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更一字,107年度,2號
TPHM,107,聲再更一,2,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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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更一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傅永盛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78年度上更㈠
字第291 號,中華民國78年10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7年度重訴字第430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處【現改制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77年度
偵字第26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傅永盛(下稱聲 請人)並未於本院78年度上更㈠字第291 號判決(下稱原確 定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時間出現在該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 地點,且檢察官偵查訊問聲請人時有當庭勘驗聲請人身上傷 勢,聲請人頭部及右膝均無新傷,走路也沒有一跛一跛的, 且聲請人之胸部也沒有被手肘撞擊受傷疼痛等情形,此均有 檢察官製作之勘驗筆錄可證,前揭勘驗筆錄即附於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處77年度偵字第2604號卷㈠【下稱偵卷㈠】第 28 頁 、第29頁,此為對聲請人有利之新證據,請法院裁定 准開始再審,為聲請人有利之認定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4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此之所謂「證據」,祇須指出足以證明所述再審 原因存在之證據方法或證據資料,供管轄法院調查,即符合 聲請之法定程式,特別是無律師協助維護聲請人訴訟上權益 之情形,如已於其再審書狀敘述理由,具體指明特定卷存證 據資料之實際內容,敘明其出處,應認已附具所欲證明再審 原因存在之證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169 號裁定意 旨參照)。惟倘指出卷內之證據方法或證據資料出處,經管 轄法院調查後,發現該證據方法或證據資料所載內容並非如 聲請理由所稱之情形,無異未提出「證據」。復得否作為聲 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 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 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 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 號裁定意旨參照 )。此外,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



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需先命補正(最高法 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意旨以檢察官偵查中曾勘驗聲請人頭部及右膝均 無新傷,走路也沒有一跛一跛的,且胸部也沒有被手肘撞擊 受傷疼痛等情形,並指出檢察官勘驗筆錄出處為證云云。惟 細繹檢察官77年7 月9 日勘驗聲請人身體之勘驗筆錄記載: 「當庭勘驗頭部、右膝蓋確有受傷」(見偵卷㈠第27頁正面 ),另上開勘驗筆錄並未就聲請人走路是否有一跛一跛的, 且胸部是否有被手肘撞擊受傷疼痛等情,予以勘驗。