,及以:「垃圾」、「咩吼幹,街上的人等著幹妳 」(均臺語)等語辱罵告訴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 並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李林秀春、乙○○所為 ,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第310 條第1 項 之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害人就被害 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 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 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



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 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暇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 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 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 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 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丙○○○及乙○○涉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罪 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錄影光碟1 片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被告丙○○○、乙○○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於 上開時、地,以臺語口出「死小偷」等語,及被告乙○○坦 承以臺語口出「大同街的小偷」、「用下去PO,PO的人全家 死光光」、「別理那個瘋子沒用」等語之事實不諱,惟均堅 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犯行,被告丙○○○辯稱:我 說「析差啊補」係罵告訴人母親,因為她之前拿我們的雨傘 ,我生氣才罵,未罵告訴人「垃圾」、「咩吼幹,街上的人 等著幹妳」等語;被告乙○○辯稱:,我是在罵拿紙箱的人 是「大同街的小偷」,但不知道紙箱誰拿的,沒有特定在罵 誰;其他的話也不是在罵告訴人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於警詢中證稱:106 年3 月5 日11時30分許,我在臺 中市沙鹿區大同街內幫忙父母賣菜,因為隔壁賣地瓜、菜等 的攤位,自我父母從去年9 月後由水果改賣蔬菜後,平日就 會一直罵我父母,等我假日來幫忙時就罵我;這次該攤位又 開始罵我,一開始我不理他們,後來約12時許,我就開始拿 手機錄影,賣地瓜的媽媽就罵我「析差辣補(台語)」(意 旨:死小偷)、「垃圾」;賣地瓜的爸爸罵我「咩吼挖幹耶 啦」、「大同街的小偷」、「用下去PO,PO的人全家死光光 」、「別理那個瘋子沒用」等語(見偵卷第11頁);於偵查 中結證稱:106 年3 月5 日早上我是跟我女兒說我們一人拿 一支手機來拍他們,因為他們二人都在罵,乙○○才會向丙 ○○○說:「不要理那個瘋子」等語(見偵卷第28頁);另 經原審於106 年12月26日審理期日勘驗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 影光碟中檔名為「VIZ00000000000000 (死小偷- 析差啊補 )」、「VIDEO0258 (你不配給我幹、大同街的小偷)」、 「VIDEO0259 (你不配給我幹)」、「VIDE O0260(用下去 po,po的人全家死光光)」、「VIDEO0261 (別理那個瘋子 沒用)」等檔案後,勘驗結果分別為:
⒈勘驗標的①:VIZ00000000000000 (死小偷- 析差啊補)檔



