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璋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阮春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惠珠
沒 收 程序
參 與 人 臺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林建璋)
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邱馨儀)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
第1483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596號、25039號,105年度
偵字第7283、7621、7948、15855、15858、17199號),提起上
訴,本院並職權命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建璋於附表編號4(即林建璋103年4月犯行)、附表編號5(即林建璋被訴103年9月15日犯行)、附表編號6(即林建璋103年10月30日犯行)、定應執行刑,及關於沒收部分,均撤銷。
林建璋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即附表編號4部分)。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即附表編號6部分)。林建璋被訴103年9月15日背信部分(即原判決附表編號5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即白惠珠上訴部分、林建璋上訴附表編號1、2、3部分)駁回。
林建璋所犯附表編號1、2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建璋所犯附表編號3、4、6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沒收如附表4、6沒收欄內所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
㈠林建璋及白惠珠因欲成立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雖已先 徵得白李秀合、白惠文、胡泉全、林淑娟、董政雄、林淑惠 、林雍憲、白玉純、何百惠、詹玉星(以上10人均另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同意參加, 但上述白李秀合等人並未參選理監事,亦未參與台灣1949生 命關懷促進會經營。按通常程序,辦理人民團體登記除須會 員有意願加入該組織外,尚須召集會員成立大會以確認組織 章程,並推舉理監事人員之程序,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人民團體立案登記,林建璋、白惠珠均明知未曾於民國(下 同)102年3月30日在台中潮港城餐廳召開台灣1949生命關懷 促進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選舉 理、監事人員,竟於102年3月30日前某日,由林建璋在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辦公室內,製作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 進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紀錄(虛構102年3月30日在台中市 潮港城國際會議廳有49人出席成立大會、選舉理監事之內容 ),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選舉理、監事人員紀錄(虛 構選出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後,另由白惠珠於台 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當選證明申請書上新任常務監事簽名 欄處簽名及蓋章後,推由林建璋於同年7月份檢送上開資料 ,先向內政部核備,致不知情之內政部承辦人員為形式審查 後,誤以為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業依規定完成上開程序 ,而為准予核備,於102年7月10日登載核發台灣1949生命關 懷促進會之台內社字第1020186825號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 立案證書,及同字號之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予林建璋 ,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對人民團體立案審核管理及證書發給之 正確性。林建璋並接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法人 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102年10月7日將上開不實事 項,登記於102年證社字第95號法人登記證書之公文書上, 足生損害法院對於法人團體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㈡林建璋及白惠珠因欲接掌社團法人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 第二屆之管理權,雖已先徵得白李秀合、白惠文、詹玉星、 胡泉全、林淑娟、劉忠振、林淑惠、白玉純、董政雄、何百 惠(以上等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等人同意參加,然上述白李秀合等人並未參選理監事, 亦未參與經營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林建璋及白惠珠亦 明知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並未於102年9月15日在台中市