是聲請 意旨上開所指,顯與卷存檢察官勘驗筆錄記載之客觀內容不 符,無異未提出證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 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 補正之規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於法未合,其程序顯 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惟原確定判決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認、犯人遭其反擊成傷之 傷勢位置特徵資為確認聲請人為犯人之主要論據;關於被告 是否受有告訴人所指與犯人相合之傷勢,又以檢察官勘驗筆 錄所載「聲請人頭部及右膝蓋確有受傷」為其依據。詳閱全 卷,關於聲請人是否受傷、傷勢位置之待證事實,另有臺灣 新竹看守所77年8 月22日竹所明總字第0677號函、同所78年 2 月10日竹所明總字第0159號函為證,均確切指明聲請人於 77年6 月23日入新竹看守所時,經醫師體檢,除頭右上部遺 留舊刀疤外,未發現其他外傷等情(如附件編號五、其他書 證㈤、㈥,見第一審卷第29頁、本院上訴審卷第16頁)。果 若無訛,聲請人入所檢驗之時間既係77年6 月23日,經醫師 檢驗均無傷勢,何以檢察官於偵查庭時勘驗時點已在此一時 點之後,又能得見聲請人受有與告訴人指述反擊犯人致其受 傷位置之傷勢?則此二份看守所函覆書證,於判決確定前已 經存在,足以彈劾原確定判決所據之重要事證,原確定判決 又未曾予以調查斟酌,則關於此一事證之單獨評價,或綜合 其他事證,是否仍不足以動搖是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為 之事實認定,非無研求餘地。進而,卷內告訴人之指認,由 不能確定而至絕對確定,依新近關於指認心理學之研究(參 見金孟華,《以心理學研究建構我國指認證據的評價方式》 ,中研院法學期刊,2013年9 月,第13期,第291 至304 頁 ),是否得以再據為判斷其確實性之新證據?末以,聲請人 堅稱其警詢自白有傷及其成因乃遭刑求,是否得採為證據? 且扣案菜刀上有無法鑑驗之殘缺指紋等證據,是否仍有檔存 事證而仍得再為檢驗?雖均非無斟酌餘地,惟既均未據聲請 人執以主張為聲請再審事由,本院自無從置喙、審酌,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附件:
一、告訴人即被害人陳木祥歷次指認聲請人之指訴內容:┌──────┬──────────────────────┐
│77/6/6 │(見警卷【未標卷頁】) │
│警詢筆錄 │「(問:請你將當時情形詳述一遍?)…我趁其不│
│ │注意時,以手肘猛撞其胸部,我跑到客廳,拿起圓│
│ │長凳子和他打了起來,歹徒後聽到我兒子開門起來│
│ │的聲音,就從廚房跑了…」 │
│ │「(問:該歹徒在與你打鬥時,有無被你打傷,在│
│ │何處?)有被我用椅子大概打到頭、胸等處,當時│
│ │緊張,其餘就不記得了。」 │
│ │「(問:該歹徒的特徵,衣著、身高、面容、體形│
│ │為何?操何種口音?)該歹徒以白色的布把臉蒙起│
│ │來,特徵和面容都看不出來,由於緊張,可能是穿│
│ │白色長袖上衣,黑色的褲子,白色布鞋,鞋頭上有│
│ │黑線、微胖,只記得這樣,其餘就想不起來了。還│
│ │有身高約170公分左右。操客家語。」 │
├──────┼──────────────────────┤
│77/6/23 │(見警卷【未標卷頁】) │
│警詢筆錄 │「(問:本分局77年6 月22日所查獲機車竊盜犯傅│
│ │永盛是否是6 月6 日凌晨3 時30分許在你住宅所發│
│ │生強盜案之涉嫌犯,你願指認嗎?)願意,當時嫌│
│ │犯有蒙面,聲音所講的話不敢確定,我本身也有重│
│ │聽,所以聽不太清楚,但警方所查獲該名嫌犯傅永│
│ │盛與涉及我家之強盜嫌犯之身高、體形很像當天在│
│ │我住宅作案之人。」 │
│ │「(問:你是否確定在本分局當想指認之歹徒傅永│
│ │盛是否就是77年6 月6 日凌晨3 時30分許作案之人│
│ │?)因案發當天作案時間是晚上且時間很短,且歹│
│ │徒有蒙面臉形看不清楚,但體形胖瘦及身高很相像│




│ │。」 │
├──────┼──────────────────────┤
│77/7/9 │(見偵卷㈠第27頁) │
│偵訊筆錄 │「(問:77年6 月6 日凌晨三時至你家偷東西的人│
│(具結) │是誰知否?)人站起來比我還高,用白毛巾蒙面,│
│ │身材很像、操客語、穿乳白色上衣深色長褲,穿黑│
│ │白球鞋。」 │
│ │「(問:你如何反抗?)我用手肘打他的胸部、持│
│ │圓凳子準備從頭上打下去,打到頭部及右腿,然後│
│ │他才跛著腳逃走。」 │
├──────┼──────────────────────┤
│77/8/13 │(見偵卷㈠第39 至40 頁) │
│偵訊筆錄 │「(問:當時加害你的人如何蒙住臉?)陳木祥當│
│(未具結) │庭用自備白毛巾蒙住傅永盛臉部及眼睛,蒙住臉後│
