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556號
TCHM,105,上易,556,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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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天德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廖俊哲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邱大偉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律師
被   告 陳德泉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蘇献淳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487號中華民國105年 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58號、第800號、第902號
、第1357號、第1509號、第2180號、第243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天德於通緝逃亡期間,因亟需籌措大 筆逃亡費用,並察覺南投縣地區由南投縣政府、經濟部水利 署第三河川局【下稱第三河川局】、第四河川局【下稱第四 河川局】等政府機關定期或不定期辦理之濁水溪、陳有蘭溪 及神木溪等疏濬砂石標售案,可藉由被告許天德以其不良幫 派「天道盟」之黑道勢力恐嚇、威脅中部地區之砂石業者配



合低價圍標南投縣政府及第三河川局之河川疏濬標案,以壓 低砂石標售價格,待各家廠商低價得標後,將得標之砂石載 運至被告廖俊哲經營之全谷砂石行,再由被告廖俊哲統一分 配各家廠商可配得多少砂石數量之方式,以規避標購數量及 提領期間之限制,謀取上開政府機關所標售之龐大不法砂石 暴利。嗣被告許天德即與被告蘇献淳(綽號「小蘇」,為江 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邱大偉(係址設南投縣○○ 鄉○○路 000號之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永豐公司】 負責人,並擔任南投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被告 陳德泉(為砂石挖土機業者)及被告廖俊哲(為址設南投縣 ○○鎮○○街000巷0號之東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泥公司 】、全谷砂石行之實際負責人,並擔任南投縣砂石商業同業 公會理事長)等砂石相關業者5 人,共同開始密謀進行運作 恐嚇、威脅中部地區之砂石業者配合低價圍標之行動。被告 許天德先於102年 7月8日,透過被害人蔡易霖(為址設臺中 市○○區○○路○段0000號之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港砂石公司】及高生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 生砂石公司】之負責人,亦為臺灣區土石採取公會理事長) 之友人王清俊(綽號雙頭)處打探獲悉被害人蔡易霖之聯絡 電話,並由被告許天德撥打電話聯繫被害人蔡易霖,於電話 中表明欲親自拜訪被害人蔡易霖,討論協調有關中港砂石公 司等砂石業者配合共同低價圍標及統一標案的投標價格等事 宜,惟遭被害人蔡易霖拒絕見面,不願配合。被告許天德旋 於同年7、8月間某日,由不知情之陳德謀(另為不起訴處分) 駕車搭載至被告陳德泉位於南投縣○○鄉○○路 00○000號 住處,由被告許天德當面向被告陳德泉告稱:伊曾持槍襲警 ,因為現在正在跑路,要賺一些錢用,其他人都已經說好要 配合投標,只剩下這幾間不願配合等語,並推要被告陳德泉 負責轉告被害人吳大芳(即尚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尚意公 司】負責人、津禾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津禾豐公司】實際 負責人,並負責津禾豐企業有限公司之投標事宜)、吳大村 (為吳大芳之弟,係鼎興砂石行負責人)、李介榮(即彰濱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彰濱公司】負責人,聖宏邦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聖宏邦公司】、順通砂石行之實際負責人,並 負責聖宏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順通砂石行之投標事宜)及 顏宏和(即權峰砂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權峰公司】負 責人)等砂石業者,配合共同低價圍標由南投縣政府於 102 年8月22日辦理之「101濁水溪玉峰橋下游龜子頭堤防河段疏 濬作業- 收入部分」【下稱系爭標案】等砂石標售案,共同 藉此謀取瓜分龐大之不法砂石暴利。