新天地餐廳召開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第2屆第1次會員大 會、第2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選舉理、監事人員,竟於102 年9月15日前某日,由林建璋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辦公室內,先製作不實之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第2屆第1 次會員大會議程與紀錄(虛構102年9月15日在臺中市新天地 國際會議廳,有36名會員出席,選舉出第二屆理監事之內容 )、第2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選舉理、監事人員紀錄(虛構 選舉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之內容)、並製作第2屆 理事長移交清冊目錄、業務移交清冊、人事移交清冊、財產 移交清冊、印信移交冊及會員代表名冊,及第2屆常務理事 、常務監事、理事長、理事、監事得票名單等文件後,由白 惠珠於①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理事長當選證明申請書填 報資料明細表之新任常務監事簽名欄;②台灣崇賢慈善教化 協進會第2屆理事長移交清冊目錄、業務移交清冊、人事移 交清冊、財產移交清冊、印信移交冊及會員代表名冊之監交 人:新任常務監事欄;③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第2屆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理事、監事得票名單之監察人 欄等處簽名及蓋章後,推由林建璋於102年9月15日以台灣崇 賢慈善教化協進會名義,檢附上開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議程 與紀錄、第2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議程與紀錄、理事長當選 證明申請書填報資料明細表、第2屆理事長移交清冊目錄、 業務移交清冊、人事移交清冊、財產移交清冊、印信移交冊 及會員代表名冊,第2屆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理 事、監事得票名單等文件,函送內政部核備,致不知情之內 政部承辦人員為形式審查後,准予核備,並據以登載核發台 內團字第1020313796號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 明書予林建璋,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對人民團體立案審核管理 及證書發給之正確性。嗣後並接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 處辦理法人登記,使不知情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承辦公務員 於102 年11月2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記於102 年證他字第 442號法人登記證書上,足生損害於法院對於法人團體登記 管理之正確性。
二、林建璋於102年9月15日起擔任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第二 屆理事長職務,其業務包含對外代表該會,對內總理督導會 務,並負責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財務帳戶之管理。林建 璋明知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乃專款帳戶,該帳戶內款項僅得作為會員慰問 金撥付使用,於職務期間,因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將於 102年10月15日對外宣布開始運作,林建璋竟意圖為他人不 法之利益,於102年9月23日,自前開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
會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匯款新 臺幣(下同)130萬元,至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台新銀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供作該會營運費用,而違背委 任事務之處理,致生損害於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之財產 。
三、林建璋自102年3月30日起擔任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之理 事長,其業務包含對外代表該會,對內總理督導會務,亦實 際管理財務進出;徐禎延(徐禎延所犯背信部分經原審判決 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合法送達後未提起上訴,已確 定,然徐禎延已於106年7月20日過世)則自102年11月起至 103年8月31日止擔任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秘書長,其業 務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該會事務,其等均負有管理台灣 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帳戶款項撥付支出之責。林建璋明知台 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及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乃兩個獨 立之法人,且參與會員相異,並知悉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 會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乃專款帳戶,該 帳戶內款項僅得作為會員理賠專用,不得做為其他他法人使 用,也不得為私人目的使用,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3年4月21日,林建璋藉口需要臨時週轉,向秘書長徐禎 延表示要從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帳戶裡暫時借支100萬 元,徐禎延明知帳戶內款項不得借人周轉,竟違背會員之委 託,蓋章同意林建璋自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名下台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領取現金100萬元出來( 領款時間當日13:30:32),此舉使帳戶內現金減少,徐禎 延已經背信於會員。且林建璋領走該100萬元後,用途不明 ,103年4月23日再將60萬元存回去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 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差額40萬元則由 林建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占入己,致生損 害於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之財產,並影響全體會員權益 。
