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988號
TCHM,106,上訴,1988,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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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慧芳




選任辯護人 江曉智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04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周慧芳犯如附表一、二、三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事 實
一、周慧芳於民國98年9 月1 日起至103 年9 月25日止,受僱於 「○○企業社」擔任會計職務,職司保管空白支票、支票帳 簿登載、支票電腦登載等,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職期 間,竟利用會計職務之便,分別為下列不法犯行: ㈠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業務上準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 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 84所示之時間,在其自己管理之「○○ 票支帳」帳簿上,違背實際應支出傳票之金額,將不實之應 給付廠商金額(絕大部分為虛增)記載在該帳簿內,並將該 相同之不實記載金額登打在電腦紀錄內,為業務登載不實之 行為,詳如附表一各虛增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 「○○企業社」。而「○○企業社」股東即撥款人員吳雅惠 即依照上揭內容不實之電腦記錄(尚不能評價為係周慧芳積 極行使該不實記錄),每月自電腦內將當月應支出款項即上 開不實金額,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如附表一虛增金額欄所示 各虛增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491萬3861元)轉帳至「 ○○企業社」設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彰銀 )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甲存帳戶(下稱本件 甲存帳戶)內。
周慧芳為求領出上揭虛增之金額為己有,另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偽造有價證券、業務登載不實等之 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3 所示之時間,趁職務上每月將 正常之支出貨款支票送與「○○企業社」負責人林進昇、股 東吳雅惠審核無誤,並自林進昇吳雅惠處取得支票印鑑章



(即「○○企業社」章及負責人林進昇章、股東黃建博章) 蓋於正常支出貨款支票之際,擅自將該等印章蓋在其保管如 附表二所示各空白支票上,且分別填具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 、付款金額偽造有價證劵,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將上開偽 造支票侵占入己,又於支票簿票頭處蓋「作廢」及在其保管 之支出支票帳簿上不實登載「作廢」(附表二編號27、28登 載不實之請款廠商、金額,應予更正)以為掩護,足生損害 於○○企業社,再以附表二所示各次領取方式,行使該等偽 造有價證券提示兌現票款得手(總計519萬9,457元)。 ㈢周慧芳另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14 所示 之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各客戶交付與「○○企業社」之貨 款支票,擅自存入其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芬園郵局開立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郵局帳戶)內,以易 持有為所有方式將支票提示後所得款項總計74萬5,799 元侵 占入己,足生損害於「○○企業社」。嗣於周慧芳離職後之 103年11月28 日,「○○企業社」負責人林進昇接獲彰化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通知本件甲存帳戶存款不足,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進昇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所產生 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 因此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 ,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 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 肉眼觀察,乃由測謊人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 