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543號
TPHV,107,抗,543,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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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43號
抗 告 人 郭廣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何雅珍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8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 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 由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聲請交付原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塗銷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6日、101年1月 1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8月13日、101年9月10日、 102 年2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 惟上開事件業於104年6月25日判 決確定, 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判決附卷可稽 (原法院卷第7至8頁),抗告人遲至107年3月20日始向原法 院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原法院卷第3至5頁),顯逾 前開規定之聲請期限,自無從准許。從而,原審依法駁回抗 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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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