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45號
TPHV,107,聲,245,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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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葛大雄
代 理 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葛大隆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6 年
度上字第556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五五六號履行契約事件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四日、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十一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葛大隆間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55 6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下稱本案事件),為明瞭民國(下 同)106 年6 月14日、同年7 月26日及同年11月13日準備程 序期日詳細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事件被上訴人,依法得聲請閱覽該事件 卷宗,並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瞭解開庭詳細內容,維護被上訴 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 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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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