│ │發覺聲音、身材都似當天加害人。」 │
│ │「(問:是否確定就是庭上這位傅永盛?)是的,│
│ │上次庭訊被告未蒙面,今蒙面後聽聲音,我確定是│
│ │他。」 │
│ │「(問:如何確定就是他?)他的身材、聲音都很│
│ │像,且當天加害人胸部、頭、右腳都因我扺抗被我│
│ │所傷。」 │
├──────┼──────────────────────┤
│77/9/3 │(第一審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反面) │
│第一審審理時│「(問:你被救經過?)…我以右肘向後撞擊他的│
│ │胸部,就被我脫開,我往客廳跑,就拿起一張圓凳│
│ │子,向他頭部打了一下…」 │
│ │「(問:他有無受傷?)當時我手肘反擊,他胸部│
│ │應該會受傷,我拿板凳打他頭部及右腳,他也應該│
│ │會受傷。」 │
│ │「(問:當時你看到他有什麼特徵?)他掐我時,│
│ │我往後看,他比我高,身上比我魁武,手足粗壯,│
│ │他臉部用白色好像臉巾蒙住,眼睛部位有二個小洞│
│ │。」 │
│ │「(問:你看到他可以認出來?)我認得出來。」│
│ │「(問:請問他蒙住臉,你何以能認得出來?)我│
│ │從身材,以及大大面孔,可以認出來。」 │
│ │ │
│ │(第一審卷第24頁反面) │
│ │「(問:當時殺你的人,是否就是法庭上這個人【│
│ │即指被告傅永盛】,請確實辨認?)是的,就是這│




│ │個人(指傅永盛)。」 │
├──────┼──────────────────────┤
│77/9/12 │(第一審卷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反面) │
│第一審審理時│「(問:小偷有何特徵?)當時小偷蒙面,手足很│
│ │粗,身體胖胖,其他沒有什麼特徵,我用手肘反擊│
│ │小偷胸部,他的胸部應該有受傷,我用圓凳打他,│
│ │他頭部及右膝部位應該會受傷,當時我緊張中,其│
│ │他就不清楚了。」 │
│ │「(問:你為何確定被告傅永盛就是小偷殺你的人│
│ │?)我從刑事組訊問時,已經說小偷比我高,身體│
│ │胖胖,又被我打到胸部及頭部來看,那個小偷應該│
│ │是傅永盛」 │
│ │「(問:小偷聲音有無特徵?)小偷說的話就是大│
│ │湖地區的客家話,正客家話,沒有其他特別音調。│
│ │」 │
├──────┼──────────────────────┤
│77/12/1 │(第一審卷第144頁正面) │
│第一審審理時│「(問:你確認被告傅永盛到你家裡強盜你?【命│
│ │當庭詳細辯認】)是的,就是他(指被告傅永盛)│
│ │。」 │
├──────┼──────────────────────┤
│78/2/27 │(本院上訴審卷第27頁反面至第31頁正面) │
│本院上訴審審│「(問:來的這人用白布巾把頭蒙住?)是。」 │
│理時 │「(問:你看見他直到他離開,他一直圍著白布巾│
│ │?)他走時我沒看清楚他就跑掉了,他有把圍著的│
│ │白布拿下。」 │
│ │「(問:有看到他面目?)沒有看到,他當時蒙著│
│ │臉。」 │
│ │「(問:始終沒有看到他的臉?)沒有看到他真面│
│ │目。」 │
│ │「(問:身材與在庭的被告像否?)很像。」 │
│ │「(問:有聽到他說話?)有,他說客家話,他說│
│ │錢拿出來,如不拿出,要你的命。」 │
│ │「(問:【命被告當庭用客家話說把錢拿出來,如│
│ │不拿出來,要你的命】他的口音像否?)口音一樣│
│ │。」 │
│ │「(問:說的話實在,有無冤枉他?)我說的是實│
│ │在話。」 │
│ │「(問:是否是在庭的被告?)是他。」 │
│ │「(問:當時有拿圓凳子打他?)有。」 │




│ │「(問:力量用的很大?)是。」 │
│ │「(問:用圓凳子打那人的那裡?)頭部、右腳膝│
│ │蓋。」 │
│ │「(問:有打傷他?)打了,有沒有重傷我不清楚│
│ │。」 │
│ │「(問:拿手肘打他那裡?)胸部。【當庭檢視被│
│ │告胸部,並無傷痕】」 │
│ │「(問:用圓凳打他那裡?)頭、右腳。【當庭檢│
│ │視被告頭部、右腳,被告稱其腳在75年6 至8 月間│
│ │騎車受傷,在苗栗建安醫院診療。】」 │
│ │「(問:歹徒頭髮到那?)到領子。」 │
├──────┼──────────────────────┤
│78/9/5 │(本院上更㈠卷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反面) │
│本院更一審審│「(問:剛才你看到之傅永盛,是不是到你家搶劫│
│理時 │的人?)是的,就是他。」 │
│ │「(問:凌晨三、三點那麼黑,你如何能看得見?│
│ │)我起來開門時有開燈,所以看得見。」 │
│ │「(問:那到你家殺傷你的人,確實是剛才之被告│
