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8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柳花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陳青妍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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