案時間:38秒
①檔案開始時,畫面中可見被告丙○○○先是站在攤位旁,嘴 中唸唸有詞:「…(聽不清楚),沒關係我看他做多大啦」 ,之後並轉過來對著鏡頭說:「沒關係,你儘管去拍(左手 指向鏡頭方向),看這個析差啊補你看(右手舉起指向右邊 )」。
②接著聽到旁邊一男聲說「來來來來來,不用跟她說,來」。 ③於是被告丙○○○邊往該男聲所在處(即其右手邊方向)走 去,並同時對鏡頭說:「你儘管拍」。
④接著被告丙○○○往旁邊走去,鏡頭此時拍攝到被告乙○○ 與一灰色上衣男子站在該處,被告乙○○並對被告丙○○○ 說:「別管那個瘋子沒用啦、跟那個瘋子沒用啦(台語)」 ;丙○○○手抓雨傘支幹,轉動雨傘關節旋鈕後,推推車離 去(期間被告二人均無看鏡頭方向)。
⒉勘驗標的②:VIDEO0258 (你不配給我幹、大同街的小偷) 檔案時間:36秒
①檔案開始,畫面中可見被告乙○○站在紙箱推車旁,臉看著 鏡頭嘴中大聲喊著:「…(聽不清楚)…查某人腳開去ㄆㄚ …」,接著拍攝鏡頭的一女生回應:「哈哈哈,跟別人說自 己的老婆」;
②被告乙○○再對著鏡頭接著說:「咩吼幹啦」,說完後轉身 往旁邊走了幾步,接著再面朝鏡頭大聲喊叫「來喔,看大同 街的肖賊仔喔」,手並未在拆箱子。
⒊勘驗標的③:VIDEO0259 (你不配給我幹)檔案時間:1 分 47秒
①檔案開始,被告丙○○○在整理攤位旁之置物籃,嘴中對著 鏡頭說:「安那…(聽不清楚),恁爸比你卡肖年啦對嘸」 ,接著拉著置物籃往旁邊走去。
②此時被告乙○○在旁邊大喊「咩吼幹啦,…(聽不懂)」、 「你儘管照啦,我現在…(聽不懂)吃閒飯等你啦…(聽不 懂)」,講完後就轉身跟身旁之灰色上衣男子交談。 ⒋勘驗標的④:VIDEO0260 (用下去po,po的人全家死光光) 檔案時間:51秒檔案開始,被告乙○○對著旁邊大聲喊叫: 「…(聽不懂)、不知道狀況用下去PO、用下去PO的人她全 家會死光光」、「…PO…全家死光光…(聽不懂)」,講完 後又持續跟身旁灰色上衣之男子交談。
⒌勘驗標的⑤:VIDEO0261 (別理那個瘋子沒用)檔案時間: 48秒畫面開始,被告乙○○正在跟身旁灰色上衣之男子交談 ,後來聽到被告丙○○○在旁邊(鏡頭未照到)喊叫:「你 儘管照」等語之後,轉頭向丙○○○所在之處說:「來來來



來來,不要跟她講,來,你理那個瘋子沒用啦、跟那個瘋子 沒用啦」,有勘驗筆錄1 份及監視錄影擷取畫面13張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31至35、38至40頁)。 ⒍準此以觀,被告丙○○○於上開時、地,確有於告訴人以手 機拍攝過程中,以臺語出言:「析差啊補」等語,被告乙○ ○則以臺語口出:「看大同街的肖賊仔」、「用下去PO、用 下去PO的人她全家會死光光」等語。而以臺語發音之「析差 啊補」及「看大同街的肖賊仔」,係意指「死小偷」、「看 大同街的小偷」,亦經被告丙○○○、乙○○於偵查及原審 坦承在卷(見偵卷第27、28頁,原審卷第39、44頁),此部 分事實堪可認定。惟上開證據,僅得證明被告丙○○○及乙 ○○確有於上開時、地為前開言語,尚難逕認被告丙○○○ 及乙○○,即各係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 ,而分別以「析差啊補」、「看大同街的肖賊仔」等語,傳 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及被告乙○○係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而以「用下去PO、用下去PO的人她全家會死光光」 等語,公然辱罵告訴人,而足以使人對告訴人貶抑其人格評 價及社會地位,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故行為人主觀上必 須具有誹謗之故意與散布於眾之不法意圖,而為誹謗行為, 另客觀上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亦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 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能構成本罪。