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 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 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 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 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而就測謊鑑 定報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固無明文規定,於實 務上,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法務 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為測謊鑑定,受 囑託機關就鑑定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 ,該測謊鑑定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 。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 括: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 者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 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難謂無證 據能力(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判決參照 )。經 查,原審於審理中徵得被告之同意後(見卷㈤第38頁),囑 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測謊鑑定,被告於測謊前業 經告知得拒絕受測,經其同意接受測謊並簽具測謊儀器測試 具結書(見卷㈤第75頁),施測地點係在該局鑑識科測謊室 ,測試環境狀況良好,無不當外力干擾,測謊儀器運作狀況 正常,經測謊鑑定人測前會談後,始對被告進行儀器測試, 本件測謊方法為熟悉測試法、區域比對法,且測謊鑑定人業 經接受測謊技術訓練合格,是本件施測在程式與形式上,均 符合測謊之程式要件,該鑑定報告自具有證據能力。辯護人 爭執被告之身體狀況不適合測謊鑑定,並無理由。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 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 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法院 如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 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 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 ,或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 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 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案下列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檢察官、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爲證據,迄言詞辯論終結前 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 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 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均有證據能力。三、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亦無 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偽造、變造等證據排除之情



事,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 序,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周慧芳於本院審理時雖矢口否認犯上開犯行,與辯護人 咸辯稱:被告所爲均係基於告訴人林進昇之指示,款項均交 與告訴人林進昇,掏空○○企業社的人非被告,卻變成由被 告來承擔罪嫌,被告離職之後不可能得知○○企業社支票存 款餘額,卻能將附表二編號33票號KN00 00000號支票之金額 填載爲398210元,少於○○企業社甲存帳戶當日存款一元, 被告所稱由告訴人林進昇告知即非無據,且被告被控侵占之 金額甚高,○○企業社每半年開會分配盈餘均未發現,另廠 商付給○○企業社的支票,未入公司帳號,應馬上就會被發 現,被告所稱由告訴人林進昇授意應可採信等語。二、經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時坦承有爲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行 爲,僅辯稱係依告訴人林進昇的指示所為等語。依被告之辯 解,本件可首先確認者,爲被告確實有爲附表一、二、三所 示之行為,各該行為之證據,則重點整理在各該附表欄位內 ,並有如下所示證據可資佐證:
⒈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 份(見卷㈠第10頁)。 ⒉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影本1份(見卷㈠第11頁)。 ⒊彰銀南投分行103 年12月4 日彰投字第01031201號函影本1 份(見卷㈠第244頁)。 :
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 份(見卷㈠第260頁)。
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 份(見卷㈠第261頁)。 ⒍LINE對話擷取畫面26張(見卷㈠第264頁至第270頁)。 ⒎LINE對話內容整理1份(見卷㈠第271頁至第274頁)。 ⒏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見卷㈠第276 頁至 第277頁)。
⒐彰銀南投分行104 年3 月12日彰投字第1040000034號函暨檢 送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及存摺存款帳號資 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均影本各1 份(見卷㈡第3 頁至第11頁) 。
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4 年3 月20日投營字第10 42900247號函1件(見卷㈡第13頁)。 ⒒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4 年3 月25日彰營字第10 40002700號函暨檢送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明單各1 份 (見卷㈡第14頁至第25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4 年5 月12日彰營字第10 41800297號函1件(見卷㈡第47頁)。



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5 月25日儲字第1040078308號 函暨檢送立帳申請書1份(見卷㈡第50頁至第51頁)。 ⒕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04 年5 月26日一草屯字第00137 號 函暨檢送顧客資料1份(見卷㈡第53頁至第54頁)。 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陳報狀1 份(見卷㈡ 第56頁至第57頁)。
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6 月12日國世銀業控 字第1040001492號函暨檢送提款機之往來資料1 份(見卷㈡ 第59頁至第60頁)。
⒘彰化商業銀行支票存根影本1張(見卷㈡第99頁)。 ⒙彰化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見卷㈡第102頁)。 ⒚票頭照片37張(見卷㈡第103頁至第106頁)。 ⒛支票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見卷㈡第118頁)。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1 份(見卷㈡第119 頁至第120頁)。
證人林進昇開戶資料明細(見卷㈣第148頁)。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25日金訊業字第10500021 43號函(見卷㈣第149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5 年7 月26日金徵(業)字第 1050005050號函(見卷㈣第150頁)。 被告99年3 月至105 年6 月授信資料及99年3 月1 日至105 年7 月21日信用卡紀錄資訊各1 份(見卷㈣第151 頁至第15 6頁)。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25日金訊業字第10500021 44號函(見卷㈣第157頁)。
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5 年7 月29日玉山卡( 債) 字第1050722005號函暨被告自99年3 月28日至103 年12 月24日玉山銀行之信用卡相關資料及自99年4 月6 日至104 年3月9日之繳款明細表各1份(見卷㈣第171頁至第176頁) 。
支票收入帳簿影本(見卷㈣第179頁至第181反面)。 銷貨收入帳簿(見卷㈣第182頁至第183反面)。 臺灣土地銀行南投分行105 年8 月17號投密字第1055002576 號函(見卷㈣第188頁)。
證人林進昇於臺灣土地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卷㈣第18 9頁至第190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05 年8 月10日合金北臺中字 第1050002814號函(見卷㈣第192頁)。 證人林進昇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交易明細查詢資 料(見卷㈣第193頁)。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05 年8 月10日一草屯字第00275 號 函(見卷㈣第194頁)。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5 年8 月5 日彰作管字第10530424號 函(見卷㈣第195頁)。