㈡(空白)
㈢林建璋先於103年9月15日,自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上開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匯款70萬元, 至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用以償還上述130萬元其中一部分(即犯罪事實 二挪用款項,物歸原處,應無致生損害於台灣1949生命關懷 促進會)。於103年10月30日,因林建璋另擔任理事長之台 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財務困難,林建璋明知台灣1949生命 關懷促進會僅尚有60萬元(即130萬元減70萬元)尚未歸還 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竟基於為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
另自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上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轉帳匯款157萬元,至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 進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支付 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會員往生之慰問金,其中超額支付 97萬元(即157萬元減60萬元)是違背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 進會會員委任事務之處理,致生損害於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 進會之財產,並影響全體會員權益。
四、因林建璋、白惠珠經營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不善,該會 從103年11月20日起密集跳票,共跳票37張,金額達1218萬 9865元;林建璋亦借用白惠珠私人支票開給會員,也同樣自 103年11月20日起跳票24張,金額達771萬6123元。台灣崇賢 慈善教化協進會業務停擺,人去樓空。至於台灣1949生命關 懷促進會雖被掏空97萬(即上述三㈢)、40萬元(即上述三 ㈠),業務勉強繼續維持,104年2月15日由徐禎延接任理事 長,106年11月25日再由邱馨儀接任理事長至今。五、案經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會員吳岱珊、台灣崇賢慈善教 化協進會會員王網、温金生、洪見欣、杜雪霞、王素梅、周 美蓮、陳玉芬、林水樹、王登村、蕭貴丹等人,檢舉上情, 並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辯護 人,及被告林建璋、白惠珠,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卷一第55頁以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踐行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建璋,固坦承明知未召開任何會議,即製作犯罪 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及台灣崇賢慈 善教化協進會相關會議紀錄等文件,並向內政部及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辦理核備及法人登記;另坦承確實擔任台灣1949生 命關懷促進會及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理事長,綜理該二 法人財務帳戶之管理,並曾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間,自台 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名下專款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匯款130萬元至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台新 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曾於犯罪事實欄三㈠自台灣 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名下專款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領走100萬元;及於犯罪事實欄三㈢所示時間 ,自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名下專款帳戶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匯款70萬元及157萬元,至台 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帳戶內等情,惟否認涉有上開犯行。
