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2年度,10號
TPHV,102,上更(一),10,20180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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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
      林煥程律師
      孔繁琦律師
      陳世寬律師
被 上訴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 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 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裁定於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 ㈡字第87號請求返還信託股份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見本院上更㈠字卷三第87頁)。茲上開事件經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 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7號判決上訴後,經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20 號判決廢棄發回,再經本院 104 年度重上更㈢字第49號判決,上訴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經最高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駁回上訴),有 各該判決書及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查(見本院上更㈠字卷四 第52-54 、61-76 頁、卷三第132 -147頁)。按諸前開說明 ,本院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賡續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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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