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60號
TPHV,106,上,60,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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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林文雄
      林秀雄
      林桂英
      林隴威
      林國寶
      林進鎰
      林進泰
      林進洲
      林鳳彩
      林白梅
      林雪鈴
      林軒憶
      林軒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西田
特別代理人 陳玉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聲請選任被上訴人林西田
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玉月為被上訴人林西田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林西田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因病住院,目前呈現 無意識昏迷狀態,有仁愛醫院107 年3 月15日仁字第107046 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㈢卷第127 、129 頁),足見其已無 訴訟能力。上訴人對林西田提起本件拆屋還地等事件,因林 西田無法定代理人而無法續行,導致訴訟程序久延而有受損 害之虞,上訴人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本院審酌陳玉月林西田之配偶(見本院㈢卷第176 頁),足以維護林西田之最佳權益,爰選任陳玉月為其特別 代理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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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