│ │傅永盛?)確實是他。」 │
│ │「(問:為何在警局訊問時你未指認是他?【提示│
│ │筆錄】)他是在偷別人的水果時被抓的。我從身材│
│ │、口音確定就是他。同時在警局勘驗他身上的傷,│
│ │也與我打他的傷相符合,所以我確定是他。」 │
│ │「(問:你打他在何處?)他勒住我脖子時,他的│
│ │胸部被我的手肘打傷,頭部被我用客廳的圓板凳打│
│ │傷,右腳也被我打傷,然後他就打開客廳的門,一│
│ │拐一拐跛著腳跑掉了。」 │
│ │ │
│ │(本院上更(一)卷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正面) │
│ │「(問:歹徒有蒙面否?)有用白布蒙面,只留兩│
│ │個眼睛。」 │
│ │「(問:既是蒙面你如何能確認是他?)我依據被│
│ │告的身材、身型及被告之聲音,及在警局時被告所│
│ │受到傷害之部位相符合,所以我確定是他。」 │
│ │ │
│ │(本院上更(一)卷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反面) │
│ │「(問:當初在刑事組指認被告時,你是在裡面或│
│ │外面指認?)當時刑事組在問被告時,他們在辦公│
│ │室裡面問,我在外面聽,看他們問筆錄,指認他。│
│ │」 │




│ │「(問:是不是被告殺傷你?【命當庭指認】)就│
│ │是他。」 │
├──────┼──────────────────────┤
│78/10/16 │(本院上更㈠卷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反面) │
│本院更一審審│「(問:你是用板凳打他?)是的。當時我有打兇│
│理時 │手之頭、胸部及腳,他開我家的大門跑出去時,腳│
│ │是一拐一拐的。」 │
│ │「(問:你當時不是被他打倒在地,何以能打到兇│
│ │手?)當時我打他之前,我尚未受傷,到了客廳時│
│ │,我拿椅子抵抗他的菜刀時,才受傷。」 │
│ │「(問:你打到他何處?)頭部及右膝蓋都被我打│
│ │到。」 │
│ │「(問:你確定是在庭之被告?【命指認】)肯定│
│ │就是他。」 │
└──────┴──────────────────────┘
二、告訴人陳木祥之妻陳張酉妹歷次指認聲請人之指訴內容:┌──────┬──────────────────────┐
│77/6/8 │(見警卷【未標卷頁】) │
│警詢筆錄 │「(問:妳家於6 月6 日清晨三點發生歹徒侵入住│
│ │處欲強盜財物時以菜刀殺傷陳木祥時妳有沒有在場│
│ │?歹徒妳認得嗎?)有我也在場,歹徒當時有蒙面│
│ │,看不到臉不知是什麼人。」 │
│ │「(問:有人檢舉和妳同村的田泉源有嫌疑涉及本│
│ │案經本分局通知到本組接受調查請妳指認是否為作│
│ │案歹徒?)【經當場指認結果】不是他,田泉源他│
│ │是我們村子的人,我們互相都有認識,田泉源已經│
│ │62歲,不是他作案的。」 │
│ │「(問:妳能確定嗎?請描述和歹徒有何不同處?│
│ │)歹徒較年青約30歲左右,身高比田泉源高也比較│
│ │胖,講話的聲音也不像,歹徒當時有被我丈夫陳木│
│ │祥用凳子打到頭部可能有受傷,所以我能確定不是│
│ │田泉源涉案。」 │
├──────┼──────────────────────┤
│77/6/23 │(見警卷【未標卷頁】) │
│警詢筆錄 │「(問:本分局於77年6 月22日查獲機車竊盜犯傅│
│ │永盛請你來指認『他』是否於6 月6 日3 點半左右│
│ │至你家作案的歹徒,你願意指認嗎?)我願意指認│
│ │。」 │
│ │「(問:現在請你指認目前在本分局會議室接受偵│
│ │訊的嫌犯傅永盛是否就是去你家作案的歹徒,身材│




│ │特徵如何?)【經會同從室外秘密指認結果】身材│
│ │胖瘦的程度與歹徒很像、高度也差不多,至於聲音│
│ │我比較不敢確定,因為6 月6 日3 點多到我家作案│
│ │歹徒有用布巾蒙面所講話的聲音和現在指認的這個│
│ │人講話雖然有點差別但也很相似。」 │
│ │「(問:你能否確定傅永盛就是去你家作案的歹徒│
│ │嗎?)我不敢確定,但是身材、高度很相似,我家│
│ │所發生的案子時間是在清晨三點多,天色黑漆漆作│
│ │案的小偷有蒙面所以我不敢確定,但覺得很像。」│
├──────┼──────────────────────┤
│77/8/13 │(見偵卷㈠第39 至40 頁) │
│偵訊筆錄 │「(問:當天強盜殺人是否庭上傅永盛所為?)是│
│(未具結) │的,不會錯。」 │
│ │「(問:你確定是他根據如何?)我當時在場,我│
│ │看他身材、聽他聲音都很像。」 │
│ │「(問:他當時講了些何恐嚇的話?)他說他是要│
│ │死的人,走到那裡巡察【警察】都要抓我,我要你│
│ │們的錢,我說我做工人沒有錢,他說沒有錢就要你│
