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37號
TPHV,107,聲,237,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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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陳台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子揚、曾語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所明定。復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第三點、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三之說明,可知法庭錄音光碟 因其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不具私藏性、交易性及流通性,不 能任意成為私人永久持有之標的,故其蒐集、處理及利用, 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為避免法庭錄音 內容遭惡意使用,法院受理聲請事件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 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上易 字第1187號),本院雖有於民國106年12月7日、107年1月17 日、4月12日行準備程序及於107年5月1日行言詞辯論,惟聲 請人聲請交付該事件上開法庭期日錄音光碟,其聲請意旨僅 泛稱:參考云云,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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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