嗣被告許天德與被告陳



德泉蘇献淳邱大偉廖俊哲等砂石相關業者5 人,共同 基於恐嚇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蘇献淳於同年7、8月間某 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陳 德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被告陳德泉轉 告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和等砂石業者等人 統一標案的投標價格,共同配合低價圍標。嗣經被告陳德泉 出面將上開共同配合統一標案之投標價格乙事,告知被害人 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和等砂石業者等人,並要求 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配合共同低價 圍標,惟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和等砂石業 者等人,均認為應市場自由競爭而不願配合。嗣被告許天德 等人惟恐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和等砂石業 者,仍不願配合共同低價圍標,復於102年8月16日即系爭標 案開標前,被告許天德透過被告蘇献淳,由被告蘇献淳出面 邀集被告陳德泉邱大偉廖俊哲等人至被告邱大偉經營之 金永豐修車廠後方鐵皮屋【下稱系爭鐵皮屋】,當時被告許 天德及其2名姓名不詳手下亦有到場,該2名許天德手下並亮 出1支M16步槍、2支衝鋒槍及2支短槍(均未扣案),由被告許 天德再次向被告陳德泉及在場之被告廖俊哲邱大偉及蘇献 淳等人告稱:這次伊不要賺錢,伊只要面子等語,並要求被 告陳德泉轉告恫嚇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和 等砂石業者,配合共同低價圍標系爭標案,被告陳德泉遂於 系爭標案開標前,將前述被告許天德亮槍恐嚇情事告知恫嚇 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並要求其等 配合共同低價圍標;復於系爭標案投標前,由被告蘇献淳以 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陳德泉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電話中告知被告陳德泉 系爭標案之統一標案之投標價格為投標單價每立方公尺不得 超過新臺幣(下同)260 元之價格投標,並聯絡被告陳德泉 在南投縣集集鎮集鹿橋附近某處路旁碰面,再由被告蘇献淳 當面告知被告陳德泉系爭標案,其他廠商都已喬好了,只剩 這幾家,要被告陳德泉再轉告恫嚇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 李介榮及顏宏和等砂石業者須配合依照被告許天德等人所指 示之共同低價圍標之統一標案標價為投標單價每立方公尺不 得超過260元,即投標金額總標價(5萬立方公尺)不得超過 1300萬元之不法手段,配合共同低價圍標,被告陳德泉旋於 102年8月22日上開標案投標前,分別向被害人吳大芳、吳大 村、李介榮及顏宏和等砂石業者等人轉述恫稱:被告許天德 具有黑道背景,曾持槍襲警,因案通緝正在跑路,被告許天 德這次不要賺錢,被告許天德要做面子,要求廠商要配合投



