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12號
TPHV,107,上,112,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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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陳玉雲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羅國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李嘉雯
      彭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
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高振富滯欠遺產稅計新臺幣(下同) 1320萬0006元,經伊所屬新店稽徵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強制執行。高振富於民國94年1 月28日匯175萬元(下稱系爭匯款)至上訴人之誠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帳戶,應屬故意隱匿、處分財產行為 ,以脫免上開遺產稅之繳納。臺北分署以106年8月29日北執 壬95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 命令),禁止高振富收取系爭匯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上訴 人亦不得對高振富清償。上訴人於同年9月6日對該命令聲明 異議,臺北分署於同年月11日將該異議通知伊等情。爰求為 確認系爭匯款債權存在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 ,上訴人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匯款債權並不存在,應由被上訴人證明其 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高振富因滯欠遺產稅,經被上訴人所屬新店稽徵所移送臺北 分署強制執行;臺北分署以系爭執行命令,禁止高振富對系 爭匯款債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上訴人亦不得對高振富為清 償;上訴人對系爭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121頁),堪認為真正。被上訴人請求確認 系爭匯款債權存在乙節,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 辯。經查: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甚明。而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之訴,原告主張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被上訴人主張高振富對於上訴人之系爭匯款債權存在,自 應由其就該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被上訴人雖以高振富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匯款申請書, 主張系爭匯款債權存在云云。然審諸高振富於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業務服務部之00000000 00000帳號、上訴人於同銀行業務服務部之0000000000000 帳號帳戶明細資料(分見本院卷第143、178;215、261頁 )以觀,可知高振富於94年1月28日為系爭匯款後,上訴 人旋於同年2月2日自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匯390萬元至高振 富之新光銀行帳戶。再佐以高振富與上訴人為夫妻關係, 二人間帳戶往來關係密切;匯款原因多端,難以匯款事實 證明債權存在等節以考,不能遽依上揭帳戶資料、匯款申 請書,即推論系爭匯款債權存在。除此之外,被上訴人並 未舉證證明系爭匯款債權存在之事實,自難認其主張為可 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之主張,為不足採。上訴人之抗辯,應 屬可信。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匯款債權存在,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確認該債權存在,尚有未洽。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 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未論述之爭點;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 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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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