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51號
SCDV,106,補,851,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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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何麗芳
原   告 何榮華
前列何麗芳何榮華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前列何麗芳何榮華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鴻鈞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零參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
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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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