│ │的命。【當庭諭知被告用客語講一遍】。」 │
│ │「(問:是否如當時所說話之口音?)【陳木祥及│
│ │陳張酉妹均答】確實不會錯。」 │
├──────┼──────────────────────┤
│77/9/3 │(見第一審卷第22頁反面至第24頁正面) │
│第一審審理時│「(問:當時發生經過詳細如何?)…我先生用手│
│ │肘撞擊他胸部一下…我先生拿板凳打他頭部,一聲│
│ │『碰』的聲音很大,但打到他何部位,我沒有看到│
│ │…」 │
│ │ 「(問:這個小偷有無恐嚇妳?)我補充剛才說 │
│ │ 的話,當我看到我先生被勒住時,我向他求情, │
│ │ 做人要善良,我們普通人賣李子為生,我們買菜 │
│ │ 一千、二千元都要到農會領,家裡沒有錢。他說 │
│ │ 我是要死的人,到那裡警察都要抓我,我只是要 │
│ │ 錢,沒有錢就要你的命。是用客家話說的,口音 │
│ │ 和我一樣。」 │
│ │ 「(問:他有什麼特徵?)我看到他身材比我先 │
│ │ 生高,肥肥的。」 │
│ │ 「(問:如現在叫他出來,你認得他?)認得的 │
│ │ 。」 │
│ │ 「(問:請問被害人如何會辨認小偷?)我從身 │
│ │ 材、聲音可以認出來。」 │




│ │ 「(問:小偷穿什麼衣服?)他上衣是白白的, │
│ │ 褲子黑黑的,因在晚上,看不出是藏青或黑色。 │
│ │ 」 │
│ │ │
│ │(第一審卷第24頁反面) │
│ │「(問:當時你看到的人,是否就是法庭上這個人│
│ │,請確實辨認?)是的,就是這個人【指傅永盛】│
│ │。」 │
├──────┼──────────────────────┤
│77/9/12 │(第一審卷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反面) │
│第一審審理時│「(問:小偷有何特徵?)當時我看到小偷身高比│
│ │我先生高,體格比我先生胖,其他小偷被我先生拿│
│ │圓凳子打到,小偷應該有受傷」 │
│ │「(問:你為何確定被告傅永盛就是小偷殺你的人│
│ │?)在檢察官偵訊時,曾表演把傅永盛臉部用布蒙│
│ │起來,我看到他臉部的樣子,以及他的聲音,我認│
│ │為小偷就是傅永盛。」 │
│ │「(問:小偷聲音有無特徵?)就像我先生說的一│
│ │樣。」 │
├──────┼──────────────────────┤
│77/12/1 │(第一審卷第144頁正面) │
│第一審審理時│「(問:你確認傅永盛是到你家裡強盜的人?【命│
│ │當庭仔細辨認】)從背面、身材,認出來是他(指│
│ │傅永盛)。」 │
├──────┼──────────────────────┤
│78/2/27 │(本院上訴審卷第30頁正面) │
│本院上訴審審│「(問:當天你有在場?)有。」 │
│理時 │「(問:你看來偷東西的人樣貌像在庭被告?)像│
│ │。」 │
│ │「(問:他有與你說話?)被告有叫我用繩子綁我│
│ │先生的腿。」 │
│ │「(問:被告說的口音與那人說的一樣?)一樣。│
│ │」 │
├──────┼──────────────────────┤
│78/9/5 │(本院更一審卷第75頁反面至第76頁反面) │
│本院更一審審│「(問:當時你有起床否,你有無看到人?)有。│
│理時 │我有看到人。當時我先生起來,被他勒住脖子,看│
│ │他手上拿刀子,我就嚇得一直發抖。」 │
│ │「(問:那個人是誰?)就是剛才那個被告。」 │
│ │「(問:那你在檢察官偵查中說身材高度很像,為│




│ │何沒有確認?【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我是說身│
│ │材、口音都很像。」 │
│ │「(問:而你在警訊中也說身材、高度很像,而不│
│ │敢確認是他,而在今日確說就是他,是何因?【提│
│ │示筆錄】)我在檢察官偵查中也說是他啊!」 │
│ │「(問:當時警察有叫你當庭指認,你說歹徒有蒙│
│ │面,你不敢確認,因看不到臉,不知是何人;當時│
│ │有一位你們村裡的姓田的人叫你指認,你說不是他│
│ │…對話?【提示筆錄】)是的。」 │
│ │「(問:歹徒到你家時是蒙面的?)是的。」 │
├──────┼──────────────────────┤
│78/10/16 │(本院更一審卷第169頁反面至第170頁正面) │
│本院更一審審│「(問:你肯定是他?)【命指認】就是他。聲音│
│理時 │體型都是,而且他在地院開庭時,膝蓋還是腫腫的│
│ │。」 │
│ │「(問:對被告辯解:『陳張酉妹在地院說我就是│
│ │穿現在這衣褲,並說身型很像,聲音不像,完全前│
│ │後所言不一致。』,你有何意見?)當天是晚上我│
│ │看他的衣服是有點白黃色,但聲音體型就是像他。│
│ │我沒有說過聲音不像這回事。」 │
└──────┴──────────────────────┘