①針對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成立登記部分,辯稱:台灣 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有開過第一屆理事大會,之後就沒有開 (本院卷一第54頁)。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我們要招 募會員,要先經過內政部審核,立案證明核准下來,才准許 我們招募互助業務(本院卷一第55頁),我沒有偽造文書( 本院卷一第60頁背面)。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102年3月 30日成立大會,是確實有召開,在太平區戰鬥雞餐廳辦的, 林淑惠、林淑君等都是我們親戚,他們事實上都有來,我們 沒有簽到簿,因為都是親戚,所以認為不需要簽到。因為有 辦成立大會,內政部才會發立案證明下來給我們,我們才有 辦法登記(本院卷一第62頁)。並沒有投票選舉理監事,我 們是用內定的,我是請他們來吃飯(本院卷一第62頁)。我 都有請吃飯,我真的不懂,請吃飯的同時,我自己是沒有表 明說這次是要選理監事,但我有跟他們說明,資料是我自己 做的沒有錯(本院卷二第47頁背面)。
②針對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部分,辯稱: 崇賢協進會有召開理事會(本院卷一第54頁),崇賢協進會 幹部都是我們家人擔任(本院卷一第55頁),我沒有偽造文 書(本院卷一第60頁背面)。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並 沒有102年9月15日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也沒有投票,我就 安排我們的親友當選理監事(本院卷一第62頁)。 ③針對挪用130萬元部分,辯稱:當初要成立台灣1949生命關 懷促進會,是先向社團法人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借130 萬元過去(本院卷一第54頁)。事實上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 進會成立過程中,本身是沒有基金,我與目前已經往生的徐 禎延,本來要以社團法人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的名義要 共同成立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所以才從臺灣崇賢協進 會那邊出錢(本院卷一第61頁)。我跟徐禎延討論時,他建 議「崇賢協會」要轉型,我不懂法律,不知道將款項轉到「 1949協會」共同合資是犯法的,因兩家協會我都是理事長, 如果這樣算犯罪,我願意承擔(本院卷二第48頁背面)。 ④業務侵占40萬元部分,辯稱:我領走100萬元,事後有歸還 存入60萬元,至於差額40萬元,是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 會員款沒有收進來,才導致週轉不靈,我沒有歸還40萬元( 本院卷一第63頁)。我有口頭跟秘書長徐禎延說想晚一點還 ,但後來就忘了匯款,到現在40萬元我還沒有還回去(本院 卷二第49頁)。
⑤挪用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存款97萬元(157萬+70萬-130萬元 )元部分辯稱:到103年9月底,因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 財務困難,才從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帳戶,經過秘書長
的同意,調錢70萬元、157萬元到崇賢帳戶,協助崇賢支票 能夠順利讓會員領到,沒想到崇賢會跳票(本院卷一第54頁 )。
二、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林建璋辯護稱:
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如果有違背法令,主管機關可 以撤銷,但不代表協會是違法的。兩個協會都是有效的登記 ,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雖沒有投票的形式,但幹部都願 意借給被告他們登記。雖沒有召開形式上的會議,但原始的 會員都同意印章及名義給被告使用(本院卷第54頁背面)。 成立大會沒有登載在公務員的公文書上面,現在登載的事項 只是成立大會的結果,有登記上去沒有被撤銷,還是有效的 協會(本院卷第61頁背面),被告並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㈡挪動資金部分,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成立開始,第一筆 運作的錢130萬元是從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那邊挪過來 的,林建璋沒有背信的故意,後來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 也還了二筆40萬元、70萬元,錢都已經還了,那就沒有背信 的意圖(本院卷一第54頁背面、第62頁背面、本院卷一第12 7頁)。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103年10月30日之後又有一 筆157萬元,157萬元扣掉其中20萬元,40加70加20就是要還 給社團法人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的130萬元,只有137萬 元(157減20)的部分有問題(本院卷一第63頁)。三、被告白惠珠辯稱:我沒有犯罪。我可以借的錢我都貼上去了 。兩個協會之幹部,都是我們的親屬,會員有外面的人,我 們都有舉辦遊覽,大家吃吃飯,就算有開過會,雖然沒有投 票,但會員也都知道幹部是由我們的家屬擔任(本院卷一第 54頁)。我們那十幾個幹部都是自家人,我那些親戚很單純 ,他們把所有身分證資料交給我,他們沒有參選、也沒有經 營,但他們有加入會員,也有去玩(本院卷一第61頁)。台 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成立大會,不是在潮港城開會,是在 太平旱溪街戰鬥雞餐廳吃飯,那天的照片我也都找不到了, 沒有舉行投票。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102年9月15日第二 次大會,沒有開會,也沒有投票,我把所有資料交給被告林 建璋,會議記錄是被告林建璋做出來的(本院卷一第62頁) 。當初我們不懂,以為請大家吃飯,口頭上講好就可以了( 本院卷二第48頁)。
四、就犯罪事實一㈠㈡被告林建璋及白惠珠被訴部分: ㈠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及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均未曾 於犯罪事實一㈠㈡所載時間,召開上開會議,即由被告林建