標,被告許天德要他們配合共同低價圍標,要統一標案的標 價,投標每立方公尺不得超過 260元,投標總標價不得超過 1300萬元等語,恫嚇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 和等人,使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顏宏和等人, 懾於被告許天德之黑道勢力而心生畏懼,遂依照被告陳德泉 之指示脅迫,於系爭標案投標時,均依照被告許天德指示之 每立方公尺不得超過 260元單價投標。開標結果,尚意工程 有限公司投標金額為1300萬元、彰濱實業有限公司投標金額 為1299.9萬元、權峰砂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投標金額為1298 萬元、鼎興砂石行第一次參與投標,縣府因故(詳後述)廢 標後,第二次遂放棄參與投標以避免意外情事發生。其後南 投縣政府於102年辦理101和社溪神和橋下游疏濬河川標案【 下稱神和橋標案】、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辦理 102年度 濁水溪寶石橋上下段疏濬河川疏濬標案【下稱寶石橋標案】 ,被告邱大偉廖俊哲等人均以上開同一方式要求縣內各家 廠商配合以低價參與投標,獲取以低價取得河川疏濬標案、 降低砂石取得成本,及各家廠商得標之砂石均需交由被告廖 俊哲及邱大偉等人統一調度處理之不法利益。又被告許天德 等人前於102年 7月8日撥打電話聯繫被害人蔡易霖,並於電 話中表明欲親自拜訪被害人蔡易霖,討論協調有關上述砂石 業者配合共同低價圍標及統一標案的投標價格等事宜,惟遭 被害人蔡易霖拒絕見面,不願配合乙情,已如前述。且被害 人蔡易霖、蔡易謀(為蔡易霖之弟,中港砂石公司總經理) 亦均無懼黑道勢力,不願妥協配合被告許天德等人以共同低 價圍標之統一標案標價之不法方式,參與南投縣政府102年8 月22日辦理之系爭標案,故中港砂石公司、高生砂石公司於 102年8月22日,均未依被告許天德等人要求設定之每立方公 尺砂石260元之標價參加投標,而係以高於260元之價格得標 ,中港砂石公司、高生砂石公司分列提貨第1順位、第2順位 。嗣於102年8月28日,即上開標案因經部分砂石業者廠商陳 情檢舉,疑涉有低價圍標等投標異常情事,遭南投縣政府廢 標後,被告邱大偉等人向被害人蔡易謀表示,上開標案綁15 天工期,外縣市業者載運不符成本,且上開標案係由被告許 天德出面維持秩序(即暴力圍標),如果繼續參加標案將會 出事等語;惟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仍均不願配合,中港砂 石公司、高生砂石公司復於同年9月27日第2次重新招標時, 仍執意以正常合理價格參加投標,並以高於每立方公尺砂石 260 元之價格得標,中港砂石公司、高生砂石公司分列提貨 第1順位、第2順位。嗣於同年9月30日凌晨4時40分許,另案 被告潘柏樺、陳宇杰、陳大為、陳鼎育、陳思璁、吳先益、



詹易霖及詹易學(所涉毀損犯行另呈請移轉管轄)及其他多 名不詳姓名之人,分別駕駛及搭乘數輛車牌號碼不詳(因車 牌號碼均事先遮蓋,無法辨識)之自小客車一起前往位於臺 中市○○區○○路0 段0000號之中港砂石公司,先喝令當晚 之值班保全員林君潢不要妄動,渠等再下車分持鐵棒、木棍 等工具砸毀該公司之辦公室桌椅、門窗玻璃、冰箱及電腦等 辦公營運設備及砂石車4輛、挖土機1輛等物,足以生損害於 中港砂石公司。經被害人蔡易霖報案後,經本署檢察官指揮 偵辦,於103年2月9日21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前拘提被告許天德到案,並對其駕駛之車輛執行附帶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於103年3月24日持搜索票至 興業達營造有限公司、東泥公司、金永豐公司搜索,並拘提 另案被告潘柏樺、陳大為、陳鼎育、陳思璁詹易霖等人到 案;再於同年6月26日持搜索票搜索全谷砂石行並扣得103年 度陳有蘭溪興安橋上下游疏濬-收入部分提貨單118張、寶石 橋標案提貨聯150張、過磅單1箱、四河川局過磅單 2張、廠 商代號對照表 1張、廠商間相互借料數量統計表15張、領用 提貨單領據16張、益邦企業社、順統企業社、楠峰實業投標 證件包1包、全谷砂石行進貨統計表 4張、廠商過磅統計表1 包等物,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許天德廖俊哲邱大偉陳德泉蘇献淳等人涉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第86號、76 年台上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92年台上第128號判例