三、聲請人歷次供述其傷勢:
┌──────┬──────────────────────┐
│77/6/23 │(見警卷【未標卷頁】) │
│警詢筆錄 │「(問:你頭部及胸部會痛是怎麼用到的?)我的│
│ │頭部及胸部是被人用椅子及手肘打傷的。」 │
│ │「(問:你於何時受傷後,是否到過醫院或診所敷│
│ │藥過?)我於6 月7 日及8 日到苗栗市南苗永安西
│ │藥房拿頭痛及胸部痛的藥來吃,我是於6 月初才頭│
│ │痛及胸部疼痛,還有內傷。」 │
│ │「(問:你於何時、何地、做何事?)我於77年6 │
│ │月5 日在大湖鄉南湖村採李子,並對於南湖村地區│
│ │比較熟悉。6 月6 日被不知姓名的人打傷頭部及胸│
│ │。打傷我的人年紀很大。」 │
│ │「(問:你於77年6 月6 日穿著如何,是否有帶任│
│ │何工具?)我於6 月6 日穿灰白色上衣,褲子穿紅│
│ │色長褲,灰白色黑邊運動鞋。沒有帶手套,帶竹子│
│ │及繩子、紙箱。」 │
│ │「(問:你手上的傷及身體脖子的傷如何來的?)│
│ │是我採李的時候不小心刮傷的及被不知姓名的人打│




│ │傷的。」 │
│ │「(問:你於何時在南湖坑採李子?)我於77年6 │
│ │月2 日到6 月8 日都在南湖採李子。」 │
├──────┼──────────────────────┤
│77/6/22 │(見警卷【未標卷頁】) │
│警詢筆錄 │「(問:你身體是怎麼受傷的?)是我自己不小心│
│ │摔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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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23 │(偵卷㈠第8頁反面至第9頁反面) │
│偵訊筆錄 │「(問:今年六月七日、八日你頭部胸部受傷曾去│
│ │就醫?)我有到南苗派出所對面的西藥房買藥吃頭│
│ │痛的。」 │
│ │「(問:你的頭怎麼會痛?)七十三年間因車禍開│
│ │刀。」 │
│ │「(問:你在警察局有無說你的頭部、胸部是被人│
│ │用椅子及手打傷的?)有。」 │
│ │「(問:你為什麼要這樣講?)是警察叫我這樣講│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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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9 │(偵卷㈠第27頁正面) │
│偵訊筆錄 │「(問:為何頭胸部受傷?)頭部因車禍受傷,胸│
│ │部是在桃園看守所給人打的,77年4 月11日有給看│
│ │守所醫生看。【當庭勘驗頭部、右膝蓋確有受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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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13 │(偵卷㈠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正面) │
│偵訊筆錄 │「(問:頭部、胸部、右腳如何受傷?何時受傷?│
│ │)七十三年發生車禍頭部開刀,七十七年元月間在│
│ │桃園看守所右腳受傷。」 │
│ │「(問:頭部受傷有無給醫生看?)有在桃園看守│
│ │所時有給醫務室看過。」 │
│ │「(問:除車禍頭部受傷及在看守所腳部受傷外,│
│ │以後時間頭部、腳部是否還有受傷?)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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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22 │(見第一審卷第7頁反面至第8頁正面) │
│第一審審理時│「(問:當時陳木祥是否拿凳子反擊你致你頭、胸│
│ │、右膝蓋受傷?)沒有。」 │
│ │「(問:七月九日檢察官偵訊時你的頭、膝蓋尚有│
│ │傷對嗎?)頭部是手術的傷並非被擊受傷。我七十│
│ │三年車禍受傷所以頭部開刀。膝蓋的傷是在看守所│




│ │時受罰時不慎扭傷的。」 │
│ │「(問:在警局時為何說頭、胸是被人用椅子打傷│
│ │的?)是警察教我這樣講的。且訊問筆錄也沒有給│
