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吳瑞琦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蓁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宗隆
許雪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