經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被告丙○○○說「析差 啊補」,並有把右手指向右邊時,其所指的方向是當時我母 親站的方向;因為我母親去年撿到被告2 人的傘,他們就藉 由那把傘說我爸爸媽媽是小偷,他們也有報警,警察當時有 去菜市場調影片,我媽媽跟警察說傘帶回去是因為當下不知 道是誰的,只是放到車子裡面,隔了一個星期之後,他們有 調監視器發現是我母親拿走的,藉由這件撿傘的事情,後來 長期以來都是說我母親是小偷,我當下認為她就是罵我母親 ;警察說這個並不是偷竊的行為,只是撿到而已,後來也有 把傘還給他們,他們也沒有對我或我母親提出竊盜告訴;乙 ○○講到有關小偷的部分,當時我母親站在我旁邊,因為我 母親之前跟他有上開雨傘糾紛,所以我認為他是在罵我媽媽 等語(見原審卷第41頁);被告丙○○○亦供稱:因為我兒 子之前有遺失一支雨傘,是告訴人媽媽拿走的,我說「析差 啊補」時,確實是指著告訴人媽媽,是在罵告訴人媽媽等語 (見原審卷第39、41頁);併徵諸前揭勘驗結果所示,被告 丙○○○口出:「析差啊補」時確有手指右邊,被告乙○○



出言「看大同街的肖賊仔」之言詞時,確係朝鏡頭方向大喊 乙節,足徵告訴人所述被告丙○○○及乙○○所為之前開言 論,確係針對告訴人母親所為,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辯稱:是因為我在拆紙箱時,發現 我的紙箱不夠不知道誰拿走,才會罵「看大同街的肖賊仔」 云云(見原審卷第39頁),顯悖於事實,礙難採信。 ⒉綜上所述,被告丙○○○關於「析差啊補」之言詞,及被告 乙○○所述「看大同街的肖賊仔」之用詞,固有指稱告訴人 之母親為小偷之事實,惟非針對告訴人,難認係在誹謗告訴 人。從而,被告2 人辯稱此部分言詞並非針對告訴人等語, 非無可採。公訴意旨遽以被告2 人為上開言詞時,告訴人亦 在場,即謂被告2 人此部分係誹謗告訴人,尚屬乏據。又被 告丙○○○及乙○○為前開言論時,既非在誹謗告訴人,則 被告等2 人發表前開言論時,究竟有無經合理查證,言論內 容是否屬實等,即無再行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㈢又按刑法第309 條所規定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 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 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 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甚且粗鄙,或致他人產生人 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至於行為人內心主觀上 有無侮辱他人之意思,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 觀之情狀,綜觀被告前後語句之完整語意、表達對象之前後 語境綜合當時之客觀情狀為整體考量,以探知行為人之真意 ,並非因行為人有非正面性用語出現,即當然該當公然侮辱 罪之構成要件。具體狀況應綜觀被告之性別、年齡、職業、 教育程度、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語言使用習慣、前後語句之 完整語意、表達對象之前後語境及動機等綜合判斷之。是倘 行為人基於氣憤而對他人為「詛咒或諷刺」之言語,雖該言 行係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為之,惟仍 須參照當時之客觀狀況、行為人與該他人之前後對談、雙方 爭執之點等具體情況而為判斷,尚難遽以行為人出言詛咒或 諷刺,即遽認有貶低、減損他人名譽、人格或社會地位之侮 辱犯意。依前揭勘驗標的⒈、⒋、⒌之勘驗結果所示,被告 乙○○於上揭時地,固亦有以臺語口出:「別管那個瘋子沒 用」、「理那個瘋子沒用」「用下去PO、用下去PO的人她全 家會死光光」等語。然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是跟我女兒說我們一人拿 一支手機來拍被告2 人,因為被告2 人一直在罵,乙○○才 會對丙○○○說:「不要理那個瘋子」等語(見偵卷第28頁 );且徵諸前揭勘驗標的⒈之勘驗結果所示,被告丙○○○



原非站在旁邊被告乙○○旁邊,且被告乙○○係於聽聞被告 丙○○○朝鏡頭說:「沒關係,你儘管去拍…」等語後,先 出言稱:「來來來來來,不用跟她說,來」等語,再於被告 丙○○○朝其走去時,朝被告丙○○○之方向以臺語告以: 「別管那個瘋子沒用啦、跟那個瘋子沒用啦」等語,且被告 丙○○○聞言後,確即收拾擺攤用之雨傘且推推車離去等節 ;及依勘驗標的⒌之勘驗結果,亦可知被告乙○○係朝鏡頭 方向稱喊叫:「你儘管照」等語後,轉頭向被告丙○○○告 以:「來來來來來,不要跟她講,來,你理那個瘋子沒用啦 、跟那個瘋子沒用啦」等語,足徵被告乙○○於上開時、地 ,確係對被告丙○○○告以:「別管那個瘋子沒用」、「理 那個瘋子沒用」等語,其用意係要被告丙○○○不要理會告 訴人上開攝影舉動乙情,至堪明確。