│ │我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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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0/8 │(見第一審卷第75頁正反面) │
│第一審審理時│「(問:對你刑求有無證據?)開始就被押,怎能│
│ │去驗傷。到現在身體還感到疼。我頭部是開刀的,│
│ │腳部是扣腳鐐扣住雙腿磨擦受傷的。我胸部根本沒│
│ │有受傷。」 │
│ │「(問:你在檢察官偵訊時供認,你胸部是被人打│
│ │傷的【提示偵查筆錄】?)我胸部根本沒有受傷。│
│ │他們為何這樣寫,我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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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2/15 │(見第一審卷第161頁反面) │
│第一審審理時│「(問:你受傷情形原因?)是車禍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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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27 │(見本院上訴審卷第26頁正面至第27頁反面) │
│本院上訴審審│「(問:你身上穿的是黑色褲子?)藍黑色。」 │
│理時 │「(問:有白色的長袖上衣?)沒有。」 │
│ │「(問:你有雙白色布鞋,上有黑線?)我沒有鞋│
│ │頭黑線的。」 │
│ │「(問:你身高多少?操客家話?)172。是。」 │
│ │「(問:頭如何受傷的?)騎車摔倒的。」 │
│ │「(問:腦裡裝著什麼?)我不知,我腳不太正常│
│ │,如何教他,我也不知陳木祥家住那裡。」 │
│ │ │
│ │(見本院上訴審卷第31頁正面) │
│ │「(問:尚有何話說?)我身上並沒有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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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16 │(見本院上訴審卷第43頁反面至第45頁反面) │
│本院上訴審審│「(問:陳木祥則以圓凳反擊你的頭部及右膝?)│
│理時 │我頭沒有受傷,腳是75年我騎機車時摔傷的。」 │
│ │「(問:對證人宋貴鴻證稱被告當時有說他頭部、│
│ │胸部有受傷乙事,有何意見?)我的頭部是73年車│
│ │禍傷的。」 │
│ │「(問:不承認為何蓋印?)他們打傷我右手,還│
│ │電我。」 │
│ │「(問:對證人宋貴鴻證稱伊沒有刑求被告乙事,│
│ │有何意見?)是姓彭的警員逼我說我頭部、胸部被│




│ │一老人家打傷,我根本就沒有。」 │
│ │「(問:刑警有無刑求?)有,他們用手打我肚子│
│ │灌我水,電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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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8 │(本院更一審卷第25頁正面至第27頁反面) │
│本院更一審審│「(問:你的腳是何時受傷?)75年8 月20多號受│
│理時 │傷的。提出醫院證明單正副本各乙件,正本發還,│
│ │副本附卷,右腿膝蓋有傷痕。」 │
│ │「(問:你為何受傷?)我騎摩托車從後面追撞車│
│ │子,腿部受傷。」 │
│ │「(問:你的頭部何時受傷?)73年的傷,那是開│
│ │刀的在右頭部。」 │
│ │「(問:你在檢察官偵查中查驗時頭部是新傷,右│
│ │膝蓋也有傷?【提示筆錄】)沒有。右膝蓋的傷是│
│ │車禍時被擦傷的。頭部的是73年開刀的舊傷。」 │
│ │「(問:你在警訊中說你頭、胸部被人家打傷…對│
│ │否?【朗讀】)沒有那回事。那是警察叫我那樣講│
│ │,我不肯簽名,他就用電棒電我的『小鳥』,又灌│
│ │水,我被疲勞訊問,不得已才簽名。筆錄根本沒有│
│ │給我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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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