參照);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第86號、52年台上第1 300號、76年台上第4986號、92年台上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且按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相反之立場 ,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 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 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 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 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 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 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 得棄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 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94年度台上 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要旨可供參照)。
三、公訴人認定被告許天德廖俊哲邱大偉陳德泉蘇献淳 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等五人之陳述、證人即被害人吳 大芳、吳大村、李介榮、顏宏和、蔡易霖、蔡易謀、證人陳 德謀、許天廷、張文招、林君潢、證人即另案被告潘柏樺、 陳大為、陳鼎育、陳思璁、陳宇杰及詹易霖、詹易學等人之 證述,及南投縣政府102年9月16日府工資字第1020187230號 函、南投縣政府工程開標記錄表、投標廠商簽到紀錄簿、南 投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102年8月26日投商砂石哲字第102100 020號、102年9月30日投商砂石哲字第102100027號函、被告 蘇献淳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 7、8月 間,與陳德泉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記 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12號、監續字第21 4號、第234號及103年度聲監字第7號、監續字第15號通訊監 察書、中港砂石公司辦公室桌椅、門窗玻璃、冰箱及電腦及 砂石車4輛、挖機1輛等物遭砸毀之現場照片、錄影光碟、路 口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租車合約、南投縣政府辦理神和橋 標案、第四河川局辦理寶石橋標案與本件對照比較之相關標 案投標價格及得標價格等相關資料為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許天德廖俊哲邱大偉陳德泉蘇献淳等五人 雖坦承有於102年8月16日在系爭鐵皮屋內碰面,然均否認有 本件犯行。被告許天德廖俊哲邱大偉蘇献淳均辯稱沒 有要被告陳德泉去恐嚇其他廠商,也沒有指使另案被告陳大 為等人去砸毀中港砂石公司等語;被告陳德泉於原審則辯稱 :我有去轉告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顏宏和、李介榮等人 ,說被告許天德要圍標系爭標案,且說有亮槍之情形,但我



與被告許天德等人不是共犯,我是懼怕被告許天德,因自身 及家人安全,所以才依照被告許天德指示去轉告;於本院更 辯稱:我與吳大芳吳大村顏宏和、李介榮是好友,基於 好意而為轉告,目的是要他們不要淌此渾水;事實上,被告 許天德至我住處見面時,並未有其他具體加害法益之言語或 動作,只是因我知悉被告許天德之身分而感到壓力而已;嗣 被告許天德在系爭鐵皮屋亮槍,無非要突顯其為黑道份子身 分,並非恐嚇當時在場之人等語。
五、經查:
㈠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許天德等人藉由恐嚇中部砂石業者配合 低價圍標南投縣政府及河川局之疏濬標案,以壓低砂石標售 價格云云,然參與系爭標案第一次投標之砂石業者共28間; 第二次投標之砂石業者共6 間,除被告廖俊哲全谷砂石行 、東泥公司、被告邱大偉之金永豐公司、被害人蔡易霖、蔡 易謀之中港砂石公司、高生砂石公司、被害人吳大芳之尚意 公司、津禾豐公司、被害人李介榮之彰濱公司、聖宏邦公司 及被害人顏宏和之權峰公司外,其餘參與投標之砂石業者均 證稱被告許天德等人沒有以恐嚇方式要求他們配合圍標,也 沒有與他們聯繫過;他們不知悉被告許天德等人於系爭標案 投標前有亮槍恐嚇欲參與系爭標案之人,並要求標價不得超 過1300萬元;系爭標案之投標價格是他們自行計算出來乙節 ,有證人即興威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南投縣)江清泉、元金 砂礫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雲林縣)負責人張銘全、財承企業 有限公司(位於南投縣)負責人陳政緯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位於南投縣)陳政亨金裕昌有限公司及金昌裕有限公司 (均位於南投縣)負責人劉玉柱、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位於南投縣)負責人劉枝勇、順通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位於雲林縣)負責人邱素琴、經理曾俊龍溫河砂石有限 公司及慧海砂石行(均位於雲林縣)負責人許建良、昶順砂 石企業有限公司(位於彰化縣)負責人許青容、大力砂石行 (位於彰化縣)負責人楊龍河、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位 於雲林縣)負責人陳秀鳳、永裕石業有限公司及大裕砂石有 限公司(均位於南投縣)負責人黃永裕、己力企業有限公司 (位於臺中市)林美珠台桐企業有限公司(位於雲林縣) 負責人林明珠等人分別於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在卷( 見103年度偵字第758號卷㈡【下稱②卷】第6 至52頁、第70 至74頁、第82至99頁、第106至143頁、第156至161頁);未 參與系爭標案之砂石業者亦均證稱他們因考量公司庫存或成 本考量,所以沒有參與系爭標案;被告許天德等人沒有以恐 嚇方式要求他們配合圍標,也沒有與他們聯繫過;他們不知



被告許天德等人於系爭標案投標前有亮槍恐嚇欲參與系爭標 案之人,並要求標價不得超過1300萬元乙情,此有證人即穎 陞企業有限公司(位於南投縣)負責人王清和、忠德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位於彰化縣)負責人趙世鍊、英棟環保工程有 限公司(位於雲林縣)負責人蔡正忠證述在卷(見②卷第53 至62頁、第76至81頁),且證人即上鼎砂石有限公司(位於 南投縣內)負責人彭慶龍、順益砂石行(位於南投縣內)負 責人石世貴義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南投縣內)負責 人石豐瑞均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他們沒聽聞過圍標砂石,河 川局及南投縣政府的標案都去參與,都正常投標,也有得標 ;沒看過被告許天德,被告廖俊哲邱大偉沒有帶人去找他 們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902號卷【下稱⑦卷】第67至70頁 )。若依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許天德等人是藉由恐嚇中部地 區其他砂石業者,要其他業者將得標砂石運到被告廖俊哲所 經營之全谷砂石行,由被告廖俊哲分配砂石,則除系爭標案 外,被告許天德等人勢必就其他南投縣內之砂石標售案一併 逼迫其他砂石業者圍標並將得標砂石運至被告廖俊哲經營之 全谷砂石行,然依上開證人之證述,被告許天德等人並未就 系爭標案與他們聯絡或對他們有何恐嚇圍標之情事,是被告 許天德等人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載之犯行,已有可疑。 ㈡公訴意旨固指稱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顏宏和等 人係受被告許天德廖俊哲邱大偉陳德泉蘇献淳等人 恐嚇,惟:
⒈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雖於調查站證稱被害人吳大村、吳大 芳、李介榮、顏宏和張文招等人曾告知他們有關被告許天 德等人上開恐嚇犯行,然此部分均為許天德等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既經許天德等被告之辯 護人爭執證據能力,復無其他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是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所轉述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 介榮及顏宏和等人之證詞,無法作為認定被告許天德等人有 無為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依據,先此敘明。