證人林進昇於彰化商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卷㈣第19 6頁至第202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05 年8 月12日(105) 國世南投 字第1050000074號函(見卷㈣第203頁)。 證人林進昇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 (見卷㈣第204頁至第212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5 年8 月4 日 (105) 新光銀業務字第10504777號函(見卷㈣第215頁)。 證人林進昇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見卷㈣第216 頁 至第217頁)。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105 年8 月4 日名鄉農信字第1050004414 號函(見卷㈣第218頁)。
證人林進昇於名間鄉農會交易明細表(見卷㈣第219頁至第2 23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4 日儲字第1050136251號 函(見卷㈣第224頁)。
證人林進昇於郵局交易明細(見卷㈣第225頁至第228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105 年8 月9 日彰投字 第1050000089號函(見卷㈣第23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見卷㈣第272頁至第273頁)。 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4 月16日至103 年12月15日信 用卡消費交易明細(見卷㈣第274頁至第320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26日105 政 查字第0000061853號函(見卷㈣第325頁)。 被告於花旗商業銀行99年3 月23日至103 年12月11日信用卡 交易明細(見卷㈣第326頁至第384頁反面)。 被告卡債金額明細(99年3 月份至103 年12月份) (見卷㈤ 第16頁)。
被告所持有土地謄本2份(見卷㈤第17頁至第18頁)。 被告103 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卷㈤第19頁 )。
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見卷㈤第41正 頁至第49反面)。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104 年2 月10日彰投字 第1040000019號函(見卷㈥第90頁)。 彰化銀行支票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卷㈥第134頁)。



被告於98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卷 ㈥第148頁至第162頁)。
被告於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0 年1 月1 日至104 年 4 月26日交易清單(見卷㈥第188頁至第198頁)。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104 年4 月29日草地一字第1040002 021號函(見卷㈥第199頁)。
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1 份(見卷㈥第200頁至第203頁)。 國泰世華銀行南投分行104 年5 月7 日(104) 國世南投字第 1040000017號函(見卷㈥第204頁)。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見卷㈥第205 頁) 。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訂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各 1份(見卷㈥第206頁至第207-1頁)。 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見卷㈥第208頁)。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5 月21日中汽字第104022號函 (見卷㈥第210頁至第211頁)。
汽車買賣契約書及交易明細、付款資料(見卷㈥第212 頁至 第217頁)。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104 年6 月29日草地一字第10400030 69號函(見卷㈥第245頁)。