⒉基此,由被告乙○○與被告丙○○○之上開相對位置及被告 乙○○陳述前開話語之緣由以觀,足認被告乙○○為上開言 詞雖聲量足以使在較遠處拍攝之告訴人聽聞,然確係其與被 告丙○○○之對話,用意係要求被告丙○○○不要再理會告 訴人拍攝,是被告乙○○有無侮辱告訴人之主觀故意,已非 無疑。再參照上開勘驗內容全貌,其除以臺語向被告丙○○ ○表示「別管那個瘋子沒用啦、跟那個瘋子沒用啦」外,並 未以其他粗鄙不堪言詞辱罵告訴人,又徵諸被告乙○○亦以 前詞稱其確對於告訴人一直拍攝其與被告丙○○○之舉動不 滿,實難僅以被告乙○○因個人修養,於情緒激動之際,以 「別理那個瘋子沒用啦」、「理那個瘋子沒用啦」等詞要求 被告丙○○○不要理會告訴人拍攝之舉,遽認定其有刻意辱 罵並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意思。從而,尚難認被告乙○○此部 分言詞,有侮辱告訴人之主觀意欲。
⒊被告乙○○固辯稱:其說:「用下去PO、用下去PO的人她全 家會死光光」等語時,是在自言自語等語(見偵卷第27頁) 。惟徵諸被告乙○○係以大聲喊叫之方式為:「用下去PO、 用下去PO的人她全家會死光光」等言詞,此有前揭勘驗筆錄 足佐;且被告丙○○○於原審審理中亦供稱:是因為我告訴 乙○○,告訴人拍的照片會PO在網路上等語(見原審卷第40 頁);及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亦坦認其確係因不滿告 訴人一直對其拍攝,始口出上開言詞乙節(見偵卷第9 、27 頁),顯見被告乙○○確係針對告訴人口出:「用下去PO的 人她全家會死光光」等言詞,足堪認定。被告乙○○以前詞 置辯,顯無足採。惟細譯被告乙○○所用之上開言詞,固足 令告訴人感到不悅、受辱、被詛咒,且傳染晦氣,然前揭所 謂之詛咒、晦氣等節,均屬個人抽象之生活感受,尚無關乎



外界對於個人之觀感如何,即無涉於個人名譽之褒貶。是被 告乙○○縱於前揭時、地,因不滿告訴人以手機拍攝,而對 告訴人告以:「用下去PO、用下去PO的人她全家會死光光」 等言詞,難認有何使告訴人社會人格評價受到貶抑之虞,而 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以該罪責相繩。 ㈣至公訴意旨另指稱被告乙○○有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 開時、地,以臺語對告訴人辱罵稱:「不配讓我幹」等語, 被告丙○○○則有以臺語:「垃圾」、「咩吼幹,街上的人 等著幹妳」等語辱罵告訴人,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等 情。然查:
⒈依前揭勘驗結果所示,被告丙○○○未以臺語有出言「咩吼 幹,街上的人等著幹妳」等語;被告乙○○亦未曾以臺語辱 罵:「不配讓我幹」之情事;且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 亦結證稱:丙○○○及乙○○都沒有講「咩吼幹,街上的人 等著幹妳」,乙○○是講「咩吼幹」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 42頁),是公訴意旨認於上開時、地,被告丙○○○尚有對 告訴人辱以「咩吼幹,街上的人等著幹妳」等語,及被告乙 ○○有以「不配讓我幹」辱罵告訴人等節,均容有誤會,先 予敘明。
⒉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固結證稱:丙○○○當天有罵我垃圾, 只是我沒有錄到,而且她常常走過去就會罵我垃圾,因為我 們是隔壁攤而已等語(見原審卷第42頁)。然此為被告丙○ ○○所否認(見原審卷第44頁),且依前揭勘驗結果所示, 均未見被告丙○○○曾有出言「垃圾」等語之情事,且告訴 人之女蘇宥慈於警詢中就被告2 人於106 年3 月5 日當日之 辱罵內容為何,亦證稱:罵太多我記不太清楚了等語(見核 交卷第6 頁),是告訴人此部分指述別無其他事證足以佐證 ,自難僅以告訴人之單一指述,遽為不利被告丙○○○認定 之依據。