⒉被告許天德廖俊哲邱大偉陳德泉蘇献淳等人有於10 2年8月16日在系爭鐵皮屋碰面乙情,業據被告許天德(見10 3年度偵字第758號卷㈢【下稱③卷】第25頁、第28頁;原審 卷三第123頁)、廖俊哲(見③卷第95頁、第99頁、第104至 105頁;103年度偵字第2180號卷【下稱⑨卷】第88至89頁; 原審卷三第140頁)、邱大偉(見③卷第 120頁、第127頁; ⑨卷第83頁)、陳德泉(見103年度偵字第758號卷㈠【下稱 ①卷】第41頁;③卷第158頁、第173至174頁;⑦卷第200頁 ;原審卷一第91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84至185頁)、蘇献淳



(見③卷第31至32頁;原審卷四第11頁反面至12頁)自承在 卷,且與當時仍在台中市瑞井國小任職之證人陳獻泗證述大 致相符(見原審卷三第136頁反面至138頁反面),是此部分 事實先可認定。
⒊公訴意旨雖指稱被告許天德曾於上開時間,在系爭鐵皮屋亮 槍,被告陳德泉在被告許天德要求下,於系爭標案開標前有 將被告許天德亮槍及說要圍標系爭標案之情形轉告並恫嚇被 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顏宏和等人,然查: ⑴被告陳德泉先於調查站陳稱:102年8月間系爭標案開標前之 某日晚上,被告蘇献淳打電話約我見面,並帶我至系爭鐵皮 屋,當時現場尚有被告邱大偉廖俊哲等人在場,被告許天 德及2名小弟隨後才到場,並攜帶5把長短槍置於桌上,被告 許天德向在場人士表示:「我這一次沒有要賺錢,純粹要做 面子的」等語,並要我回去向其他砂石場講填寫系爭標案標 單金額時,就按照之前說的那樣;我後來便將當晚被告許天 德亮槍恐嚇,並要求配合填寫系爭標案標單金額之事轉告被 害人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①卷第41至42頁;③卷 第158至159頁);復於偵查時證稱:我去完系爭鐵皮屋後, 有轉告被害人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說:被告許天德 要做面子,要他們配合,也告知他們被告許天德的黑道背景 ,當晚有看到槍,也跟他們說價格每立方公尺 260元,這價 格是被告蘇献淳跟我說的等語(見中市烏警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下稱⑬卷】第51至54頁);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 稱:我去完系爭鐵皮屋後,有轉告給被害人吳大芳他們說系 爭標案每不要超立方公尺不要高過 260元,除了這個,我沒 有再跟他們講其他的話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1頁反面);又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去完系爭鐵皮屋後,有去找被害人吳 大村、李介榮、顏宏和他們,沒有找被害人吳大芳;我去找 他們說被告許天德他不要賺錢,要做個面子,到時候再看如 何寫就好;投標前1、2天,被告蘇献淳打電話跟我約見面, 見面後,被告蘇献淳說被告許天德叫他來轉達,每立方公尺 不要超過 260元,當時被告蘇献淳沒有講任何恐嚇、脅迫的 言語;後來我有跟被害人吳大芳、李介榮、顏宏和說每立方 公尺不要超過 260元,沒有說其他恐嚇的言語;在系爭標案 開標前,我都沒有跟被害人吳大村等人說被告許天德有帶槍 ,系爭標案已經標完後過一段時間,我再跟被害人吳大芳說 那天晚上我有看到槍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4至203頁反面) 。
⑵被告陳德泉對於究竟有無將被告許天德於系爭鐵皮屋亮槍一 事告知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及在何