南投縣○○鎮○○段0000○號及同段1741地號買賣交易相關 資料(見卷㈥第246頁至第257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105 年1 月7 日彰投字 第1050000005號函(見卷㈥第304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105 年2 月23日彰投字 第1050000024號函(見卷㈦第13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106 年7 月12日彰投字 第1060000072號函附支票影本1 份(見卷㈤第101頁至第103 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6年7月19日投營字第1062 900532號函附芬園郵局存簿儲金儲戶周慧芳案關託收票據之 票號及付款行庫資料1份(見卷㈤第124頁至第126頁)。 付款行庫與票號對照表1 份(見卷㈤第128頁至第129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106 年8 月1 日彰投字 第1060000091號函附支票影本1 份(見卷㈤第141 頁至第16 3頁)。
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6 年8 月3 日中業執字第1060021583號 函附支票影本1 份(見卷㈤第176頁至第178頁)。 「○○票支帳」之支票帳簿原本1本。
支票帳簿電子檔光碟1片(卷㈣證物袋內)。



三、就被告所辯,所為係依告訴人林進昇之指示部分,審酌如下 :
㈠證人林進昇就此於原審審理中明確證述:本事件是因為銀行 通知我們錢不夠,所以我去存錢,但通知的時候,我想說錢 算好好的,怎麼會不夠?所以去調對帳表來看,去查之後才 發現怎麼有廢票的金額是有人領的,我們才發現有這個問題 ,然後去查,從頭查到尾,而那時,被告已經離職了。這些 盜領的錢,在事前我都不了解,也沒有同意被告去做這些動 作(參見卷㈣第105頁至第106頁)。企業社的廢棄支票一般 都是交給會計處理,我們以前在做的時候,就是非常相信會 計,所以整個都給她(被告)處理,她們(被告及其他會計 )如果認定是廢票,我們就覺得是廢票,所以我們不會去查 ,而她們(被告及其他會計)要蓋章的時候,我們都將印章 拿給她蓋,我們想說以前在做都沒有問題,就是太相信會計 ,所以今天才會產生這個問題(見卷㈣第107頁)。而電腦 的部分,就是被告已經更改過的金額,這是在付錢的時候用 的,也就是核心是紙本,而我們另一個小姐會依電腦內的統 計,撥款出去(至本件甲存帳戶)(見卷㈣第108頁反面至 第109頁)。授權被告用印章只有在正常的業務範圍內,不 該作廢而作廢的票,就是沒有授權使用(見卷㈣第109頁反 面至第110頁)。附表三的部分則是我們請款,別人開票給 我們,開票的時候,票沒有蓋禁止背書轉讓的章,所以被告 就直接拿去領,事後我的律師去查才查到說怎麼會多這些東 西出來,一查原來是我們客戶的票(見卷㈣第110頁反面) 。因爲我們是小公司,都是會計自己算,發票交給會計,是 很簡單的帳,原物料多少錢,薪資多少錢,其他多少,就是 大筆帳目寫上去,她算出來簿子裡面剩多少錢,每半年會開 一次股東會會去看簿子剩多少錢,還要繳多少,看有沒有賺 ,才決定要不要分紅,我們沒有做的那麼精細,只是大約抓 出來,從來沒有去核對說符不符合,這方面我們很缺,所以 金額不一樣我們也不知道(見卷㈣第111-112頁)等語。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周慧芳離職就是她最後領掉那張票之後, 沒有幾天我們就發現了,因為沒有幾天我們還有票,銀行通 知我們票存款不足,…我們就想說我們都存入了,…所以我 們才去拿甲存對帳單回來來看,才發覺的」、「周慧芳離職 到銀行發現餘額不足這兩個月,我沒有特別注意公司的財務 狀況,直到銀行通知之前,我都不知道這兩個月公司在銀行 帳戶裡面已經餘額不足,因為錢多少我沒在管,我不會去問 那個,跟周慧芳在擔任會計之前一樣。周慧芳離職前後,我 都不曾向銀行查詢過公司在銀行帳戶的金額,我都問會計,



會計再告訴我。因為我們小姐就是發現錢都存入了,甲存都 有存起來了,為何錢會不夠,不夠的時候,正常我們小姐就 會去調對帳單來看」、「我沒有叫周慧芳去領這些票的款項 ,我怎麼可能叫她這樣做,我不知道周慧芳在離職後何以還 有辦法領企業社的錢,這可能要問她,看看她到底是怎樣做 的,因為這個帳是她在做的,她離開之後,在一、二個月內 ,因為我們很多帳二個月、三個月的票,所以說這要問她比 較清楚,周慧芳如何知道公司甲存帳戶之餘額我不知道,我 沒有以電話或親自去向銀行查詢過公司帳戶餘額,也沒有告 訴周慧芳」、「我們半年度會開會一次,開會時會看我們存 款簿裡面有多少錢,扣掉要開銷的支出,剩下的錢我們大家 看要分多少,我們才拿出來分。我們大約作一個很簡單的帳 目出來而已,會做簡單的損益表,並沒有做得很詳細,事實 上那個帳務我在看也不是很清楚,因為我們簡易表裡面有一 個1月份要開銷多少、2月份要開銷多少,會預計出來,我們 再看簿子還剩多少錢,之後再去分配盈餘,簡單的損益表是 會計製作,那時的會計是周慧芳,離職後就是後來的會計做 ,損益表都是會計自己製作我沒有叫她們如何做,因為大家 都一起工作很久了當然會信任,如果沒有信任如何一起共事 。7月份那時候比較有可能沒有分,因為7月份做比較少所以 比較有機會沒有分,但是過年那次一定都有。在我印象中, 周慧芳擔任會計期間應該每一年都有」、「損益表當然會看 ,不過名目有些看不懂。我們四個股東都會有一份損益表, 有沒有看我不知道,因為以我來說,有一些我都看不懂了, 我是覺得他們也是看不懂比較多。就我所知,沒有人對損益 表提出質疑過或有發現問題去針對內容要被告提出什麼更正 或澄清,因為重要的就是看有無錢可分,沒有看那麼多。被 告離職後,沒有發現當年度的盈餘有什麼重大變化,因為也 是一樣在分,都差不多」等語(見本院卷第126-132頁)。證 人即○○企業社股東黃建博於本院證述:我聽股東林進昇說 才知道周慧芳有領企業社票款的行為,開會都會看到○○企 業社的帳,半年都一定會開一次會,那時就會看,不會說詳 細去查,銀行簿子上面的數字會寫在帳上面,會計製作開會 的單子上面就有。周慧芳擔任好幾年會計。不一定每次能分 到錢,以前也是有過虧損。我們工作的利潤不一定,通常都 是辦公室他們在注意,我比較沒去注意會計製作的單子是否 正確。關於損益表的每個細項一般都沒有去找資料核對帳目 是否正確等語(見本院卷第135-137頁)。證人即○○企業社 另一股東高永堂於本院證述:林進昇告訴我周慧芳有領企業 社票款的行為,企業社看存簿還有一些報表分派盈餘,每半