⒊依前揭勘驗標的⒉之勘驗結果所示,被告乙○○固有朝鏡頭 大喊:「查某人腳開去ㄆㄚ」,且經拍攝鏡頭的一女生回應 :「哈哈哈,跟別人說自己的老婆」等語後,對著鏡頭方向 告以:「咩吼幹啦」等語;另依前揭勘驗標的⒊之勘驗結果 所示,被告乙○○固亦有在被告丙○○○對著鏡頭說:「安 那…(聽不清楚),恁爸比你卡肖年啦對嘸」等語且拉著置 物籃往旁邊走去時,大喊「咩吼幹啦」、「你儘管照啦,我 現在…(聽不懂)吃閒飯等你啦…(聽不懂)」等語,然臺 語發音「咩吼幹」之語意,顯與公訴意旨所載之「不配讓我 幹」一詞之文意迥異,且查:
⑴被告乙○○於勘驗標的⒉中,先以臺語口出「查某人腳開去



ㄆㄚ」,前開勘驗筆錄中負責拍照之人僅回應「跟別人說自 己的老婆」等語,而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我不知 道乙○○前面說:「查某人腳開去ㄆㄚ」是什麼意思等語, 足徵告訴人未能瞭解該言語之意思,且該言語尚無精確之相 對應中文語意,本院自難僅以被告乙○○口出前開言語,即 認其主觀上係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另被告乙○○口出「查 某人腳開去ㄆㄚ」後,再說出「咩吼幹」,該「咩吼幹」並 未完整陳述主詞及賓語,則被告乙○○係針對何人口出「咩 吼幹」,及該言語於客觀上是否已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等,亦 非無疑。參酌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稱:我 指的對象是我老婆等語(見原審卷第24、39頁);被告丙○ ○○則於原審審理中供稱:那時候我跟乙○○說有人在拍, 乙○○的意思是說查某人在那裡,要拍的話就去拍等語(見 原審卷第39頁),佐以被告乙○○朝鏡頭大喊:「咩吼幹啦 」等語之時機,係緊接在拍照之人向其告以:「跟別人說自 己的老婆」等語後,則被告乙○○辯稱「咩吼幹啦」係指被 告丙○○○乙情,亦非全然無據。綜上所述,本院實難僅以 告訴人之單一指述,逕認被告乙○○此部分言詞係基於公然 侮辱告訴人之意思而辱罵告訴人。
⑵徵諸於勘驗標的⒊中,被告乙○○大喊「咩吼幹」後之話語 經當庭勘驗後仍無法辨識,則其語意及指述對象為何亦有疑 義;且依前述,被告乙○○確係於被告丙○○○出言:「( 聽不清楚),恁爸比你卡肖年啦對嘸」等語完畢後,始大喊 「咩吼幹」等語乙節,是自難僅憑無完整語句之「咩吼幹」 單一詞彙,認定其確係在辱罵告訴人。復由勘驗標的⒊所示 勘驗結果觀之,被告乙○○為「咩吼幹」之言詞時,亦係於 不滿告訴人持續以手機拍攝之過程中,衡諸被告乙○○處於 上開情狀,情緒激動在所難免,則其口出「咩吼幹」一詞雖 不甚優雅,且較為低俗,仍難認被告乙○○係以攻詰他人「 人身」為目的所為辱罵行為,是縱使告訴人因而有所不悅, 亦難逕認被告乙○○此部分言詞係屬刑法所應處罰之「侮辱 」行為。
⑶準此以觀,尚難以被告乙○○於前揭勘驗標的⒉及⒊中所述 「咩吼幹」一詞,作為被告乙○○尚有對告訴人告以:「不 配讓我幹」等語之依據;亦難認被告乙○○此部分所稱之「 咩吼幹」一詞,即係在以「不配讓我幹」之語意辱罵告訴人 甚明。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指出之證明方法,無法證明被告乙○○及 丙○○○有何上開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本件關於被告乙○ ○、丙○○○涉嫌誹謗及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證明,尚未達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 從為有罪之判斷,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乙○○、丙○○○犯罪 ,揆諸前開說明,原審就被告乙○○、丙○○○上開犯嫌為 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上訴指摘原審 判決認事用法違誤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良旭提起上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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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