時將系爭標案之價格不得超過每立方公尺 260元乙節告知被 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前後證述已有 不符,是被告陳德泉此部分證述是否屬實,已有疑問。且依 被害人吳大芳於調查站、偵查中與原審均證稱:被告陳德泉 之前沒有說過被告許天德有亮槍,是被告許天德落網後不久 ,被告陳德泉才跟我說許天德有對他亮槍恐嚇過;且於偵查 中與原審證稱:被告陳德泉只找過我一次等語(見③卷第84 頁反面、第91至92頁;原審卷二第157頁、第158頁反面、第 167頁反面至168頁);被害人吳大村顏宏和及李介榮等人 均於原審證稱被告陳德泉在系爭標案前並未告知被告許天德 有亮槍或恐嚇一事,被告陳德泉只找過一次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157頁、第152頁反面;第141頁反面、第147頁;原審卷 三第28頁、第30頁反面),此節亦與被告陳德泉陳稱有找過 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數次之情形不 同;況被告陳德泉固陳稱被告許天德當時有說「不要錢,只 要面子」等語,然被告許天德苟未企圖從系爭標案獲取利益 ,何需大費周章拿出槍枝並邀集被告廖俊哲邱大偉、蘇献 淳等人?顯違常理。是就被告陳德泉有無於系爭標案前,將 被告許天德於上開時間、地點亮出槍枝等情告知被害人吳大 芳、吳大村、李介榮、顏宏和等人乙節,既有上開諸多疑點 ,自難認定被告陳德泉所述與事實相符。
⑶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於系爭標案前 究竟是否有遭被告許天德等人恐嚇?查:
①被害人吳大芳於調查站陳稱:被告陳德泉曾於102年8月16或 17日於系爭標案投標前來找我,並轉告我因案通緝中之被告 許天德有意介入本標案,屆時填寫系爭標案標單價格時,每 立方公尺砂石之單價約為 260元左右,並要求我予以配合, 我因懼怕黑道惡勢力且為避免砂石場遭受不利,所以被迫予 以配合;至於被告陳德泉有無遭被告許天德恐嚇,被告陳德 泉並未告訴我,所以我不清楚;我並未直接遭受被告許天德邱大偉等人的恐嚇,我是因被告陳德泉轉述被告許天德的 傳話而心生畏懼而被迫配合參標本標案,又因本標案有黑道 份子子介入而放棄本標案第2 次投標;系爭標案投標前,被 告許天德等人並未向我要求抽成,被告陳德泉只是轉告我必 須配合被告許天德指示金額投標等語(見①卷第57至第60頁 反面;③卷第83至85頁)。復於偵訊時證稱:被告陳德泉在 系爭標案前1、2天跑到我公司跟我說被告許天德有在關心系 爭標案,要配合投標;被告陳德泉沒有說不配合會怎樣,我 說我不認識被告許天德,他說被告許天德之前有拿槍襲警, 我會害怕;後來我有依照指定而以每立方公尺 260元的金額



去標,因我害怕人身安全遭受危害,家人都住在集集;被告 陳德泉之前沒有說過被告許天德有亮槍,是被告許天德落網 後不久,被告陳德泉才跟我說被告許天德有對他亮槍等語( 見③卷第91至92頁)。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陳德泉於 系爭標案投標前有來找我一次,說有人在說大約寫多少就好 ,叫我配合寫多少標價;被告陳德泉有說被告許天德要大家 不要亂寫價格,寫統一,所以我就照被告陳德泉的意思;當 時被告陳德泉只有跟我說「有黑道介入這個標案」這個消息 ,沒有從其他方面再聽到這個消息;被告陳德泉沒說如果不 配合的話會怎樣,只是單純來跟我轉述而已,也沒有要借用 被告許天德名義來恐嚇我;在被告陳德泉來找我時,我就知 道被告許天德黑道背景,是從電視新聞報導知道的;被告陳 德泉來找我時,沒有恐嚇我;當時如果沒有這樣照寫,我也 不會感到害怕;我僅是配合去投標,與被告許天德之前曾經 有襲警相關的這些犯罪行為背景,沒有關係;我於偵查時說 害怕應該是在調查站時他不知道如何記錄,我說害怕是因我 在電視新聞有看到被告許天德襲警的新聞,因為我是一個普 通的百姓、經營者,所以盡量不去惹事情,求個平安;當時 系爭標案的價格差不多就是這樣,我就按照被告陳德泉講的 數字去投標,有得標也好,沒得標也好,當時我砂石料還很 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1至168頁)。
②被害人吳大村於調查站陳稱:被告陳德泉於系爭標案前有到 我公司閒聊,當時曾告訴我有黑道份子要介入系爭標案,事 後才知道他稱的黑道份子是被告許天德,加上本標案不符成 本,我就沒有參標;我不知道被告陳德泉有無遭被告許天德邱大偉等人找去傳話給砂石業者;被告許天德邱大偉等 人並未向我恐嚇也沒找我外出,我是透過被告陳德泉知道他 們介入砂石標案的;因為被告許天德是黑道份子,我也不想 惹麻煩,所以就沒有參標;我不清楚被告許天德在102年8月 間有持槍恐嚇被告陳德泉;102年9月間,被害人蔡易謀有來 找我,我有告訴他因系爭標案有黑道份子介入,加上成本不 合,所以不願投標;我不清楚被害人吳大芳張文招等人如 何配合被告許天德等人圍標等語(見①卷第49至52頁反面; ③卷第73至74頁反面)。復於偵訊時證稱:被告陳德泉在投 標前的2、3天在水里或集集跟我講說,被告許天德要處理, 叫我配合;之前看電視知道被告許天德有持槍襲警,因為會 害怕,所以就不標了;我與被告陳德泉認識好幾年了,因為 很熟,他講了後,我會害怕,我家人都在集集,想說不要惹 麻煩等語(見③卷第78頁至79頁)。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被告陳德泉說系爭標案有人在介入、關心,要我配合;被告