年一次,每年1月跟7月,開會前會看會計做的報表,我不會 去確認報表做的正確與否,報表寫多少,有沒有得分,就照 著那個去分,沒有核對細項去確認帳目正確與否。我是管現 場的,沒有在了解企業社帳的狀況,沒有發現過會計製作的 報表有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137-139頁)。 ㈡證人即「○○企業社」前會計吳雅惠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 從89年開業就在「○○企業社」任職,擔任會計,做到94年 。從我開始做,就有「○○票支帳」,樣式都一樣,都是由 會計負責記載。而從來沒有先將款項存到會計個人帳戶內, 再將款項領出來交給林進昇的情況(見卷㈤第215頁至第218 頁)、我們公司老闆沒有保管支票,支票票頭上寫作廢,老 闆不會實際上去追問這筆款項的流向。老闆看帳但跟傳票是 分開的,除非拿過來稽核才可能看出金額落差。支票作廢的 程序是會計一個人辦理,因爲支票是會計開的,所以作廢只 有會計知道,我們要看帳才會知道有作廢。我們沒有發現支 票作廢但實際上被領掉了,所以沒有去對。我們是小額的行 號,所以會計跟出納是合一,沒有內部稽控。我拿給被告章 的時候,是需要用我才會拿,如果被告蓋在她保管的支票上 我不會知道,因爲不是我蓋的等語(見卷㈤第222-237頁 ), 於本院證述:○○企業社依出資比例分配盈餘,要看會計製 作的報表,內部的進出帳,才知道有無賺錢,在周慧芳製作 完之後當然就是會大概看一下,細項是她弄的,沒有辦法仔 細針對細項找資料核對是否正確,因爲很忙,沒有辦法核對 細項。在我任會計的時候,通常都是銀行通知的時候,我們 才會去問,一般我們不會去問餘額,因為我們的錢都轉進去 了,我不知道周慧芳離職後如何知道企業社支存帳戶的餘額 ,這要問她等語(見本院卷第132-135頁 )。另一會計溫苡均 於原審證述:被告是接手我的會計職務,「○○企業社」並 沒有將錢存到會計帳戶,再由會計將前領出交給林進昇這樣 的情況等語(見卷㈤第246頁 )。均與被告所辯,聽從告訴 人林進昇之指示將「○○企業社」之款項領出後交給林進昇 等語不符。
㈢原審法院經被告同意送請測謊鑑定,結果如下:受測人周慧 芳於測前會談稱已將系爭支票領出錢交給林進昇,經Polygr aph儀器先以熟悉測試法【The Acquaintance Tes t(ACT) 】檢測其生理圖譜反應情形並讓其熟悉測試流程後,再以區 域比對法【The 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ZCT)】測試 ,所得生理圖譜經分析量化結果,受測人周慧芳對本案並未 完全說實話,分析生理圖譜之反應,提供下列結論供參考: 下列問題呈不實反應。




⑴你有沒有騙說將(系爭)支票領出的錢(任何款項)交給 林先生(林進昇)答:沒有。
⑵將(系爭)支票領出的錢(任何款項)交給林先生(林進 昇),你有沒有說謊?答:沒有。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字第106050041 2號鑑定書及相關附件在卷足考( 見卷㈤第73頁至第76頁反 面),亦認被告所辯並非實在。雖被告於刑事警察局鑑定前 ,原審曾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該局認被告經數字測試所 得膚電反應曲線呈平滯異常,不宜續行實測,有該局106年3 月14日調科參字第10503524780 號函在卷可稽(見卷㈤第57 頁至第58頁)。然被告係於上述情況發生後2個月餘後之106 年5月25 日,始在刑事警察局再次接受測謊鑑定,其身體狀 況難謂無變化,而該次鑑定有踐行測前會談、儀器測試、測 後晤談等標準程序,確認能否實施測謊,自難因前次有不適 於測謊鑑定之情況遽認本次鑑定不可採,併予敘明。 ㈣本院履勘辯護人所提其向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詢問帳戶餘 額之對話錄音:①電話撥通後為語音服務,後經撥打電話者 按語音服務代號按鍵,發話者為男性,接話者為女性。②光 碟錄音品質清晰無雜音、聲音連續,無中斷。③發話者告知 要查詢帳戶餘額,接話者問是否本人帳戶,並請改撥其他電 話號碼查詢。④電話等候中,等候音樂播放幾秒後,接話者 為男性,發話者告知要查詢餘額。接話者轉接他線分機,接 話者為女性,發話者告知要查詢支存帳戶餘額(告知帳號為 00 000000000000),接話者詢問是否本人帳戶,發話者告 知非本人,請詢問是否要確認身分才能詢問,接話者答覆: 對。(見本院卷第64頁),與證人吳雅惠於原審證述:我在做 會計的時候,只要打電話跟銀行講要查那一個帳號的餘額, 念得出帳號,他們就會跟我們講等語不符(見卷㈤230頁), 然因證人吳雅惠係○○企業社會計,辯護人則告知非本人查 詢有異。嗣經本院函詢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與貴行往來之存款戶,其公司會計人員能否以電話查詢該 公司之帳戶餘額(含甲存、乙存等帳戶),雖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於107年3月29日以彰投字第1070000023 號函覆本院:○○企業社之會計人員倘經本行確認係其有權 人員者,則本行會請其自行查詢存款存摺、對帳單或由客戶 自行登入網路銀行查詢帳戶。另經洽詢本分行現職之甲存經 辦人員,印象中似未接獲周君來電詢問○○企業社之帳戶餘 額(見本院卷第74頁)。惟彰化銀行回覆時間距KN0000000號 支票之發票兌領日已三年四個多月,能否以此即認彰化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於103年10月、11月間不接受公司會



