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7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陳彥希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陳春美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複 代理 人 羅元秀律師 郭瓔滿律師被 上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谷湘儀律師 李冠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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