璋分於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時間、地點,先行製作前揭會議 紀錄文件後,交由知情之白惠珠,於前揭當選證明申請書、 移交清冊、得票名單上簽名蓋印後,將上開文書交予被告林 建璋,推由被告林建璋向內政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辦理核 備及法人登記,分經內政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前揭團 體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等情,為被 告林建璋、白惠珠坦承在卷。
㈡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有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台內社字 第0000000000號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台灣1949 生命關懷促進會第1屆理事長林建璋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 號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台灣1949生命 關懷促進會理事長當選證明申請書、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 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成立大會紀錄、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 席會議紀錄、第一屆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 監事、後補監事簡歷名冊、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102證社字第95號法人登 記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分見104年度交查字第177號卷四第 35頁反面、第36頁、第36頁反面、第37頁至第41頁、第42頁 反面、第64頁)。
㈢另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則有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理事 長當選證明申請書填報資料明細表、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 會台內團字第1020313796號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 選證明書、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紀錄、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第二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 議紀錄、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第二屆理事長、常務理事 、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及後補監事簡歷名冊【102年6月30 日版】、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第二屆理事長移交清冊目 錄、業務移交清冊、人事移交清冊、財產移交清冊、印信移 交冊及會員代表名冊、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第二屆常務 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理事、監事得票名單、社團法人 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102證他字第442號法人登記證書各 1份在卷可參(分見104年度交查字第177號卷四第95頁反面 、第96頁、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反面、第99頁至第100頁、 第100頁反面至第101頁、第109頁至第114頁、第114頁反面 至第116頁反面、第208頁),前情應可認定。 ㈣辯護人雖請求傳喚證人胡美惠、陳炳焜、邱馨儀,欲證明有 召開成立大會或第二屆會員大會,然各該證人證稱: ⒈證人胡美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選任辯護人問:台灣 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有無召開會員成立大會?)有。..時間 忘記了,只記得下午兩點多開會,接著就聚餐。(選任辯護
人問:在那裡開的會?)臺中市東區旱溪街戰鬥雞餐廳。( 選任辯護人問:當天有多少人參加?)將近三十個人。」「 (檢察官問:你是發起人嗎?還是單純的參加?)我有參予 ,發起人跟參予有什麼分別,從一開始我就有一直參予,我 也擔任裡面的幹部,招攬朋友參予。」「(檢察官問:去戰 鬥雞餐廳那天有無印象林建璋有無在場,他有表示今日開會 的形式為何嗎?)就兩點多大家坐著一起開會。」「(檢察 官問:當天通過要成立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有表決嗎 ?)我忘記了,當天我很匆忙,有無表決我也忘記了。」「 (審判長問:開會當天你說有到場,當天現場有無舉行理監 事的選舉?)我有在場時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審判 長問:當天有無選出理事長?)我不知道。」「(受命法官 問:那會議記錄上為何寫是在臺中潮港城?)我不知道。我 們那天開會及聚餐就是在戰鬥雞餐廳。」「(受命法官問: 那天根本沒有選舉?有無唱票?)我忘記了。印象中忘記了 。潮港城這件事我不知道。」;「(受命法官問:你說你有 招攬朋友參加,那你的職稱是什麼?)我就找我朋友進來參 加,沒有職稱。(受命法官問:找多少朋友?)將近十幾位 。(受命法官問:禮儀是什麼?)火葬,沒有塔位。辦告別 式服務。」「(受命法官問:你們繳納的錢有繼續繳納嗎? 你個人繳納多少錢?)我沒有繼續再繳納了。我是繳納我父 親跟我婆婆的錢,每個月繳納,活得越久,繳的愈多。