計人員以電話查詢公司帳戶餘額,尚非無疑,矧○○企業社 亦設有網銀帳戶(見卷㈢第8、10頁、卷㈤第230頁)。退步言 之,本件告訴人林進昇堅決否認有告知被告○○企業社甲存 帳戶餘額如上述,本院審酌被告於離職前即在○○票支帳上 爲附表一編號81至84之不實登載,並將該不實記載金額登打 在電腦紀錄內,虛增金額達359379元,供被告侵占、偽造附 表二編號33KN0000000號支票兌領,且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 :KN0 000000號支票兌領的錢占爲己有(見卷㈠第250頁), 則告訴人林進昇豈會告知被告○○企業社甲存帳戶餘額。又 被告利用○○企業社代表人即告訴人林進昇及證人吳雅惠未 再審核經其變更(虛增)之○○票支帳及登打之電腦紀錄,於 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變更(虛增)附表一編號1至84所示之金 額,再於不同時間分別侵占、偽造附表二編號1至33所示支 票提示兌領,並於支票簿票頭處蓋作廢,在其業務上管理之 ○○票支帳上記載作廢或不實之請款廠商、金額(附表二編 號27、28)以為掩護,另分別侵占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客戶 交付○○企業社之支票,金額最低僅2310元,最高168835元 ,有部分且未載入○○企業社之票據收入帳內,且因○○企 業社於被告侵占期間每年均有盈餘分配,致告訴人林進昇及 ○○企業社其他股東未發覺被告上開犯行,尚可理解。再告 訴人林進昇於發覺○○企業社帳目有問題後,以LINE向被告 詢問,被告始終不願意正面回答告訴人林進昇之提問,甚至 言「如果要一直追問下去大家都會很忙,進寶還能繼續營業 嗎?我一個人沒工作,要讓全廠的人都沒工作。我手上足夠 讓進寶明天關門。」等語(見卷㈠第264頁至第274頁),未 言及係聽從告訴人林進昇之指示,自難以被告於離職後將附 表二編號33票號K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填載爲398210元, 少於○○企業社甲存帳戶當日存款一元及被告侵占之金額甚 高,○○企業社每半年開會分配盈餘均未發現,廠商付給○ ○企業社的支票,未入公司帳號,未被發覺,即認被告所辯 係告訴人林進昇指示、告知等情屬實而爲有利被告之認定。 ㈤另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提領之款項均交付告訴人林進昇,此自 被告於郵局帳戶提款後,告訴人林進昇亦在其帳戶內存入大 筆現金,告訴人林進昇所存入帳戶之金額即為被告依林進昇 指示所交付之現金。例如:被告於100年12月14日提領 100, 000元(即附表二編號1)、101年1月10日提領116,879元( 即附表二編號2)後,告訴人林進昇即於101年1月18 日在臺 灣土地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告訴人 土銀帳戶)現金存入200,000元(見卷㈣第189頁反面);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郵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 號帳戶(下稱告訴人北屯郵局帳戶)現金存入100,000元 (見卷㈣第226頁)。被告於102年1月10日自被告郵局帳戶提 領100,000元(見卷㈡第20頁 )、102年1月11日提領40,000 元(見卷㈡第20頁)、102年1月17日提領10,000元(見卷㈡ 第20頁)後,告訴人林進昇於102年1月21日在其北屯郵局帳 戶現金存入200,000元(見卷㈣第227頁)、於102年1月22日 在其土銀帳戶現金存入200,000元(見卷㈣第189頁反面)。 被告自被告郵局帳戶於102年12月17日提領190,000元(見卷 ㈡第23頁)、103年1月17 日提領170,000元(見卷㈡第23頁 )後,告訴人林進昇於103年1月21 日在其土銀帳戶存入250 ,000元(見卷㈣第190頁)、在其北屯郵局帳戶存入150,000 元(見卷㈣第227頁)等語(見卷㈤第28頁至第29頁 )。然 查:⑴被告於100年12月14日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之票款100, 000元後,即於同日存入被告郵局帳戶50,000 元,復於同日 提領10,000元,被告所提領之金額與上開支票款金額並不相 符。又被告於101年1月10日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之票款116,8 79元後,即於同日存入被告郵局帳戶80,000元,復於101年1 月18日提領50,000元、於101年2月13日提領60,000元,被告 提領之金額與上開支票款金額亦不符,此有被告郵局帳戶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在卷可參(見卷㈡第16頁至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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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芬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輝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茨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祥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賦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期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