陳德泉來找我時,只有說到黑道,但沒說到被告許天德(後 改稱被告陳德泉有說到黑道份子就是被告許天德);被告陳 德泉沒說不配合,黑道份子會對我如何;在被告陳德泉來找 我前,我曾經在電視新聞報導看過被告許天德一次;被告陳 德泉沒說他有受到什麼壓力;被告陳德泉沒有惡意,只是告 知、轉述而已;被告陳德泉不曾跟我說過「被告許天德有黑 道背景,他曾持槍襲警,因案通緝正在跑路,被告許天德這 次不要賺錢,許天德要做面子,要求配合」等語;最後我沒 去投標是因為我位於下游,與被告陳德泉和我說有黑道份子 介入無關;被告陳德泉找我當天沒有對我說不利恐嚇的話, 在廢標後與第二次開標前也沒人來恐嚇過我;我沒有因為被 告陳德泉說有黑道份子介入心裡感到驚惶;被告陳德泉來找 我說時,是好心提醒我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至20頁)。 ③被害人李介榮於調查站陳稱:被告陳德泉於102年8月間向我 表示,被告許天德要參標公司都不許系爭標案標價超過1300 萬元,希望我配合;我聽完以後也很無奈,事後我考慮後認 為還是不要得罪那些黑道份子,所以我就以1299.9萬元標價 參標;當時被告陳德泉離去時並未對我恐嚇;被告陳德泉之 後並未再與我聯絡;被告許天德並沒以暴力恐嚇方式要求我 配合系爭標案投標,也不知道被告許天德曾恐嚇過哪些業者 不得參標;因為我有聽別人說過,被告許天德是黑道大哥, 當時正在跑路,我怕得罪那些黑道份子,他們會對我和我的 家人有所不利,所以我配合投標等語(見①卷第80至83頁; ③卷第63至65頁反面)。復於偵訊時證稱:被告陳德泉在投 標前一個禮拜到我公司,他說有人叫我配合,他說被告許天 德說價格不要寫太高,每立方公尺不要超過 260元,我曾聽 過被告許天德持槍襲警,我聽到後會害怕,他在跑路,怕人 身及家庭公司有威脅;被告陳德泉沒說是受何人指使,只來 轉達,被告許天德要請我配合,並說被告許天德要請我吃飯 ,我不敢去吃,想只要配合就好了等語(見③卷第70至71頁 )。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陳德泉大概是開標的前幾天 ,有來找我,說被告許天德有找到他家去,希望這件標案我 不要標,或是標的話不要超過1300萬,請被告陳德泉來轉達 我,被告陳德泉對我說,如果可以的話配合一下,免得他為 難,那我聽到這種消息,也是只好配合,因為我當時一定要 標,要有砂石料,後來還是照他們的意思;被告陳德泉是好 意來轉達,沒有要藉被告許天德名號來恐嚇,他自己心理上 也有壓力;系爭標案陳德泉只有來講的這一次而已;我不認 識被告許天德,曾經聽人家說他在跑路,他曾經拿槍攻擊警 察,但是誰跟我說我忘了;我自己畏懼被告許天德的背景,



所以我就配合;我之前說畏懼有黑道背景的人可能會危及到 身家性命的安全,是我主觀上的想法,被告陳德泉來跟我轉 達有這個情形,我就配合;被告陳德泉沒有跟我說「被告許 天德具有黑道背景、曾持槍襲警、因案通緝、正在跑路」、 「被告許天德這次不要賺錢,他要做面子要我去配合。」等 語;系爭標案投標前,被告許天德不曾找過我;被告陳德泉 沒有說若不配合,要對我不利也沒說其他恐嚇言語;我聽到 被告陳德泉轉達被告許天德的訊息後,有以配合金額來投標 ,我會配合以這個金額投標,是因為當時也快要沒料了,被 告陳德泉說不要標或不要超過 260元,我想說配合就好,比 較不會有麻煩;我聽到被告許天德有涉入標案,我心中當然 是會感到害怕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至40頁反面)。 ④另與被害人李介榮共同經營順通砂石行之內部負責人陳同烈 並於偵訊時證稱:被害人李介榮沒有跟我反應過有被恐嚇, 我看到報紙說被告許天德涉嫌恐嚇,有去問過李介榮,李介 榮說不可能(見③卷第153頁)。
⑤被害人顏宏和於調查站陳稱:被告陳德泉於投標前來找我, 說有黑道份子介入本標案,要求我配合,要我填寫標單時, 寫每立方公尺之金額約 260元左右;我因恐懼黑道惡勢力, 所以被迫配合;我當時曾問被告陳德泉是何人要介入,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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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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