每個 月繳納約兩千元,我有點忘了,我記得老人會是兩千元,19 49促進會我忘記了。」(見本院卷一第133頁以下)。 ⒉然依據證人胡美惠所述,證人胡美惠與被告林建璋、白惠珠 等人,只是參加臺中市太平區戰鬥雞餐廳的一個親友聚餐而 已。證人胡美惠說不記得在戰鬥雞餐廳有沒有選舉唱票的事 情,而實際上是根本沒有選舉。被告二人提交給內政部登記 法人所被資料裡,虛構102年3月30日在台中市潮港城國際會 議廳有49人出席成立大會、選舉理監事之內容,均屬不實( 以上見104年度交查字第177號卷四第37頁)。 ⒊證人陳炳焜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律師問:台灣1949生命 關懷促進會有無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我們那時候是從 吃飯開始到成立,成立的時候就召集我們這些人,那時候好 像是在戰鬥機那邊吃飯,吃完以後他說要成立這個,那時候 是籌備會。印象是很多人,差不多二、三十個,可是問題現 在都記不起來了,那麼久了,我知道就是在吃飯的時候叫了 很多人過來,有一些名字都忘了,我都認識,有很多人都認 識,像胡美惠,都有來。」「(你說你們有在戰鬥機餐廳開 會?)戰鬥機是吃飯,那時候是要成立籌備會..(檢察官問
:去那邊開籌備會開幾次?)吃飯一次而已。(檢察官問: 那一次是說就是籌備會?)對。(檢察官問:那一次有無簽 到或是會議紀錄?)那一次沒有紀錄也沒有簽到。」「(審 判長問:這是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於102年3月30日星期 六早上10時,在臺中市潮港城國際會議廳開會,當時你有無 參加?)潮港城那一次我沒有參加。」「(受命法官問:你 是否記得在戰鬥機餐廳那邊主要作什麼事情?)主要是台灣 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的成立,它是籌備會。(受命法官問: 那天是否有投票?)沒有,那只是一個籌備會而已,沒有投 票。(受命法官問:講一些經營的理念,然後沒有投票,也 沒有選舉?)對。」(見本院卷一第180頁背面以下)。證 人陳炳焜所陳述在太平戰鬥雞餐廳聚餐,沒有理監事投票、 沒有會議紀錄等情節,與證人胡美惠所述約略相符,證人陳 炳焜所說,沒有參加過102年3月30日潮港城國際會議廳開會 ,亦可證明該份會議紀錄、理監事選舉,都是被告二人虛構 出來的。
⒋證人陳炳焜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律師問:有無參加臺 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有。(律師問:臺灣崇賢慈善教 化協進會是否有開成立大會?)臺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成 立大會的時候,因為我們那時候是用參加『遊覽』的時候也 是籌備會,成立籌備會再開始,發起的時候,開會的話那時 候好像不清楚,忘了。『遊覽』就是邀約遊覽順便辦理籌備 會,大家那時候是用那種方式。」「(檢察官問:『遊覽』 是關於臺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的部分?)對。(檢察官問 :遊覽的名目為何?)也是籌備,有一次好像是第二次什麼 ,因為很多次,有一次好像是什麼第二次會員大會。」「( 審判長問:這是102年9月15日星期日早上10時,臺灣崇賢慈 善教化協進會在臺中市新天地國際會議廳召開大會,你有無 參加?)這個我不清楚,沒有印象。...因為臺灣崇賢慈善 教化協進會之前成立的時候有召開很多會,而我大部分都沒 有參加比較多。(審判長問:你說你沒有參加,但你是否知 道在新天地開會這件事?)不記得了。」(見本院卷一第 180頁背面以下)。依據證人陳炳焜所述,也沒有102年9月 15日、臺中市新天地國際會議廳召開崇賢協進會第二次會員 大會的事實,崇賢協進會頂多是招待會員參加遊覽而已。所 以該份102年9月15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紀錄、選舉理監事云云 ,也都是被告二人虛構出來的。
⒌證人邱馨儀於本院審理中稱:「(律師問:台灣1949生命關 懷促進會這個會員成立大會有沒有召開過,妳知不知道?) 第一次我沒有。(律師問:就妳所知,有沒有召開會員成立
大會?)我沒有參與,所以我不知道,我是他已經成立以後 ,我們才進去的。(律師問:妳先生叫什麼名字?)徐禎延 。(律師問:徐禎延是不是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的發起 人?)他不是,我印象中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已經成立 1年多的時候,我先生才進入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就 是剛開始發起的時候,那個完全是林建璋他們當時創立這個 會,我們是事後才參與的。」(見本院卷二第6頁背面以下 )。既然證人邱馨儀與其丈夫徐禎延是103年後,才參加台 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就不能證明被告二人到底有沒有於 102年3月30日在潮港城國際會議廳召開會員成立大會。無法 作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按人民團體法第9條規定:「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 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 召開【成立大會】。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 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第10條「人民團體應於成 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第11 條「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 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 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第17條「(第一項)人民團體 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第二 項)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 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 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第 25條「(第一項)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 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第二項)定期會 議每年召開一次...」,第54條「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 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人民團體要有確實舉辦成立大 會、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理事會議才選出理事長,並將 資料送內政部核准立案,並後續向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 因為一個人民團體代表志同道合一群民眾的力量,勝過一個 人獨資之公信力,也勝過合夥組織之公信力,被告二人千辛 萬苦要取得內政部立案證書及法院法人登記,目的是要藉此 彰顯是合法經營,政府立案,並且背後有一群會員的力量, 在遊說招募新會員時,可以增加說服力。
㈥被告林建璋及白惠珠於本案行為當時,均已係壯年,且具備 相當社會經驗。被告林建璋及白惠珠長期經營這種老人互助 會,其等均明知前揭會議並未召開,被告白惠珠亦自承知悉 所簽名之文件為何,卻仍決意製作前揭內容不實文書並簽名
、蓋印後,由被告林建璋持之向不知情且不負實質審查之內 政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承辦公務員辦理上開登記,被告林 建璋及白惠珠前揭行為,即已該當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被告林建璋辯稱不知為違法行 為,及被告白惠珠辯稱完全信任被告林建璋等語,均難予以 採信。被告林建璋及白惠珠所涉此部分犯行應屬事證明確。五、犯罪事實二、102年9月23日挪用130萬元到台灣1949生命關 懷促進會帳戶部分:
㈠被告林建璋虛構於102年3月30日在台中市潮港城國際會議廳 有49人出席成立大會、選舉理監事之不實會議紀錄後,於同 年7月份檢送上開資料,先向內政部核備,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然該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根本沒有基金可以運作, 各會員也都沒有開始正式繳錢,是102年9月17日才去開立: 台新銀行、0687建北分行、戶名「臺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完整明細在104年度交 查字第177號卷三第40頁以下)。
㈡帳戶開立後,被告林建璋自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名下,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轉出匯款 130萬元(104交查177卷㈥第169頁、104交查177卷㈢第40頁 ),轉到轉入至新開立之台新銀行建北分行「台灣1949生命 關懷促進會」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交查177卷㈥ 第169頁、104交查177卷㈢第40頁)。 ㈢在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上述銀行往來明細表裡,沒有備 註130萬元是何種性質?是出資?是借款?不得而知(104交 查177卷㈢第40頁)。在林建璋、白惠珠陳報給內政部的「 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102年度收支決算表」裡,也沒有 一筆剛好130萬元的收入,所以會計上看不出來該筆130萬元 是什麼性質。而陳報給內政部的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章 程裡,顯示該會是社團法人性質,以會員為基礎,章程第八 條規定,每一個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見104年度交查字第177號卷四第41頁背 面)。在該會102年度預算表上,記載主要收入是入會費50 萬元、及會員常年會費15萬元,並沒有提到有「入股金」或 「股東出資」或「發起人捐助」等收入項目(見同上卷第44 頁背面)。所以該會表面上是會員平等,不是一般公司制依 照股份大小決定經營權利,也不是合夥制依照出資比例決定 經營權,也不是財團法人依照財產捐助人的意思為最高原則 。
㈣證人邱馨儀提出一份不詳時間之「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 共同合夥契約書」,內容為該促進會由林建璋、徐禎延、黃
國海三人合夥經營,約定要由林建璋出資350萬元、由徐禎 延出資350萬元,由黃國海出資3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71 頁)。邱馨儀另提出一張102年11月19日「黃國海股權轉讓 暨印鑑變更同意書」,內容為黃國海不克參與台灣1949生命 關懷促進會,所以願將所持有台灣1949生命關懷促進會股份 全部拋棄(見本院卷一第174頁)。一般人若有出資後退股 ,股份是有財產價值的,不至於隨便拋棄;而此份黃國海拋 棄股份之聲明書,顯然黃國海根本沒有拿出該300萬元出資 ,資金沒有到位,當然所彰顯的30%股權也是不成立的,直 接拋棄無妨。而徐禎延應該也沒有出資350萬元,所以103年 9月1日徐禎延遞出辭職就離職了。又被告林建璋雖承諾要拿 出350萬元經營此會,其實根本沒有拿錢出來經營,而是從 另一個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帳戶裡搬出來了130萬元, 作為營運基金。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被拿走了130萬元 ,這既不是法人投資,也不是借貸契約,而是不明不白的就 搬走了130萬元。
㈤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於102年整年度申報支付被告林建 璋薪水為48萬元(見104年度交查字第177號卷一第2頁,林 建璋所得資料)。崇賢協進會會計蕭秋月於105年3月22日偵 訊證稱:...只有被告林建璋及被告白惠珠是固定領薪資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